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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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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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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研究                    陈静静【摘要】随着胚胎临床应用的增加,个案司法为立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国内外学者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三种主流观点明确冷冻胚胎是具有未来生命潜在可能的特殊之物,为其作为继承权的客体能够继承提供法律基础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特殊物一、问题提出1、“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案例引入2014 年,我国江苏省宜兴市失独老人胚胎争夺案,作为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12 年8 月,沈杰与刘曦因不孕症,于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治疗过程中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 枚受精胚胎2013 年3 月20 日沈杰夫妇因车祸死亡,因争夺这4 枚冷冻胚胎双方父母[来自www.L]诉至法院2、法院一审、二审比较分析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精胚胎为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双方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一审和二审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根源在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一审认为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故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二审改判的主要依据是,对于国内首例胚胎权属纠纷案件这一尚未被具体纳入法律规范体系的新事物,人民法院在充分尊重基本法理精神的前提下,顺民意、存人伦,作出带有开放性色彩的司法判决二、冷冻胚胎规定之国内外对比分析1、国内规定现状我国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原卫生部在200 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3 年《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这些部门规章中未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作出规定2、国外规定现状在美国,1992 年发生的戴维斯案件中,美国生育协会伦理学委员会成员约翰. 罗伯森在其作证词中认为冷冻胚胎是潜在的生命;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议会上院处理的里奥斯夫妇所遗胚胎案,认为其具有生命的人格属性;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判例采取的传统学说主张,认为冷冻胚胎具有人格性质,是人体的组成部分为避免胚胎的滥用,国外的人工生殖立法均对胚胎的转让予以限制三、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分析国内外法学界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主流观点,分别是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

      1、主流学说观点分析1.1 主体说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人的主体地位,把胚胎视为自然人或有限的自然人但是此观点缺陷较为明显,本质上冷冻胚胎没有独立的人格,更没有反映人的本质的自我意识,这不符合生命的本质特性主体说的观点认为生命始于卵子和精子的结合,因而胚胎属于生命,但尚未成为真正的人1.2 客体说该学说将胚胎视为权利的客体,不享有民事主体地位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客体论者依据伦理物的概念、类型等界定演绎继而提出,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但是将包含人类生命潜能的冷冻胚胎纳入到伦理物的范畴,如何使用关于物的继承、赠送等相关规定呢?1.3 折中说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依据折中说的观点,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纯粹的物,而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蕴含未来生命潜能的特殊之“物体”对于该特殊之物,既不能适用人格权法的规定,也不能适用物的民法规定,因而人们在处置冷冻胚胎时应该受到双重的约束,也将赋予胚胎比一般之物更多的保护2、明确冷冻胚[来自wwW.lw5u.coM]胎是具有未来生命潜在可能的特殊之物的正确性第一,人体器官或者组织脱离人体之后,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应当属于物的性质。

      之前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可知在整体上没有观点否认人体冷冻胚胎属于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性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并且市民社会的基本物质构成从来就是两分法,即人和物的两种基本类型基于民法稳定性的考量和传统民法上的分类,将冷冻胚胎界定为民法人物二分模式下的特殊之物是合理的第二,与普通物相比较,冷冻胚胎等尽管具有有体物的外形,但其内容中包含着潜在的生理活性,于未来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日后可能发展成为人,具有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而在普通的物中,不管怎样都不会存在这样的因素,即使那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是因为具有了特定纪念意义而使其具有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而非包含潜在的人格因此冷冻胚胎潜在的人格利益属性,为具有发展为生命可能的特殊之物第三,用特殊之物的方法完全可以保护具有潜在人格物的安全,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主体或者其他分类也是为了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但这有损传统民法对市民社会物质构成的基本划分方法和民法的基本逻辑思维主张用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的概念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不否认其特殊性,有维护了民法的权威和稳定,同样可以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四、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1、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依照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我国对遗产的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在其列举中确实不存在冷冻胚胎这一项,但有一项兜底性条款“其他合法财产”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概念,是一个大的范畴,因冷冻胚胎本质上属于物的法律属性,当然就属于静态财产范围当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死亡,该冷冻胚胎必然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继承人形式继承权的客体2、继承权的适当限制虽然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就代孕行为予以明确的界定,但国家的实践做法中是禁止代孕的,所以冷冻胚胎的继承权理应受到法律的适当限制不能完全像继承法上的权利客体那样,进行随意的转让和处分可以借鉴美国施行的更人性化也更合理的“胚胎收养”,这需要随后构建完善的法律配套措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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