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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送宝计划书(共18页).docx

18页
  • 卖家[上传人]:文库****9
  • 文档编号:193124696
  • 上传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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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星送宝计划书  篇一:中国平安吉星送宝介绍  吉星送宝  生存金  从承保起,您和您的宝宝就能每两年得到年交保费的30%作为生存金,直到宝宝75岁,如果您不领取,这笔钱还会按年复利的方式累积生息,这些钱可以作为贝贝未来的教育金、创业金、婚嫁金、养老补充金,源源不断,节节高升;孩子满75岁时,返还您交的所有投入,给孩子的老年生活祝寿,让您的宝宝寿高财更足  分红金  此外您还可以每年享受保单分红每年公司都会将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不低于70%的部分分配给客户,当然这笔钱是不确定的,但正是这种不确定才使我们能够拥有更高的获利空间,抵御通货膨胀如果每年的分红金您不领取的话,同样可以享受复利累积的利益  保障金  另外吉星送宝非常人性,为您的宝宝提供高额的人身保障: 18岁前无论疾病还是意外身故,我们都保证全额返还所交本金, 18岁以后我们将给他提供高额的人身保障,意外身故给付期交保费的30倍也就是36万元(假如年缴保费12000元),非意外身故,给付期交保费的15倍,也就是18万元让宝宝带上护身符,让他成长无忧 应急金  如果您急需用钱,除了将生存金和分红金一次性取出外,还可以以您的保单做贷款,几天内现金就可以打入您的账户,方便快捷。

      而您需要做的仅仅是每半年还一次利息,生存金和分红金不受任何影响在您资金缓解以后,可以将贷款还清,这样您和您的宝宝的整体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举例:父母为其0岁宝宝投保“吉星送宝”,年交保费12000,10年共交费12万元;该宝宝所获得的具体包装及利益有两种,如下:  保障及利益  1、保障账户:  身价保障,18岁前,返还所交保费;18岁后年交保费的15倍(18万),意外身价是年交保费的30倍(36万),以上不包含分红  2、收益账户:  a.每两年领取3600元,一直领到75岁,共计领取次数36次,总计领取13万如果不领取,亦可放在平安以复利滚存  b.当孩子75岁时,还可以一次性领取12万的祝寿金作为养老补充 c.分红:我们会将分红产品年度盈利的70%回馈客户,如果不领取,还可以放在平安累积生息  d.生存总利益:如果分红和生存金不领取,在孩子12岁的时候,已经返本在孩子18岁上大学的时候,已经积累了15.4万,可以领取部分作为孩子的教育补充30岁的时候,23.8万,是所交保费的2倍,可以作为孩子的婚嫁金;60岁时,64.6万,是所交保费的5.4倍,可以作为一笔可观的养老金;如果不领取,累计到75岁,已经高达101.7万,既可以作为祝寿金,又可以留给子孙后代。

        篇二: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  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  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  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  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2)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13)、跳伞、攀岩(见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5)、摔跤、武术比赛(见  10.16)、特技表演(见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  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条款中所称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  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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