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docx
4页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 坏账预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充许税前扣除的预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预备金提取坏账预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预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预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预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预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预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供应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中对预备金的提取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中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预备金、短期投资跌价预备金、长期投资减值预备金、风险预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预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预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预备金。
计提的范围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预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综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度》规定:企业坏账预备金的提取,以企业期末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金额的5‰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45号)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躲避税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坏帐预备提取的基数包括关联企业的应收款,但关联企业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除上述状况外,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制度规定坏帐计提有3种方法,但税法规定只能按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可按不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计提坏预备详细帐务处理如下: 例:A有限责任公司坏帐核算采用备抵法,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预备,计提比例为5‰。
该企业第一年末应收帐款余额2000,000元第二年客户Q公司所欠5000元帐款已超过3年,确认为坏帐;第二年该企业应收帐款余额为4000,000万元第三年客户R公司破产所欠帐款15000元无法收回,确认为坏帐,第三年末,企业应收帐款余额为3000,000元;第四年,Q公司所欠5000元帐款又收回,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为3500,000万元A有限责任公司各年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年末,提取坏帐预备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坏帐预备10000 第二年冲销坏帐 借:坏帐预备5000 贷:应收帐款——Q公司5000 第二年末,计提坏帐预备:提取前坏帐预备科目代方余额为贷方5000元按年末应收款估计坏帐损失为20000(4000000*5‰),则本年应提坏帐预备数为15000元提取后坏帐预备科目代方余额为20000元 借:管理费用15000 贷:坏帐预备15000 第三年,冲减坏帐 借:坏帐预备15000 贷:应收帐款——R公司15000 第三年末,计提坏帐预备:提取前坏帐预备贷方余额为5000元(20000-15000)。
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估计坏帐损失为15000元(3000000*5‰),,则本年应提取坏帐预备数为10000元(15000-5000)提取后坏帐预备科目代方余额为15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坏帐预备10000 第四年,已确认为坏帐冲销的应收Q公司5000元又收回: 借:应收帐款——Q公司5000 贷:坏帐预备5000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应收帐款5000 第四年末,计提坏帐预备:提取前坏帐预备帐户为代方余额20000元,按年末应收帐款估计坏帐损失为17500(35000*5‰).则本年应冲回坏帐预备2500元(17500-20000)冲回后贷方余额为17500元 借:坏帐预备2500 贷:管理费用2500 如企业采用其它方法提取坏帐预备,其超过应收帐款余额5‰的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