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doc
12页国际私法案例分析20题“ ”为参照答案【案例1】 李X系深圳盐田流动渔民,住香港龙船湾船上,1981年经人简介与广州人郭X结识结婚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郭X于1984年离开李X回广州居住1985年郭X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1)李X的住所应如何认定?(2)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1)李X虽住香港龙船湾流动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拟定的,以其常常居住地为住所,故李X的住所在深圳沙头角;(2)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案例2】 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她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她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她们俩在乎大利的一种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她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她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她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获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办了结婚典礼,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祈求宣布该婚姻无效。
本案波及的问题有两个:一种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种是该女子与第一种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根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根据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波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种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拟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重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它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一方面解决此外一种问题为条件,这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重要问题”,而把这个要一方面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本案中该女子与第一种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为先决问题ﻫ (2)在拟定先决问题准据法这个问题上提成锋利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依重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派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解决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如依第一种观点,本案应判决该女子的再婚有效 【案例3】 某甲在美国建造了某些船舶,通过登记注册,她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她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
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量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问题:请问此案应合用何国法律?为什么?此案应合用中国法律由于,在国际私法上,虽然一般觉得对船舶、飞行器等运送工具,有关的物权关系应合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或主营业所国法但是,本案中的船舶系新船,非从事运送而被送到中国出卖的,因而跟一般的动产在本质上没有特殊的区别,故应合用动产物权的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案例4】 1980年港商投资4 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一外商独资公司,该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莱斯银团借款3 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为抵押之后,该公司又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2 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第二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她公司款项840万港元1984年,该公司的重要股东(占股67%)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享有债权的银行清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她人之前行使抵押权,它委托马域槽会计楼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规定接管该公司 问题:(1)应依哪国法律来解决该公司的资产?(2)结合本案例,分析破产的效力问题。
1)应合用中国法律来解决该公司的资产因该外商独资公司是设在中国经济特区的公司,是中国法人,因而对该公司资产的解决应合用“法人本国法”即中国法2)有关国际私法中的破产效力问题,一般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觉得破产宣布的效力仅在宣布国范畴内有效,另一种则觉得这种效力及于公司的所有财产,而不管这种财产位于国内还是国外 【案例5】 一种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一种有条件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原告购买一种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存对保险柜的所有权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几次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本案被告诺顿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懂得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原告在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索回该保险柜 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送给买方,卖方在价款未支付此前保存的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将货品移送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此前由卖方保存货品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对抗买方,并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的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只能获得向她售货的卖方的权利问题:(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受哪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争议?应当如何合用法律?(3)本案如何判决?(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受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支配由于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在宾夕法尼亚州,故她们之间有关该保险柜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应由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决定显然,由于合同的价款未付清,原告保存了对货品的所有权 (2)原告和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存在,她们之间的争议属于物权争议由于该标的物是动产,依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规则,应合用权利发生争议的受让人受让财产时财产所在地法即新泽西州法 (3)该案应判决被告败诉根据宾州法律,原告保存了保险柜的所有权,虽然保险柜后来被转移到新州仍然如此施瓦茨在新州与被告交易时并不拥有保险柜的所有权新州的法律规定买方只能获得卖方发售货品时卖方的权利故被告买方不能获得保险柜的所有权案例6】 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合同,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合同的准据法根据该合同,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
现代理人规定获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获得佣金,由于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规定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并且,合同商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容许的最高限额问题: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与否有效?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由于它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种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法有关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她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合用澳大利亚法案例7】 1976年12月21日,中国广州远洋公司所属的南平轮锚泊于埃及亚历山大港外,等待进港卸货,12月23日,苏联的鲁别若涅号也驶入亚历山大港,在南平轮后方很近处抛锚,12月28日10时左右,忽然风雨交加,风力达7—8级,海面掀起了大浪,南平轮船长检查锚位未见变化11时许发现船始走锚,船长即令备车由于主机身22日起停止使用,暖缸及启动需要一定期间,不能立即动车,而船却在大风浪的推动下,向苏船方向走锚此时,苏船早已备车起锚南平轮船长见状鸣笛5短声3次,但苏船不仅没有采用避让措施,反而转动船首对着南平轮左舷11时50分两船相撞,南平左舷第四、五、六舱舷樯及尾楼左侧所有损坏。
苏船代理人,太阳神航运代理处代表苏方向埃及法院规定扣押南平轮,要中方提供3万英镑(约合12万美元)的保证金,并规定后来在莫斯科解决此案我方代理在我亚历山大总领事的协助下,也向法院备案,规定扣押苏船并要苏方提供4.5万英镑的保证金因苏鲁别若涅号已离港,法院扣留了与该船同属一公司的另一艘名苏沃洛夫号 该案由埃及法院审理我代理人请一位在法庭注册的海事专家写海事分析,结论是:所有碰撞责任在苏船1970年10月1日,埃及初级法院宣判我方胜诉,苏方应赔我方6.43万埃镑苏方不服上诉于埃及上诉法院(在上诉时曾提出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主张将埃及法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1980年5月10日,上诉法院开庭并作出判决,回绝苏方上诉,维持初级法院原判1980年11月中旬,我总领事馆收到对方补偿64 300埃镑此案通过4年后以我方胜诉而结束问题:(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2)对此类案件埃及法院管辖的根据是什么?(3)审理此案的有关程序问题应由何国法律拟定?(1)本案的性质是因船舶碰撞而引起的涉外侵权损害补偿案2)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补偿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实践普遍接受的管辖原则。
但海上侵权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如发生于一国领域内,而侵权行为影响及于船外,如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一般觉得该侵权行为发生于沿海国沿海国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具有专属管辖权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位于一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内部,而与沿海国无关,如船舶内部的船员、船主、乘客互相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由船旗国法院管辖本案因发生在埃及的亚历山大港,属于埃及领海以内,且又是船舶碰撞案,埃及法院对该案固然拥有专属管辖权苏方提出此案应交由莫斯科解决是缺少法律根据的3)根据国际私法的普遍实践,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在程序上只能合用法院地法本案有关程序问题,例如上诉期限、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完全根据埃及法律拟定,是对的的苏方以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为由,主张将埃及法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是毫无根据的 【案例8】 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被告为一种在英国有住所的已婚妇女科恩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到合同,被告批准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的担保被告委托一种南非人代理她解决有关抵押事宜按照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合同后来原告根据英国法有关特定履行(在英国法上,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她依合同所承当的义务,从而对原告赋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强制执行被告依上述合同所承当的义务。
问题:(1)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与否有效?为什么?(1)英国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规则,世界各国均规定位于内国境内的有关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英国法院不享有解决构成外国领土一部分的不动产所有权问题的管辖权ﻫ (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无效由于不动产的一切权益依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规则,涉及一种人对一项不动产的缔约能力也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依被抵押土地所在地南非的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合同,故其所缔结的契约无效 【案例9】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国内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种合伙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商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合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问题:(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2)合同中商定的准据法与否有效?(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觉得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她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