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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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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02106677
  • 上传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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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频率划分〔KHz〕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05-415 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415-49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S5.77 在中国,415-49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国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435-495KHz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 S5.82 在水上移动业务中,从完全执行GMDSS的日期开始,490KHz频率专用于由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使用490KHz频率的条件在S31和S52条中规定。

      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kHz频带时,保证不对490kHz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505-526.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航空移动] [陆地移动] 526.5-535 播送 航空无线电导航 [移动] 535-1 606.5 播送 [航空无线电导航] 2 850-3 025 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3 025-3 155 航空移动(OR) 3 400-3 500 航空移动 3 900-3 950 航空移动 播送CHN4 2-64.5MHz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4 063-4 438 水上移动 [固定] [陆地移动] [航空移动]S5.128 在中国,位于离海岸至少600公里的功率受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上移动业务不产生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4063-4123KHz、4130-4133KHz和4408-4438KHz频带 S5.129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其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50W者,可例外地使用4063-4123KHz和4130-4438KHz频带中的频率 CHN5 4292-4305KHz、6443-6457KHz、8803-8813KHz、10555-10655KHz、10740-10760KHz、13155-13165KHz、14815-14825KHz、17155-17165KHz、19750-19760KHz、22510-22520 KHz、25080-25090 KHz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移动业务20015 KHz为国内保护频点 4 650-4 700 航空移动(R) 4 700-4 750 航空移动(OR) 5 450-5 480 固定 航空移动〔OR〕 陆地移动 5 480-5 680 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5 680-5 730 航空移动(O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 6 525-6 685 航空移动(R) 6 685-6 765 航空移动(OR) 8 815-8 965 航空移动(R) 8 965-9 040 航空移动(OR) 10 005-10 100 航空移动(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11 175-11 275 航空移动(OR) 11 275-11 400 航空移动(R) 13200-13260 航空移动(OR) 13 260-13 360 航空移动(R) 15 010-15 100 航空移动(OR) 17 900-17 970 航空移动(R) 17 970-18 030 航空移动(OR) 21 924-22 000 航空移动〔R〕 23 200-23 350 固定 航空移动(OR)S.156A 固定业务使用23200-23350kHz频带限于提供与航空器飞行平安有关的业务 频率划分〔MHz〕 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航空无线电导航S5.179 中国74.6-74.8MHz和75.2-7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航空无线电导航S5.180 75 MHz 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应制止在靠近该频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近指配频率给其它业务的电台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可能对指点信标产生有害干扰或施以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良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74.8MHz和75.2MHz这两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航空无线电导航S5.179 :中国74.6-74.8MHz和75.2-75.4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17.975-137 航空移动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98 117.975-136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S9.21款达成协议 S5.199 121.45-121.55MHz和242.95-243.05MH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MHz和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S13〕 S5.200 在117.975-136MHz频带,121.5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了遇险和平安目的,可按照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 S5.203 136-137MHz频带中现有运行中的气象卫星可以按照第S4.4款关于航空移动业务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到2002年1月1日为止,各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卫星气象业务电台核准新的频率指配 223-22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25-230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30-23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CHN11 229-235MHz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35-267 航空移动 [无线电定位]S5.111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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