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docx
7页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全面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坚持教学和科研“两手抓”,进一步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科研(创作)类别与工作量要求第二部分: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提留经费管理第三部分:科研奖励经费管理第四部分:科研结果的认定程序第五部分:其他规定第一部分:科研(创作)类别与工作量要求一、 科研项目分类科研项目主要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其他项目1、 纵向项目是指国家级、部(省)级、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相关机构立项发布并申报通过的科研规划项目,如国务院各部委、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和教育厅及南京市社科联等立项的科研项目2、 横向项目是指纵向项目以外的各种委托项目和合作项目,如各级地方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公司、各级各类媒体等单位(部门)委托研究项目、合作研究项目或子项目横向项目应有委托单位与我校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签订正式的协议书或颁发委托书为准3、 其他项目指的是参与国际组织的项目、国家一级学会立项通过的项目和校级项目二、 科研分类与评价标准1、 科研成果分类及评价标准教师科研成果包括:(1)论文;(2)著作(含教材);(3)研究报告;(4)科研获奖;(5)学术活动;(6)专利。
科研成果的分类及分值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科研、艺术创作与获奖评价办法》2、 艺术创作与获奖类别及评价标准为适应我校传媒艺术类特性,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艺术创作,对艺术创作和获奖进行等级划分,并赋予相应的分值,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科研、艺术创作与获奖评价办法》3、 学科(专业)建设研究与评价标准学科(专业)建设研究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教改项目和立项内容,主要分为:(1)专业建设;(2)课程和教学改革;(3)教材建设;(4)精品课程建设其具体等级与分值评判标准由学术委员会另行制定4、 其他特殊项目评价标准教师完成科研项目在附件中没有对应成果分值的,参照中国传媒大学同类成果确定分值;如中传无类似可参考科研评判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分值三、 教师科研工作量要求1、 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计算采用积分制以“分”为计算单位,依据附件《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科研、艺术创作与获奖评价办法》中相关类别的分值和评判标准,对教师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分值计算;2、 我校对不同职称,以及同一职称内不同职级的教师实行分层次管理,分别要求完成不同的科研工作量,并根据完成的科研分值进行科研工作的结果认定;3、 我校对教师科研工作的结果认定分年度和周期两种方式,其中年度认定即对教师当年度完成的科研分值进行结果认定;考虑到科研工作的规律性,以3年为一个科研工作结果的认定周期,对教师3年内完成的科研总分值进行认定,并将周期认定结果作为当年的年度认定结果,3年周期届满分值重新计算;4、 教师科研工作结果认定的具体分值标准详见下表:职称职级科研总分值(3年周期)科研总分值(年度)教授3档50分112档40分91档30分7副教授3档20分52档15分41档10分3讲师3档8分22档6分1.51档5分15、 教师科研工作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完成上述科研分值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教师科研工作年度结果认定的标准分值以上表为准教师科研工作周期结果认定的标准分值可采取滚动计算的方式:教师科研工作的周期结果认定为合格的,超出标准分值的部分可累积到下一个周期结果认定时使用;周期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所有分值可累积到下一个周期结果认定时使用用于滚动计算的科研分值只允许累计使用一次,届满其分值清空归零6、 助教及以下教师应立足于教学和辅助教学工作,不做科研工作要求其他非教师岗人员不做科研工作要求7、 为倡导科研风尚,学校鼓励助教、非教师岗位人员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但其科研工作是否完成不与薪酬挂钩四、 教师科研认定结果的使用1、 教师科研认定结果与绩效工资和职称聘任挂钩;2、 教师科研认定结果为合格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3、 教师科研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第二部分: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提留经费管理一、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认定与配套经费发放1、 学校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2、 学校为鼓励二级学院支持教师从事科研,给予纵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一定数额的配套补贴,以用于该学院为教师科研工作提供辅助服务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院长负责分配和使用。
3、 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和配套补贴须以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汇入我校账户后方予认定根据纵向项目的经费数额,按照下表所示对项目负责人和学院给予配套经费;其中给予项目组的配套经费最高上限为50万元纵向项目经费金额(元)学校配套经费配套经费比例配套补贴金额(元)30万以上1:12万20万——不满30万1:0.81.5万10万——不满20万1:0.61万5万——不满10万1:0.40.5万不满5万1:0.20.25万4、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经费的分配、使用、报销等权力均归项目负责人如教师独立承担该项目,由该教师行使上述权力如我校教师与其他单位人员共同承担项目课题,由该教师行使上述权力5、 配套经费的发放:自纵向项目经费汇入我校账户后,无论科研项目是否跨年度,均以科研项目结项的当年度(12月31日之前)发放配套经费可采取报销实际发生费用、发放劳务费、补贴等方式支付如项目费用权利人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报销而需以劳务费和补贴方式发放的,所涉税部分由项目组或教师个人承担6、 对于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学校予以配套经费支持的,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二、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认定和提留1、 学校为进一步提高以科研为社会服务的水平,视横向科研项目为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教师积极拓展科研经费来源、广泛联系和承担横向科研项目。
2、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以汇入我校账户后方可认定学校根据经费数额的多少,按照下表所示进行经费提留,提留经费的上限额度为10万元提留经费50%返给项目所在学院以补贴科研服务工作,其余部分留在学校账户获取项目经费金额(元)提留经费比例30万以上20%20万——不满30万15%10万——不满20万10%5万——不满10万5%不满5万2.5%第三部分:科研奖励经费管理学校为鼓励教师在科研、教学及艺术创作方面开拓创新,多出优秀成果,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成果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对重大科研获奖成果予以奖励一、 科研项目获奖奖励1、 国家级奖项:根据教师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等级,分别奖励一、二、三等奖5万、4万、2万元,优秀奖0.5万元2、 省部级奖项:根据教师获得省部级奖项的等级,分别奖励一、二、三等奖3万、2万、1万元,优秀奖0.3万元3、 省会市及计划单列市奖项:根据教师获得省会市及计划单列市奖项的等级,分别奖励一、二、三等奖1万、0.8万、0.5万元,优秀奖0.1万元4、 校级奖项:根据教师获得校级奖项的等级,分别奖励一、二、三等奖0.6万、0.4万、0.2万元校级项目的一、二、三等奖由校学术委员会在本年度所有校级项目中按照3%、5%、8%的比例评定,具体申报和评定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 重要成果奖励学校对在重要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获得专利的教师另行奖励,如该论文或专利是获奖项目的一部分,则获奖项目与该论文或专利可同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中传认定的十一种文科权威核心刊物2000元/篇SCI、EI检索刊物2000元/篇《现代传播》同类刊物1500元/篇CSSCI刊物1000元/篇进入SCI或EI检索的会议论文1000元/篇国家发明专利2500元/项软件著作权2000元/项三、 奖励经费管理1、 学校对教师科研获奖的奖励不与教师综合考核结果挂钩,和配套经费可重复发放2、 教师同一个项目获奖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于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或类别奖项的,以最高层次或类别的奖励为准,不重复计算3、 奖励以项目为单位,和人数不挂钩;奖金上限为5万元第四部分:科研成果的认定程序学校每年度依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分值计算,对科研成果进行认定一、 具体申请及认定程序1、 科研主管部门提供统一申报表,具体填报内容由科研主管部门设置2、 教师在本年度内将相关科研成果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各二级学院汇总后,向科研主管部门申报本学院教师科研成果3、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教务部、督学办、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初审,做出初步认定结果,最终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4、 校学术委员会作为科研成果的最高认定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认定:(1)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2)成果归属类型;(3)各类成果对应分值5、 若成果没有明确认定标准的,实行表决制;表决以过半数生效6、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二、 教师的复核权1、 教师对科研工作认定结果及分值、奖励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2、 科研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组织不少于5名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复议组进行审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3、 复核结论分为:维持原结果或变更原结果复核结论须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生效复核结论为最终结果第五部分:其他规定一、 各职能部门对科研工作认定结果的应用1、 科研主管部门应于次年一月之前将科研认定最终结果报教务部用于教师评价及管理;报人事处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和职称聘任的依据2、 人事处会同督学办进行最终复核复核后人事处将结果制表提交财务处,最终发放薪酬3、 科研主管部门将配套经费认定结果提交财务处,作为最终发放配套经费的依据4、 科研主管部门将科研奖励结果提交财务处,作为最终发放奖励的依据二、 经费来源1、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由学校支付2、 科研获奖奖励经费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支付。
三、 相关说明1、 助教及以下职称教师以及其他非教师岗位的教职工承担了科研工作的,按照第二部分规定的科研配套经费、第三部分奖励标准和第四部分科研成果认定程序执行2、 二级学院及教师开展校企合作、获得企业捐赠或提供用于专业科研项目的专用资金,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学校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3、 财务处另行制定配套经费预算与发放管理细则,并在符合《会计法》前提下,依据本办法规定简化审批流程,保证配套经费或提留费用的及时发放四、 附则1、 本办法由教务部、科研主管部门制订,2015年1月起正式实施2、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期满后,教务部、科研主管部门共同修订完善3、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研主管部门4、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