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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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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ang****x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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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锅炉维修监督管理,规范锅炉维修许可 工作,保障锅炉维修质虽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 范围内管道维修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锅炉维修 单位,必须取得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虽技术监督 局颁发的《许可证》,我区境内的锅炉维修单位,必须取得自治区 质虽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 维修工作我区已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 制造的锅炉;已取得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维修其 安装改造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第三条 我区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受理、审批、发证由自治 区质虽技术监督局负责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质虽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划分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五条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级别许可维修的范围1参数不限2额定工作压力< 2.5MPa的锅炉3额定工作压力< 1.6MPa的锅炉注:对丁从事较单一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油田注汽 锅炉等。

      第六条 锅炉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库房;(三) 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且具有一定的锅炉维修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1);(四) 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锅炉维修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见附件 2);(五) 建立能确保锅炉维修质H的质H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并能有效运行;有必要的工艺文件,并能贯彻实施(具体要求见 附件3);(六) 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并能贯彻执行;(七) 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单位,其锅炉维修质虽 良好,上次取证以来未发生过锅炉维修质虽严重责任事故;持证 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能履行锅炉维修单位义务第三章锅炉维修许可程序第七条 锅炉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 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第八条申请锅炉维修许可的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资 料(各一份),向自治区质虽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一)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场地、资料档案、仪器设备、 人员情况、质虽管理情况等);(三) 质H管理手册;(四) 锅炉维修工艺文件;(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九条 自治区质n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书后,对申请单 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并出具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第十条首次申请锅炉维修资格许可或升级的单位,申请经 审核受理后,由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给《锅炉维修许可 受理通知书》,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锅炉试维修工作,承接锅炉 维修施工工程1— 2个作为锅炉维修许可评审项目 试维修有效期 为一年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6个月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锅炉维修单位,应约请由自治区质虽 技术监督局核准的锅炉维修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首次申请的 单位应在试维修有效期满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 审;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原许可证到期前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其 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约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自动失效第十三条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评审时,应组成评审组, 评审时应有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评审组一般 不超过5人,应在三天之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应按本规则第二 章的规定对锅炉维修单位的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质H管理体系 和规章制度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进行 检查;对锅炉维修质虽记录、质虽证明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对锅 炉维修质虽进行检查。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 在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质虽技术监督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报告应明确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意见第十四条 自治区质虽技术监督局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 级别的许可证第十五条 锅炉维修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 4年内有效第十六条 锅炉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 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停业,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 注销许可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自治区质虽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 督管理,并监督鉴定评审工作的实施过程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遵循本规则的要求,严格按照本规 则的规定对锅炉维修单位进行评审工作,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对锅 炉维修单位的条件要求第十九条 锅炉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维修锅炉;(二) 不得维修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三) 不得维修已报废的锅炉;(四)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五) 不得将承接的锅炉维修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第二十条 锅炉维修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 在锅炉维修施工前应履行告知义务;(二) 自觉接受当地质虽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积极配合锅炉 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三) 对锅炉维修施工质虽负责, 并及时做好锅炉维修质虽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维修资料和见证材料, 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条 各级质虽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维修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资格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质虽技术监督局组织对锅炉维修单位按 照本规则要求在锅炉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一次抽查,如发现 有不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或现象,应要求锅炉维修单位进 行整改对已不具备基本条件的锅炉维修单位,可依法撤销其锅 炉维修许可资格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锅炉安全技 术规范的规定对锅炉重大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发现施工单位 或个人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予以 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并及时 报告质n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四条 锅炉重大维修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 应当及时向锅炉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监督检验结论 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虽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五条 锅炉发生突发事故或故障需进行抢修时,施工 前来不及履行告知义务的,允许锅炉维修单位先行口头告知,适 当推迟办理告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天第二十六条 锅炉抢修时,属重大维修范围的锅炉维修单位 应及时通知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对于抢修来不及现场监检的,锅 炉维修单位应向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现场的检验验收记录监检机 构如发现施工过程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应及时做出处理, 并报告质虽技术监督部门第二十七条 锅炉维修单位异地施工时,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无损检测机构承担,但必须签订合同,并 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的资格情况在开工告知时一并告知质虽技术监 督部门第二十八条锅炉维修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验机构、 质虽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 出申诉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 1年 后重新提出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中锅炉重大维修是指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 理,一般包括:(一) 锅筒、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 集箱、减温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挖补以 及主焊缝的补焊;(二) 受热面管子的更换数虽大于等于该受热面管 (受热面管分 类按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水冷壁、对流管束、烟管等)的10% 且不少于20根;(三) 主要管道(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冷 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集中下降管等)上的管子、三通和弯 头的更换、挖补以及环焊缝的补焊;(四) 管子胀接改焊接,且超过胀口数的 10%。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新牌维吾尔自治区质虽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原自治区范围内有关锅炉维修方面的规定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 :锅炉维修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许可证级别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工程合格项目的试件数H管起技术A位置代号MT或PT、电重人员数H人数管材6G板材3G管板6FGRTUT钳工工工15(2)8(5)4232*2*2*42223(1)5(2)2122*2*1*2113232122*111注:(1)工程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工程师以上职称人数(2) 焊工人数栏括号内的数字为氯孤焊工3) 带*号人员允许外协4) 1-2级维修单位的焊工中□类及以上材料的试件合格项 目人数不少于50%5) 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探伤、 金属材料、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数6)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 准和制度的要求附件2 :锅炉维修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级别工装及检测设备电焊机起重设备试压泵无损检测烘箱硬度计空压机光谱分析仪热处理设备热工仪表测试设备金相及理化设备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磁探机15(3)3*21*1*1*22211*1*1*23(2)2*21*1*1*2111*1*1*1*32(1)1*11*1注:(1)带*号的设备允许外协(2) 对申请单项范围许可的单位, 在满足所申请范围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3) 上述设备必须完好状态4) 电焊机栏括号内为氯弧焊机台数附件3:锅炉维修单位的质量体系基本要求一、 应当具有与锅炉维修工作相适应的质n管理体系和管理 制度,并且运转正常,见证资料齐全质n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质n方针和目 标,质n管理机构图,质n控制程序图,质n控制环节,质n控制 一览表,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图样审查制度,焊材和原材 料检验验收管理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施工检 验验收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焊接工艺评定制度,接受 质虽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 处理制度,质虽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二、 应当具有与锅炉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三、 1- 2级锅炉维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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