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审前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制度反思.doc
8页对我国审前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制度反思一、未成年人刑事侦查工作目前,我国侦查阶段的分案处理主要表现为办案组织或 人员的专门化、分案侦查、分案提请逮捕和分案移送审查起 诉分案侦查是指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拆分为 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分别由不同的侦查人员负责办 理分案提请逮捕和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是指未成年人案件, 由侦查机关向检察院对口的未检科(包括专门的未成年人办 案组,下同)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未成年 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则分别向未检科和侦查监督科提 请逮捕,分别向未检科和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1.杨浦模式以上海市为例,2004年11月,在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 的推动下,杨浦区公安分局在刑侦支队专门设立一个未成年 人办案小组,集中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该小组的公安人 员专职侦查、预审未成年人案件,不承办其他类型的刑事案 件如果是只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则全案交由未成年人 办案组办理;若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区公安 分局认为符合分案要求的,则将未成年人案件部分交由未成 年人办案组办理分案侦查之后,由未成年人办案小组向杨 浦区检察院未检科提请逮捕,侦查终结之后向未检科移送审 查起诉。
2007年6月,上海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召开现场 会议,将“杨浦模式”推广到全市的公检系统 [1]由 此建立起了从分案侦查、分案提请逮捕到分案起诉、分案审 理的一条龙分案处理机制杨浦模式在侦查阶段的分案处理 是最为彻底的,既保证了办案人员的专门化,又实现了未成 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程序分离2.其他地方的做法与上海市的做法相比较,在机构设置方面,许多地方的 侦查机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只是指定专人专门负责办 理未成年人案件,或者指定专人侧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在 程序分离方面,很多地方都没有进行实质分案,未成年人和 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仍然是办案人员统一办理,只是分案提 请逮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比如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情况,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各个派出所和刑侦支队办理(其中大部分 都是各个派出所办理的),分案提请逮捕和分案移送起诉之 前均由区公安分局的预审科进行审查,派出所、刑侦支队并 没有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科也只是由专人侧重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兼办其他案件二)评析杨浦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解决了未成年人案件侦查专门 化这个难题,将以往各处派出所和刑侦支队分散办理的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由未成年人办案组集中办理。
在以往的司法 实践中,刑侦支队主要负责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很多刑事 案件(包括未成年人案件)都是由基层的派出所办理的,由于 派出所的人员紧张,且身兼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的职能,而 受到管辖范围的限制能够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又往往 很有限,所以派出所几乎无法指派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山头众多还导致另外一个问题,派出所办 案人员往往素质参差不齐,检察机关未检科不得不和众多办 案人员打交道,由于理念冲突往往容易在不批准逮捕和不起 诉等问题上发生冲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组有利于贯 彻少年司法理念,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利于检察院 未检科引导办案组进行侦查,以加强公检协作,减少警检冲 突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一)机构设置机构设置方面,目前尚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表明到底全 国有多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就笔者掌 握的资料来看,在全国设立专门的办案机构的检察院较少, 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大部分地区均是由专门的 办案小组或者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一调研组在2006 年底对上海、江苏、河南、陕西四省市进行调查后指出:“检 察机关除了上海外仅个别县市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检部门,绝 大部分地区是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组或者由专人办理,在 管理体系上有的属于公诉部门有的属于侦查监督部门,尚需 进一步理清”。
[2]就上海市的情况来看,至1996年6 月,全市20个区县检察院均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检科(处), 并配置了 100余名未检干部,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 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形成了全市覆 盖网络上海市检察院第一、二分院也实行了未成年人案件 专人办理制度 [3]在重庆市,2007年沙坪坝区人民 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也是截至2009年重庆地 区唯一的未检科据媒体报道,直到2009年1月13日,贵州 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贵州省检 察机关才有了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4]从未检科的工作职能来看,未检科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的 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预防犯罪等工作对 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各地未检科普遍实行分 案起诉的做法所谓分案起诉,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案 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 以独立案件起诉、法院分案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 特有的诉讼制度 [5](二)未成年人检察科的受案范围一般的检察院的未检科的主要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 人的审查起诉工作或审查批捕工作。
在受理案件范围方面, 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未检科的做法颇有特色主要体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考虑到沙坪坝区地处重庆市的文教区, 大学云集,未检科还受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二是为了保 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利益,扩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范围,沙 坪坝区未检科还受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比如 强奸幼女和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也由未检科受理的合理性就在于, 在校大学生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一方面, 从在校大学生这个群体来看,本科生的年龄一般都在18岁至 23岁之间,由于一直身处校园涉世未深,心理等都还很不成 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与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另一 方面,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具有相似 性,大部分大学生犯罪案件的情节都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一 般以财产犯罪居多,由于具有较好的管教环境,案发后教育 改造的成功率很高但若处理不慎可能影响大学生的前途命 运在国外,鉴于对年轻人的保护,不少国家均规定将已经成 年,但仍然年轻的成年人交由未成年人办案机关进行处理 就德国的情况来看,“18—21岁的年轻未成年人在实践中基 本是完全地被适用于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在法律上则要求 完全地适用未成年司法体系。
德国认为,与成年人相比,年轻 人更接近于未成年人" [6]葡萄牙和苏格兰等国家 或者地区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从沙坪坝区检察院的司法实践 来看,在征求学校意见之后,未检科一般会对轻微犯罪的大 学生做出不起诉决定,绝大部分大学生都能够改过自新,继 续完成学业;对于应当起诉的大学生,检察官一般都会建议 法院从轻量刑,大部分减轻量刑的建议都会被采纳笔者认 为这种做法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实践上的合理性,值得推广和借鉴 有的学者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存在重大缺陷的现状指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程序,当然首先面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同时不能忽略的是未成年人被害人"o [7]关于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也由少年司法机关受理的做法,国外早 有先例,比如《奥地利共和国青少年法院法》(1961年10月26日颁布)第24条规定:“成年人违反了《刑法典》第一百 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其行为全部或者大部 分伤害了青少年,应将对其进行审判的权力移交执行青少年 刑事案件审判权的法院 [8]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人受害人平等保护的做法值得我国 借鉴性犯罪对于心地纯净的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很大,如 果处理不慎容易导致第二次伤害,由专人办理该类案件,有 利于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抚慰和开导工作。
就沙坪坝区检察 院未检科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通过拐骗和威胁等方式奸淫 幼女的情况时有发生,该类案件一般由女性检察官进行办理, 在询问被害人的时候往往采取更加温和与体贴的方式,收到 了较好的效果有的未检科的检察官对办理这些成年人案件提出质疑, 认为未检科就应该只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此笔者认为在坚 持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对受案的范 围做出一些比较灵活的规定,尤其是受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 的案件的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在我国很多区县的检察院由 于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数量有限而无法成立专门的未检科, 削弱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性,沙坪坝区检察院首创的 这种扩大未检科受理案件类型的做法便有利于解决未检科 案源不足的问题但是,令人疑惑的是,沙坪坝区在受理以上 两种类型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却将与未成年人共同犯 罪的成年人案件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有点令人费解注释:[1] 王彦钊、林中明、封雪东:“五大关键词构建绿 色通道一上海杨浦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公检配套机制解读”,《检察日报》,2007年11月3日,第1版[2] 钱晓锋:“少年刑事制度建设专题调研考察报告”,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3期,第53页。
[3] 以上资料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上 海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大事记(1986年——2008 年)”⑷周以明、曾璟:“贵阳南明:成立全省首个未检科”,《检察日报》,2009年01月23日,第2版[5] 周小萍、曾宁:“略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分案起 诉制度",《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年第5期,第26页[6] 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一一基于 实证和比较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7] 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一一基于 实证和比较的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8] 《奥地利共和国青少年法院法>)(1961年10月26日), 载《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华文出版社,2002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