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22.docx
28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进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下面是小学生作文网 为大家整理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22,供大家参考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22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模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创办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创办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创办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去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创办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成分割的组成片面,且为实现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创办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创办工程的概括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创办工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创办、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购买工程创办工程的预算执行处境和政府购买政策执行处境实施监视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模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供给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激励利用信息网络举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遏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章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实时将审批、核切实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视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繁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其次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程,由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工程时作出认定;其他工程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举行招标的特殊处境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举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成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购买人依法能够自行创办、生产或者供给;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创办、生产或者供给;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购买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那么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回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才能,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繁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创办、商务、进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视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确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概括手段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嘱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供给接洽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嘱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嘱托合同,合同商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手段对潜在投标人举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销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销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销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本金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中断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举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终止后,招标人应当实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其次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手段对投标人举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举行审查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举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缺乏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其次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允、公正和忠诚信用原那么,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其次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回避招标 其次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其次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根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其次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抉择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务必保密 采纳嘱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加入受托编制标底工程的投标,也不得为该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供给接洽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其次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片面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其次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创办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片面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且达成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举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繁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举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其次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供给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其次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实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销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实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供给有区别的工程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概括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 (六)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全体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加入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入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