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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学法条(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案例分析)(共30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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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资料推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案例分析——以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为研究对象目录一、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与主要经过 2(一)中卫国脉的基本情况 2(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经过 3(四)交易结构图 8二、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 9(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 9(二)交易结构的法律性质 10三、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流程 13(一)初步磋商及保密 13(二)聘请中介机构 13(三)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 15(四)股东大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 16四、国资委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16(一)评估备案 17(二)国资委对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17(三)重大资产出售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17五、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 18(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19(二)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0(三)历次产权变动瑕疵及其解决 21六、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 22(一)实施进展情况的披露 22(二)锁定期安排 22(三)盈利预测补偿 23七、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及停牌复牌 24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借鉴之处 26(一)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未受到重组影响 26(二)充分论证资产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26一、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背景与主要经过(一)中卫国脉的基本情况中卫国脉是国内第一家数字集群商用共网运营商,也是目前国内商业用户较多的数字集群运营商。

      公司前身为上海通信开发服务总公司1999年,中卫国脉整体划入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此后随着国信寻呼整体并入中国联通,中卫国脉也成为中国联通旗下一家控股子公司2004年控股股东国信寻呼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中国卫通,公司也随之更名为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中国卫通与中国电信签署无偿划转协议,中国卫通将持有的中卫国脉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电信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中卫国脉的主营业务已多年亏损,且依靠自身力量扭亏无望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增强中卫国脉的持续盈利能力第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中卫国脉被划给中国电信后,成为中国电信旗下唯一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中国电信旗下还有两家H 股上市公司中电信和中通服如果不进行资产重组,中国电信旗下三家上市公司将在数字集群、综合电信销售、呼叫中心和增值业务、通信工程业务中形成同业竞争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三)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经过中卫国脉的重大资产重组可谓一波三折1、第一次重组(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第一次重组时,中国电信计划将中卫国脉的主营业务置出,同时将优质酒店资产、酒店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业务、土地资源整合和房地产开发业务注入中卫国脉。

      虽然该方案通过了国务院国资委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核,但由于酒店资产盈利能力较差、酒店信息化和土地资源整合业务开展具有不确定性等原因,重组方案没有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通过 对于第一次重组被否决的具体原因,证监会在《关于不予核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的决定》中指出:“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标的资产有明显的违章建筑,资产存在瑕疵;酒店信息化和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两项业务未来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与国资部门的政策要求是否相符并不明确;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薄弱;你公司托管24家酒店,其托管收入能否覆盖相应的成本支出、托管的具体措施、各酒店管理公司的整合计划等披露不清晰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 《重组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 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2、第二次重组(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第一次重组被证监会否决后,中卫国脉随即召开董事会第六届十八次会议,决定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针对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对第一次重组的否决意见,中卫国脉董事会通过了关于补充、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议案,决定暂时不开展土地资源整合和房地产开发业务。

      因中国电信未能如期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修改,中卫国脉于2010 年12 月6 日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承诺后续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3、第三次重组(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1)2011年4月8日 中卫国脉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中国电信正在策划与中卫国脉的重大事项,并停牌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2011年4月28日 中卫国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3)2011年5月31日 中卫国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草案预案与草案的区别:预案是交易活动的基础性方案,董事会决定进行交易并对交易结构有整体性的认识即可构成预案;草案是在预案的基础上,随着评估、审计等工作完成后形成的更为精确、细致的交易方案两者基本的区别是评估、审计等工作是否完成4)2011年6月24日 接到国资委同意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5)2011年6月28日 中卫国脉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6)2011年10月11日 接到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7)2012年3月1日 接到并购重组委将于近日审核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股票停牌《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在收到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8)2012年3月2日 中卫国脉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更新后的中卫国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盈利补偿协议》。

      9)2012年3月6日 中卫国脉公告称并购重组委有条件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于次日复牌《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10)2012年3月16日 按证监会《反馈意见函》的要求,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中卫国脉与中国电信集团实业资产管理中心之间的《盈利补偿协议》11)2012年3月31日 证监会核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12)2012年5月18日 中卫国脉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实施情况及股份变动报告书》及中介机构的意见书《重组办法》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四)交易结构图本次重组前,中卫国脉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本次重组过程如下图:重组完成后,中卫国脉的股权结构如下图:二、中卫国脉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结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包括资产和业务出售及资产购买两部分中卫国脉拟向中国电信出售与数字集群、综合电信销售、呼叫中心和增值业务、通信工程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业务,拟出售资产和业务的评估值为7,147.39万元,中国电信以现金支付对价中卫国脉拟向中电信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商旅公司100%股权,商旅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2,547.82 万元;中卫国脉拟向实业中心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通茂控股(通茂控股全资拥有或者控股共计7家酒店,分别为上海通茂、新疆银都、新疆鸿福、合肥和平、余姚河姆渡、瑞安阳光和慈溪国脉)100%股权,通茂控股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74,517.65 万元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14.92 元/股根据上述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和发行价格,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份133,993,356 股,剩余7,147.39 万元以现金支付。

      二)交易结构的法律性质1、本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Ø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Ø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Ø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Ø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2、本交易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根据《重组办法》,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并购重组委设立的意义在于,证监会对特别重大的资产重组交易,将以类似于IPO的证券监管态度来对待 深圳证券交易所:了解重大资产重组 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转自证监会主页,地址《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因此,由于本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外,需要并购重组委审核的法定情形还包括:Ø 借壳上市;Ø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Ø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并购重组委的法律地位Ø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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