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10页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产业优惠政策来源:浙江·江山招商局 发布时间:2009-5-19 1、增值税补助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2、所得税补助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3、营业税补助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4、一事一议政策对引进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可采取撘皇乱灰閿落实有关政策鼓励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对引进后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并产生效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企业新增入库地方税金达300万元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
5、创业绿卡政策全市范围内,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项目法人代表,由市招商局每年认定一次,颁发企业绿卡,在执法检查、车辆通行、子女入学、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6、中介招商政策 市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江山市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全部以市外资金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土地、基建、设备)在10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对引进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二产业优惠政策1、增值税补助政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对企业给予支持;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2、所得税补助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支持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5年减半补助。
3、城维税补助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给予五年的全额支持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3年减半补助4、契税补助政策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时缴纳的契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全额支持5、土地使用税补助政策对新取得土地实施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的,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2年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从供地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土地使用税,3年内等额补助给企业6、一事一议政策对引进的机电、木业加工、电光源、消防器材以及高新技术等“4+X”重点培育产业发展规划文本项目库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主导产品项目,产业战略性项目、龙头性项目,对外商来江投资经营期限10年以上、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供地价格、财政政策、规费收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有关政策7、创业绿卡政策全市范围内,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经营者和2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业主,分别由市经贸局、市招商局每年认定一次,颁发企业绿卡,在执法检查、车辆通行、业主子女入学、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
8、收购兼并政策促进有实力的企业收购一般性企业资产,新上经济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对在办理收购资产过户手续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持;涉及的相关费用,尽量给予减免9、厂房补助政策各类经济主体在工业平台建设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按建筑规模、层数分别给予相应补助;租金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地方留用部分,三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产权所有人给予全额支持10、出口奖励政策一般贸易出口本市产品(含本市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出口),以本市上年外管核销数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9元人民币;加工贸易自营出口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本市外贸企业代理本地产品出口,以市国税部门的代理证明为依据,每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机电产品、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以国家部委证书为依据、名牌产品以浙江省级以上名牌为依据),新增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11、企业融资政策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上及20天内3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100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还贷额70%以内的融资支持,周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
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200万元以上及20天内2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30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并提供金融机构转贷证明,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给予还贷额70%以内的融资支持,周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费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12、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在确保社保基金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报经省级部门批准后,我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费率由现行的18%下调为15%;13、中介招商政策 市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江山市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全部以市外资金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土地、基建、设备)在1000万元(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工业项目,对引进该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14、另外,我市还在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品牌创建、公司上市、节能减排、人才培育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保稳促调优惠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规模的奖励第三产业优惠政策(一)旅游业1、营业税补助政策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2、企业所得税补助政策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新建饭店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在批文有效期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20%、40%、50%的比例给予扶持3、城建税补助政策租赁景区经营权的,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企业城建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的,其缴纳的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4、景区(点)经营权租赁资金补助政策鼓励非政府投资主体租赁景区(点)经营权租赁景区经营权的,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租赁景点经营权的,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部分、1000万元-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2%、3%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开发建设新景区(点)资金补助政策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部分、2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5%、2.5%、4%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6、开发建设旅游饭店资金补助政策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部分、2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5%、2.5%、4%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7、旅游交通投资资金补助政策促进旅游运输企业车辆更新,增强旅游运输能力,提高运输安全保障对旅游运输企业购买新旅游车,单车价格在40万元以上、报市旅游局备案、且在我市营运3年以上的,经交通、旅游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车价的5%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8、规划编制资金补助政策围绕我市“一中心、三大核心景区”旅游空间布局,按照系统化、特色化、品牌化的要求,不断编制完善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和景点开发规划由非政府投资主体负责编制的规划(可研报告),经市政府组织会审(审查)后,编制经费按3万元/平方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
9、景区(点)品牌升级补助政策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提升,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新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10、旅游饭店创星补助政策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由市财政局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鼓励四星级及以上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引进或委托全球300强、国内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酒店,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11、开设国际旅游社补助政策鼓励在江开设国际旅行社,开展境外游客接待业务,对接待境外游客来江景区(点)旅游的,市财政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二年内给予全额补助12、景区(点)市场营销补助政策鼓励、支持景区(点)、旅行企业加强对外营销宣传,对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全国旅交会、省旅交会、华东旅交会等),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景区(点)、旅行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交会,经市旅游局批准,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支持旅游企业到市外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制作营销广告,推介江山旅游产品、线路,经市旅游局批准,由市财政给予版面广告费30%的一次性补助13、引进人才奖励政策景区(点)引进旅游高级专业人才,并在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的补助;招聘旅游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的补助旅行社、星级饭店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并在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的补助;招聘酒店管理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的补助14、绿色通道政策支持旅游运输公司开通AAAA级景区至杭州、上海等目标市场的旅游班线车,经市交通局、旅游局审核,给予免缴线路费;对来江参与重大旅游活动的旅游车,经市旅游局确认,免收市内收费站通行费;允许旅游车进入市区,公安(交警)部门主动做好引导工作15、创业绿卡政策全市范围内,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