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模版.docx
4页供暖费计量与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学院南路76号院(南北区换热站供暖区域,以下同)供暖系统运行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供暖费计量和收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学院南路76号院南北区换热站供暖区域,其他不在该地域范围内的单位,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报集团办公室备案第二章 计费范围和计费面积第三条 凡在学院南路76号院集中供暖系统中的单位和住户,均应按照规定缴纳供暖费第四条 工作区供暖系统中建筑物供暖面积,一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由集团办公室核定各单位的缴费面积按单位用房总面积计算单位用房总面积包括所使用房屋面积和应分摊的公共设施用房面积之和公共设施用房指建筑物内为本建筑物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用房,主要包括:楼道、门厅、楼梯、安全通道、电梯设施用房、供电设施用房、供水设施用房、供暖设施用房、通讯设施用房、消防设施用房、保安设施用房、保洁设施用房、洗手间、值班室等第五条 生活区供暖系统中住户供暖面积,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由行政基建部核定第三章 供暖费价格的组成第六条 工作区供暖费价格由经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北京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和公共设施附加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公共设施附加费主要用于为集团公司整体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用房的取暖费。
为集团公司整体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用房包括:总供配电室设施用房、区域供配电室设施用房、深井泵供水设施用房、集中供暖换热站设施用房、人防设施等第七条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按规定加倍收费,同时缴纳公共设施附加费第八条 生活区供暖费价格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北京市热力集团居民供热价格执行第九条 供暖费价格的调整,通常在国家批准调整供暖费价格时或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时以供暖费价格表的形式公布第四章 供暖费的收费管理第十条 物业保障部负责工作区和生活区供暖费的收费和向北京市热力集团缴费第十一条 由于供暖系统运行的特殊性,对于用暖单位或住户任何停止房屋供暖的要求,将不予受理集团公司在条件许可时,酌情调换房屋第十二条 工作区供暖费,由房屋使用单位或部门负责审核和缴纳第十三条 退回集团公司的工作区房屋,按照在采暖季内和采暖季外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在采暖季内退回集团公司的房屋,已交供暖费原则上不能退回,如果有其他单位使用该房屋,可由使用单位支付给退房单位相应使用时间的供暖费;在采暖季外退回集团公司的房屋,应该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退房申请,明确具体退房时间(要求在供暖开始之前),如果未能在9月30日前提出退房申请,即使在供暖开始之前退回房屋,也应缴纳供暖费。
第十四条 工作区楼房内闲置房屋的供暖费由集团办公室安排专项经费;每年9月30日前确定闲置的平房(包括简易活动房)或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划于采暖季前预计拆除或腾空的厂房等建筑物,集团办公室不再安排供暖专项经费,物业保障部应在当年及时统一向热力集团申报停暖,若因物业保障部申报不及时而发生的供暖费用,由物业保障部支付第十五条 采暖季期间,经集团公司资源调配,迁入工作区楼房的单位,应支付从迁入当月起至采暖季结束期间的供暖费,迁入平房的单位,按有无供暖设施分别应支付从迁入当月起至采暖季结束期间的供暖费或公共设施附加费第十六条 生活区供暖费,按照住户性质的不同,分别为:集团公司在职职工住户,由所在二级单位或部门负责缴纳;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住户,由集团办公室安排专项经费统一缴纳;外单位住户由住户本人或住户所在单位负责缴纳集团公司在职职工住户的人员情况及相应待遇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离退休职工住户的人员情况及相应待遇由离退休职工管理部负责审核确认,房屋的供暖面积由行政基建部负责审核确认第十七条 生活区内未分配的住宅,其供暖费由集团办公室安排专项经费,由行政基建部负责审核确认第十八条 对于未在学院南路76号院生活区居住的职工,其供暖费缴纳及审核确认程序,原则上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为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行,用暖单位或住户应当在收到供暖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