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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及其主要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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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及其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对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一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增加就业机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内蒙古自治区的国有企业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自治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健全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第一,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更好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推动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和完善政府宏观指导调控,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第二,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制衡作用,有利于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这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劳动要素贡献分配的体制机制,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平,促进收入分配格局合理有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一)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通过改革,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改革要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发挥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建立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二是改革要突出工资分配的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健全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形成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分配机制三是改革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四是改革要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的分类管理;按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的分级监管责任二)改革的四大重点任务第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这是改革的核心任务一是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改革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二是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并不意味着弱化企业经济效益在确定工资总额中的作用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必须以创造经济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经济效益始终是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为此,《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不增甚至下降,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切实扭转部分企业工资与效益增长不匹配的状况,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效益相适应三是建立市场对标机制《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与市场的对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高的、工资水平合理的企业,其工资可以相对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从而使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力更相匹配,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问题四是明确工资总额限定增长条件《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五是明确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对应原则《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大幅波动,导致企业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过大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可适当采取限定增长或下降的措施进行调控,同时应体现对等原则第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这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是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按照改革文件要求自主编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二是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三是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构成其中,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确定,对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主要基于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考虑,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也可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

      对新设立企业或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经济效益预算基数的确定,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反映的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值为基数,改革第一年也可统筹考虑企业前三年平均数据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一般应与本行业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的企业或具有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对标四是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也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年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同时应符合工资效益联动要求五是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清算《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其中,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年度管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原则上最多调整两次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同时将清算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这是改革的配套措施《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执行责任,强调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对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使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要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企业非核心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应逐步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接轨此外,《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也提出了原则要求,明确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货币性支出。

      第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这是改革的重要保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增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创新和加强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作出了系统规定一是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认真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管职责二是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要强化企业内部监管,落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工资分配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定期将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要强化社会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机构、企业网站分别向社会披露三是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三)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分类改革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行业分布广泛,企业之间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差异较大,企业改革进展也不平衡,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是这次改革的突出特点。

      一是对企业工资增长实行分类调控《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其中,当年企业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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