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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文学评论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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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思考_文学评论论文   【摘 要】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本文想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同命不同价;法律思考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一、事件回放    1.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经协商,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另一位是农村户口女孩的家人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  2.2006年,来京打工11年的江西农民陶红泉在一起车祸中身亡,他的家人将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6万余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是农村户口,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原告方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数额于法无据,因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只判赔22万余元对于此结果,原告方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如果陶红泉是城市户口,在这起事故中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6530元,而农业户口只值78600元  3.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17万元同一时间、同一车辆内遇难的两个人,因为一个来自城镇,而另一个是农村户口,因此就产生了24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差距  上述三起事件出现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其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这条规定导致了在具体操作中的双重标准以上面提到的重庆市三名少女车祸遇难为例,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二、相关评论    评论一:“同命不同价”源于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之间的差别仅仅是因为户口不同,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遇难的人员,其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不同,并且农村户口的与城镇户口的相差4倍甚至更多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何不一视同仁地对待死亡的生命?有的学者认为,“同命不同价”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这种制度性歧视在潜移默化中强化着城市居民的优越感以及对农民的传统偏见与排斥心理,将城里人与乡下人之间的心理鸿沟越扯越大在我国正在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结构,实行城乡一体化户口登记制度的情形下,关于死亡赔偿金体现城乡差别的有关规定的解释,显得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很不协调  评论二:“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与宪法精神不符,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与相关法律相违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以户口性质对不同的受害人给予差别待遇,与宪法的平等精神不符同命不同价”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般说来,农村家庭比城市家庭的抗风险能力要低得多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均未将死者的户口身份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就已超出了解释的范围,是一种实质上的立法,与相关的上位法不一致  评论三:用劳动力价格进行赔偿有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以户口为依据,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20年计算,这样一来,人身损害赔偿被界定为财产性质的可预计的收入损失赔偿,换句话说,实际上是对受害者劳动力价格的赔偿应该说,按照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不同赔偿是国际通用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参照了这一通用做法问题在于,中国对于劳动力价格的定价体系一直就没有成形,按照一个基本上不存在的劳动力价格作为法律审判的基准,显失公平有的人认为,死亡赔偿金采用城乡有别的标准,既不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也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仅仅是在认定“身份价值”———因城市居民身份价值“高”,就该获得最高额度的赔偿;因农村居民身份价值“低”,便只能获得最廉价的赔偿,有失公正  评论四:“同命不同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城乡不同户籍居民的人身赔偿标准,意味着法律对城乡收入差距这一不平等现实的承认,具有一定合理之处。

      一是这一解释能够“填补损失”或“填平损害”的作用,有人认为,法律对损害结果的赔偿是按照填补损失原则,一定要赔偿到没有损失,但是也不允许受害人从一次赔偿中获利如果非要一刀切,那就有可能城里的人赔偿金少了,而农村的则获利了二是以户籍身份为依据、以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为标准,决定理赔数额,使司法过程相对容易操作三是“平等不等于平均”,“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却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  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详解了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主要观点“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  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进行了再次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09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思考    第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95年国家颁布了《国家赔偿法》,2006年年3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这两部法规无疑会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较强的借鉴意义  第二,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保障人身损害事件中的弱势群体,使农村户口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条件”地与城市居民“同命同价”比如,可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也可以规定,对于已在城镇暂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的民工阶层,其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这些规定对于农村户口的遇难者来说,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障弱者的法律精神  第三,对现行生命救济制度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革对生命受害的救济内容分解为物质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命价支付金三部分,其中物质补偿金就是生命受害给予亲属的物质损失的补偿,即现行的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就是给予亲属因亲人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命价支付金并不是用金钱来赎买生命,而是一种救济,是对受害人生命现象消亡的补偿,它应该一律平等,不得因人而异,以体现同命同价  第四,以基数与权数为标准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来说,就是用平均的劳动力价值作为基数,对每一个人进行赔偿在这里,平均的劳动力价值就不能用现行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纯收入计算,而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然后,再按照遇害人生前收入的多少做一个“权数”,使赔偿体现受害者收入的差别  第五,设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这种专项资金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募集,也可以通过国家财政的力量设立其目的就是在一些特殊案例中解释难以解决的救助、赔偿问题,比如遇到情况复杂的交通事故,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同时可运用这笔交通事故应急救济专项资金对一些弱势群体进行补偿。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2009年10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考”的演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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