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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的儿童年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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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篇一:民法规定的儿童年龄】《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 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 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法规定的儿童年龄】注意,年满六周岁入学念【书是篇从学二前:班开民始.《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 2006年)载:儿童,名,较 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 年,名: 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指上述年龄的人书)指青年男子依此解释,通常情形下,儿童比少年的年龄要小,两者的年龄范围 不相交叉儿童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未成年人故儿童应指 10 岁 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儿童的解释,而相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 搜索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儿童”的 定义,比较明确的是——有关于“未成年人”概念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经 2006年 12 月 29 日,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 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至于“公民”,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12月 4 日通过,经 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 15日,2004年3月 14日修正)的规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既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 然就是成年人而关于“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1987 年施行,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释,儿童应指 10 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此 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当然,上述条文仍是为了明确“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它与年龄密 切相关。

      五 涉及儿童相关年龄的法律,比较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1998 年 11 月 4 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包括婴儿和儿童,儿童的年龄上限则是不满十四周岁与儿童成长有重要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则没有关于儿童年龄的具 体规定,但它规定了儿童的入学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将儿童与少年并列,其 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经 1997年3月 14日,1999年12月 25日,2001年 8月31日,2001年12月 29 日,2002年 12月 28日,2005年 2月28日,2006年6月 29日, 2009年2月 28日,2009年 8月27日,2011年2月25日修正) 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根据此法律条文规定,再结合上文所述,无论儿童是指 10岁左右以 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儿童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十四周岁,此两类意见 之下,均不存在儿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 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 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治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罪, 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拐骗儿 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 拐卖、绑架儿童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身并未对儿童予以定义,以及对儿 童的年龄予以界定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没有定义,对儿童年龄也无直接界定,但是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曾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规定:“……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客观地讲,如此划分儿童的年龄段,比较合理,只是它将儿童与幼 儿、婴儿截然分列,似不甚科学,因拐卖幼儿也属于拐卖儿童上述《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废止1 9 7 9年至19 8 9 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1996年12月31日)废止,废 止理由是被下述司法解释代替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的若 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 12月11日)该《解答》中作了如下规定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决定》和本解答中 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 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此规定,简单直接,清楚明确既对儿童概念作了定义,也对与儿 童相关的年龄作了清晰地界定——“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但是,该司法解释现也已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80年1月1日至 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废止 理由是“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然而,修正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对“儿童”的 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定八至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儿童”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 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行政法规中,好像也只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经国务院 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 11日三次修订)中有所涉及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年儿童放假1天;…… (三)儿童节[6月1 日],不满 1 4周岁的少…”可是,该规定中的文字“儿童节[6月1日],不满 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似乎存在逻辑混乱关于儿童节的规定,既有少年,也 有儿童,虽则少年儿童之间没有符号,但不一定就是强调儿童之意再者,该规定中的文字“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易引起反推——是否还存在“已满 14周岁的少年儿童”?!如果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儿童”的明确定义,但对儿童 年龄的界定,还是应以 14周岁为上限(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相关规定)那么,在国际立法上,对此有无规定?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它是第 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该《公约》不但确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四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 化、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以及尊重儿童的意 见;还对儿童的年龄作了明确界定《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岁 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 18 岁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决定:批准 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 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按照该《公约》规定,儿童系指 18岁以下的任何人,则其儿童含义 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可见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实为广义的 概念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 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 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 有的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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