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的情况下,能否变更抚养权.doc
3页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的情况下,能否变更抚养权原告:甲被告:乙原告甲诉被告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 2013 年 9 月 9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甲诉称,2011 年 8 月 8 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女儿丙由被告乙自行抚养离婚后,因被告工作不稳定,不能给孩子一个稳定上学的环境,故把孩子放在原告那里两年多,被告未尽抚养义务2013 年 5 月 31 日经医院检查诊断,孩子患有发作性睡病,需要精心护理为使孩子得到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丙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被告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 年 5 月 7 日生育女儿丙,2011 年 8 月 8 日,原、被告双方经宁津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丙由乙自行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丙一直随原告甲生活,现丙在香河县五百户镇第二小学上小学四年级,丙出庭表示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愿意继续同母亲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 1005 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邻居杜建康、杜海超、杜海军、刘桂香出具的证明、丙的当庭证言及与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然约定丙由被告抚养,但丙实际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说明原告具有抚养丙的能力和条件,且丙经本院询问,也表示愿意继续同原告共同生活因此,从有利于丙的生活学习出发,结合丙自己的意愿,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医疗支出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以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 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第 1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婚生女丙变更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自 2013 年 9 月起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300 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给付方式:2013 年 9 月至 12 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付清,2014 年起每年 1 月底、7 月底各给付该年度半年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分析和解读: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在整个德州市也不是很多,首先双方约定的抚养权后,一般都再婚,组建新的家庭,抚养权一般趋于稳定但是也有很多时候,在父母离婚之后,孩子由一方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例如本案中所述的案情,原被告虽然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但是男方在得到抚养权之后,并没有尽到抚养人的义务,反而将孩子一直放在原告即女方处照顾原告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在孩子生病之后,特别提出变更抚养权,实际对于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