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约纠纷中关于彩礼认定的法律指引.docx
51页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官网:1婚约纠纷中关于彩礼认定的法律指引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一)彩礼的认定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中金钱、实物的给付是否构成彩礼,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除了金钱之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2004 姜堰市人民法院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第一条 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与结婚时向对方赠送的贵重礼物及礼金 2006 亳州中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一方在婚约中迫于当地习惯做法,按当地风俗,一般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中的“按习俗给付彩礼” 彩礼一般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方请客花费或所送少量烟酒及食物等,不计入彩礼的总额2006 亳州中院审理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2008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1、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应另一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既包括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包括各种物品恋爱中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不属彩礼(一般表现为未经中间人认可) ,但另一方当事人认可为彩礼的除外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不属彩礼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官网:22008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 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其中一方或其家庭成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数额较大的财物一般指 500 元以上的现金或价值 500 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以及不动产等贵重物品一方向对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请客花费以及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都不认定为彩礼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二、彩礼纠纷的处理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
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婚约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一)对于彩礼的认定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首先需认定何谓彩礼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而彩礼则不然,法律规定了返还原则基于二者法律后果上的不同,需对何谓彩礼进行判断对此,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我省某些地区经过调研,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礼金或礼物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则认定为彩礼,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当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这一数字应相对确定,适时仍可调整200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二、如何判断彩礼?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 ,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官网:3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官网:4参考法律规范2004 姜堰市人民法院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4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为了统一婚约返还彩礼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状况及民间婚约习惯,特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供审判中参照执行 第一条 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与结婚时向对方赠送的贵重礼物及礼金 第二条 婚约的礼物和礼金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下的,一般不返还;超过人民币2000 元以上的,酌情返还 第三条 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按照 80%返还;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按照 90%返还;价值在 20000 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
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按照 60%返还;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按照 70%返还;价值在 20000 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 第四条 接受彩礼方为结婚做了准备,可以准备的妆礼抵算返还以现金返还,返还的数额在上述第三条的基础上再下降 30% 第五条 具有纪念意义的戒指、项链和手链等特定物,双方当事人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且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确不存在的,按上述第三条返还彩礼比例计算返还现金;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的不予返还 第六条 本意见自 2004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 二 00 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官网:5200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04 年 9 月 7 日印发 沪高法民一[2004]26 号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 ,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二、如何判断彩礼?答: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 ,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三、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 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四、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五、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官网:6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六、能否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七、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造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
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 官网:7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解释(一) 》 、 《解释(二)》 ,公正、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对我省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 【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关于彩礼】(一)彩礼的认定二)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确定三)返还尺度的掌握四) “生活困难”的认定五)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三、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四、 【为解除不当同居关系承诺给付补偿款的处理】五、 【关于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