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财经大学税务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pdf
10页1 案例 1 案情:根据工作计划, 2001 年 5 月,A县地税局开展了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5 月 10 日,县稽查局按规定向兴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稽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定于5 月 14日派人对其实施检查 5 月 14 日,稽查员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已逃避,后经几次联系, 该单位总以各种借口拒绝检查问:根据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0 条规定,对以逃避、拒绝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可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案例 2 案情:某个体餐馆老板张某欠缴2001 年 5 月份营业税 15000 元,县地税局责令其 6 月 18 日前缴纳但张某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 于 6 月 16 日将餐馆转让、财产转移,致使县地税局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问:税务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法院应如何量刑处罚?答案: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 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刑法》第 203 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到 10 万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金 可见,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法院应对其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2 案例 3 案情:申江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2001 年 3-5 月,企业均为零申报县地税局通过调查,初步了解到其货款通过东方公司帐户结算为掌握确凿证据,2001年 5 月 15 日稽查局两名工作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东方公司的存款帐户进行了检查核对掌握了申江公司利用东方公司帐号偷税10000 元的违法事实5 月 20 日,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申江公司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 元罚款问:县地税局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答案: 1、税务机关对东方公司帐户检查中存在违法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54 条第 6 项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
该案中,税务人员未经批准对东方公司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属越权行为2、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第59 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江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例4案情: 2001 年 5 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 7 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 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 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 月份应纳税款 2000 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 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 元罚款的决定问: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3 答案:1、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第 1 款 5 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 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 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案例5案情: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 自 1999 年起在B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01 年 4 月该市场拆迁 该个体户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继续从事经营 同年 7 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 6000 元国税局遂责令其于7 月 25 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000 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 元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7 月 26 日该局再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限期纳税通知书, 限 7 月 30 日前缴纳税款 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7 月 31 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200 元的罚款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问:1、B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3200 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2、指出B县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3、对该个体户的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答案:1、对个体户处 3200 元罚款有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 68 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 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2、B县国税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1)7月中旬和 7 月 26 日连续两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缺乏行政执法的严肃性2)国税4 局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 条规定,对该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3)程序违法B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4)未履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 规定,对公民处以 2000 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73 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0, 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6案情:2001 年 7 月 16 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 该加油站于 6 月 8 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 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 33 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 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 号直接改为 38 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帐簿的帐页毁损丢失6 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问: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 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 (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答案: 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下罚款;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3、该加油站损毁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下罚款;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 元以下罚款;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5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 第 62 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7案情:2002 年 3 月 25 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 市某电线电缆厂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到 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 年 4 月 1 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 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 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 年 7 月 1 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 元,并6 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B 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 B 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 2002年 4 月 3 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 倍的罚款,罚款50000 元,限销售点在 4 月 10 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 B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 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
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 [问题与讨论 ] 1、销售点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2、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销售点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3、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4、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不当之处?5、法院裁定撤销的主要依据是什么?6、提出对销售点的处理意见答案: 1、销售点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向 B 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按照《实施细则》 第 21条第 1 款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A 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B 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接受税务管理该销售点未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 条的规定2)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5 条、 《实施细则》第21 条的规定按照《实施细则》第21 条第 2 款的规定: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 天的,应当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