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冲突法调整.doc
13页浅析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冲突法调整朱子勤.与海事关系的冲突法调整相比,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冲突法调整历来未受到国际私法 学界的重视,对此进行专门系统研究尚不多见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与国际航空运输本身 的特点是分不开的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国家之间制定的国 际公约即统一实体法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且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国 际公约如华沙公约等均规定了公约的优先与排他性适用,因此各国学者都将重点放在了对相 关国际公约的研究上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国际公约调整的范围毕竟有限,即使国际公约对 某一问题作了规定,在有些情况下也需要依据国内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且国际公约在制定 过程中由于各国利益的冲突,在很多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留下许多空白需要国内法律来解 决,因此,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冲突法调整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进行探讨可以填补我 国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冲突法研究的空白,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航空器物权关系、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国际航空侵权关系三个方面研 究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冲突法调整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法律适用 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航空器物权关系的冲突法调整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 财产权「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C物权关系,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调整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而 飞行器作为动产,由于其特殊性,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历来作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 例外而规定了专门的冲突法规则O(一)航空器所有权的冲突法调整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2简言之,所有权是所 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顾名思义,航空器所有权就是 指航空器所有权人依法对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占有,是指所有 人对航空器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航空器i般为所有人所占有,有时非所有人也可以依 法占有航空器,如航空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对航空器的占有所谓使用,是对航空器的 性能加以利用,使用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使用,如承租人在租 赁期间对航空器的使用。
所谓收益,是通过对航空器的占有、使用取得收益所谓处分,是 指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航空器进行处置,行使处分权对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四项权利共同构成航空器所有权的内容3航空器所有权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航空器所有权的 主体是航空器所有人,但有些国家将航空器经营人也看作航空器所有权的主体,如美国的通 用惯例“根据6个月以上租约占有飞机的权利”4 (2)航空器所有权的的客体是航空器,•作者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第三版,第382-383页2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③吴建瑞:《航空法学》,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年版,第72-73页4荷兰Diederiks-Verschoor著,赵维田译《航空法简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99页 即飞机,各国对航空器的管理都存在特殊的规定,不仅受民法调整,同时还要符合行政法规 的规定3)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丧失应当进行登记正是由于航空器所有权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因此航空器所有权关系没 有采用物权关系的主要法律适用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形成了以登记地国为主要连 结点的法律适用原则。
1、 航空器所有权适用登记地国法“航空器所有权适用登记地国法”是解决航空器所有权法律冲突的主要法律适用原则 航空器作为动产,之所以没有象其他动产那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航空器的流动性大, 很难确定所在地而且航空器价值巨大,各国为了便于管理,一般都规定了航空器的登记制 度,航空登记地国易于确定,因此,航空器所有权适用登记地国法在立法中得到了一致的采 用首先从国内立法来看,很多国家在其国际私法或相关立法中作了规定——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经备案或登记于一注朋处的水 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物权,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依注册国的法律5——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十编“国际私法”第2092条规定:“因所有权证书或注朋而 发生的交通工具物权的创立、转移和消灭,依发放此证书国家的法律或注册发生地法 &——2002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第四编“国际私法” 第1207条关于“船舶和航天器物权的准据法”规定:“需经国家注册的航空器和海洋船舶、 内航船舶、航天器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及其行使和保护,依其注册地法 7其次从国际立法来看,规定“航空器所有权适用登记地国法”既有区域性条约,也有 国际性条约。
区域性条约如1928年在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上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该 法典在第二卷第三篇第一章“船舶和飞机”中规定了船舶和飞机所有权转移、消灭应依船旗 国法和登记地国法国际性条约有一定代表性的当属1948年6月19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 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简称1948年口内瓦公约),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除本公约另有 规定外,登记木公约第1条第1款&所列的任何权利对第三者的效力,根据该项权利登记地 的缔约国的法律确定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先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它的基本主 张是: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 则抛弃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确定连结点的机械作法,要求法官对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众多因素 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最终应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实现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飞跃,是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的典范最密切联系原则运用于航空器所有权关系,只是作为航空器所有权适用登记地国法的 补充,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例如,德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第5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页。
6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2页7《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第四编“国际私法”译文张洪波、姚晓南译,刘慧珊校载《中国 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19页8 1948年II内瓦公约己于1953年9月17 I I生效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一、缔约各国承允,承认: (一)拥有航空器所有权的权利:(二)航空器占有人通过购买取得该航空器所有权的权利:(三) 租赁航空器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使用航空器的权利:(四)为担保偿付债务而协议设定的各种航空器抵押 权和任何类似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I )权利的设定符合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 约国在设定该权利时的法律,并(2 )经合法地登记在该航空器进行国籍昏记的缔约国的公共昏记簿内 这些权利连续在不同缔约国中登记的合法性,按照每次登记时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法律予 以确定"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政策法规司《国际民用航空条约汇编》,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年版,第 67页45条(交通工具)第1款规定:对空中、水上和轨道交通工具的权利适用来源国法律。
即 A.对于飞行器为国籍国B.对于水上交通工具为注册登记国,否则为船籍港货船籍所在地国, C.对于轨道交通工具为入境许可国第46条(实质性更密切联系)规定:如果存在比依照 第43条至第45条所确定的法律具有更密切联系的另一国法律,则适用该国法律9航空器具有登记地国家的国籍,一般情况下国籍国即为登记地国,见本文第一章第一节关于航空器国籍的 论述 参见李双元、欧福永、熊之才编《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0页二) 航空器抵押权的冲突法调整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其《物权法论》一书中指出:“抵押权,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原则上为不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 得就其实得价金受清偿之担保物权从史先生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清偿,抵押权之设定,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抵押物原则上为不动 产对于动产可否作为抵押物呢?从法理角度讲,动产除物权变动需登记者外,其他皆不适 合为抵押物而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作为“可登记的动产”,由于其价值巨大,各国立 法均将其作为可抵押的财产。
何为航空器抵押权?航空器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将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航空器, 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各国法律允 许将航空器作为抵押物,但对于航空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各国法律却存在着不同规定,如有 些国家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或协议设立,而有些国家还需要经过登记对于航空器抵押权的 法律冲突主要适用航空器登记地国法解决1931年,航空法专家国际委员会(ITEJA)曾起草了《关于抵押权、其他不动产担保与 航空特权的公约》,该公约草案规定:在本公约意义上,航空抵押权,不论其名称与起源如 何,应理解为一种填具在公布权利注册薄中的,指定用飞机作偿付的,其价额与填具数额相 等的债务的不动产担保这种权利必须依飞机国籍登记国法而设立1948年日内仔公约延 续了这一•规定,该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承认:……(四)为担保偿付债务而 协议设定的各种航空器抵押权和任何类似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符含下列条件:(1)权利的 设定符合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在设定该权利时的法律,并(2)经合法地登记在 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公共登记簿内疽航空器抵押权适用登记地国法主要有以下理由:(1)航空器抵押权的设立是由于航空 器作为“可登记的动产”的性质决定的。
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之所以可以作为抵押物是因 为航空器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必须经过登记,只有这种“可登记的动产”才可设立抵押权, 而不需登记的动产,其转让极为容易,若抵押人将抵押之动产转卖,不需要登记,抵押权便 有落空可能,因此各国是不允许一般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既然航空器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 密切相关,适用登记地国法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2)航空器流动性强,很难确定所在地, 和航空器所有权关系一样,航空器抵押权不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航空器抵押权适用登 记地国法不仅合理而且最为有效,便于实行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页 吴建瑞:《航空法学》,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三) 航空器优先权的冲突法调整物权的优先权亦称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 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 ”航空器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 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各国一•般规定,因对航空器的救援而产 生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航空器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是国际上解决航空器优先权法律冲突的主要法律适用原则 1948年口内瓦公约第4条规定:“根据援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