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者维权服务指南11268.pdf
5页合肥市劳动者维权服务指南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服务指南 一、劳动争议申请主体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合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 二、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受理的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 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3、证据复印件各三份(每增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 4、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份(公民可以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
地址:沿河路 110 号,:5602601) 5、非职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提交申请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6、代理人是职业律师的,另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一份;代理人是申请人近亲属的或法定代表人递交申请书的,另需提供代理人与申请人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另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受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劳动者工作地或者单位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3.对于受理的案件,一般在组庭后 60 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 30 日)审理结案;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六、管辖范围 1、市属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非市属企业,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 200 万元美元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 4、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5、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附: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女、汉族,1986 年 7 月 2 日出生,住安徽省#县#镇##号 被申请人 :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总经理联系:123456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 月 21 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9000 元(1500 元/月×6 个月) ; 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300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 2008 年 7 月 14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2008 年 7 月 14 日受聘与被申请人聘用, 先后担任公司发展部主任、 市场招标二部副经理等职进入公司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口头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 1500 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有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08 年 12 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书面承诺签订劳动合同2009 年 5 月 2日被申请人无故辞退申请人,申请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现申请劳动仲裁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证据材料 XX 份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劳动法》 ;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4.《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 5.《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 6.《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 ; 7.《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等 二、受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 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 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受理程序 1、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超过两年的, 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2、对能够受理的投诉案件,缺少相关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齐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 工作证或上岗牌、 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 从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以及其它相关证据) 3、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诉投诉人不予受理的依据;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 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予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5、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四、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及监督、举报投诉 合肥市各县区投诉举报及办公地址 1、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3536315 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 88 号 10 楼 2、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83681 水湖镇长寿路中段县劳动保障局三楼 3、肥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727991 店埠镇人民路 15 号县政府三楼 4、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8838159 上派镇巢湖中路 90 号县劳动保障局四楼 5、蜀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597566 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6、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3357145 包河大道 118 号包河区政府二楼 7、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692635 长江东路 999 号东都大厦西二楼 8、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 5699509 濉溪路 295 号庐阳区政府五楼 9、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4240545 胜利路新站区管委会四楼 10、 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5315587 黄山路高新区管委会一楼 11、经开区人事劳动局 3679047 翡翠路经开区管委会一楼 12、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 5617070 沿河路1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