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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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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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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摘要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 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 534966 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 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1、举证困难重重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

      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2)家庭暴力举证难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北京日报报道说,在中国 2.7 亿个家庭中,约有 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①]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它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即隐蔽性、多样性及连续性因存在的上述特点,在离婚诉讼中,给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司法实践中加害人对暴力行为通常予以否认,而受害人对以下几方面较难举证证明:实施暴力的行为人、具体为何种形式的暴力行为、一定的损害后果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家庭暴力”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明显下降实践中对受害人的身体暴力如果仅仅是偶尔一两次的施暴行为,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若证明长期性的暴力行为大多又是间接证据受害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在法庭的时候只得吃哑吧亏另外冷暴力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及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特别是现在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状下,人们追求的不再仅是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感受要大于物质感受而此种情况受害人收集证据更是不容易,由于无法举证的原因导致存在很多有名无实的婚姻法院在审判时无法认定,另一方又可能在法庭上不予认可受害人的说法这一情况也无异与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2、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成为纠纷焦点 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能协商处理好聚好散,不失为一件好事前几年经条件差的时候,一般没有多少财产可供分割,协商处理可以说是主流现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大部分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也成为当今社会离婚案件的主流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一旦走上法庭都是你争我夺、互不相让,念及夫妻之情为少数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为主要争论焦点:(1)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纠纷当今社会大部分房产都是贷款购买,且出现首付款或还款方式多种不同的形式,一旦离婚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纠纷情况非常多样,多数属于如下情况:①房屋是一方婚前贷款所购,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多数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提出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屋②房屋为双方婚后贷款所购,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房产证上又是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要求分割房屋③房屋为双方父母出资所购,因为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纠纷一般来说都是为了争取到房屋所有权或者补偿购房款的情况如此多的房屋纠纷产生究其原因有两种:①夫妻双方或者双方的父母在购房的时候出于“面子”,一般不会作出书面协议之类的东西,一旦产生纠纷其中一方不认账,受害一方又没有什么证据,最终一方吃得只能是哑吧亏②法律不健全所导致如房屋是一方婚前贷款所购,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提出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时另一方有没有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有不同之处[②]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规定,只有所有权人对增值部分才享有收益权这种法条这间的冲突在实践中表现得相当突出,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也因此而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现象2)债务的认定处理难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存在:①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一方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又无法举证证明的,是否为共同债务②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部分用作他用的,是否为共同债务③夫妻双方为逃避婚前个人债务,采取约定财产制,将婚前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于婚后转移在其配偶的名下,或者用二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如购置房屋、家具和室内装修等,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几种情况可能对夫妻中的一方造成损害,也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是复杂的问题夫妻双方一旦进入离婚诉讼的程序,亲戚朋友间作为债权人很快会进行索要债务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

      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3)彩礼返还不易处理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首先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其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应正确掌握,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3、父母离异孩子很受伤离婚率的升高使单亲家庭的孩子也随之增多离婚过程有子女的首先是抚养权归属问题,然后是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的问题实践中有关抚养权的问题有的相互争夺、有的相互推托,谁会来考虑孩子的感受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1 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也提出了具体意见,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如何判断是否有利,实践中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拿出的证据来判断谁的条件更为优越,这样往往会形成假象,错误的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此时孩子好象没有任何的发言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何谈起有的案件中一方因为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而拒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有的一方得到孩子抚养权拒绝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也有为了不想支付抚养费而争夺抚养权的更有人为了泄私愤对孩子置之不顾的为了抚养权、为了少支付一点抚养费这些人不在乎孩子的感受,丧失了社会责任感对离婚家庭中那些无辜孩子的保护,体现了对中国传统美德的维护,体现了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保护因为离婚对孩子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如果连见到父或母的机会也失去的话,怎么能说得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呢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之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学理抚养权、探视权的行使我认为双方应多给孩子留一些空间,岂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孩子的利益4、公告送达程序对错难辩实践中送达难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常出现的问题经常存在以下情况:①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后,其中一方一走了之;②一方(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离开家庭与他人远走高飞;③一方(多为女方)为外地人,可能因家庭情况而嫁入城市,发生矛盾后一走了之。

      究其原因两点:①我国人口流动量大,流动人口登记系统又不完善,离家出走一方当事人的住址无从查起②公民素质不够高、社会责任感不够强烈,可以不考虑对社会的影响而狠心抛弃家庭而出走③法律惩罚措施不够完善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却又拿出对方的目前的确切地址,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找其下落,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但公告送达常常是完善法律手续,结果大部分是缺席判决其实这可能会造成程序上公正而实体上不公正如有的当事人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而出走,或者有不可抗力而不与家联系,一方却可能早已起诉至法院经判决离婚,自己却一无所知,而起诉离婚一方也可能再次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此时的法律效果却是有效的因此公告送达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这种结果却只能忠于法律无法忠于事实,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我认为适用公告送达程序应当慎之又慎二、处理各类问题的对策及建议1、举证难处理对策及建议以上我们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举证难的几方面简要分析因为家庭关系有其私秘性,收集证据是有很大难度的,到底从何入手,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呢?法律规定又当如何作合理改动呢?我分析说明以下两点:(1)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产生家庭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

      当事人不应拘泥于封建保守的思想,或是怕发生了更大的矛盾因为等到矛盾激烈的时候,也可能就没有机会收集证据了比如说一方有第三者的时候,可以坐下来和对方好好谈谈,尽量解决家庭纠纷同时用录音笔之类的工具把整个过程录制下来,并加以保存可以协商解决便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这可能是比较重要的证据每一种纠纷、每一次都可以采取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这样到最后如果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可以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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