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受理业务规范手册.doc
5页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审批 受理业务规范手册1、事项基本信息(1)事项名称: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服务证(2)实施单位:儋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3)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2、受理(5)受理依据(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复婚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7)受理材料及材料要求(如下)再生育服务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套)复印件(份/套)纸质/电子版是否必要,何种情况需提供1《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1、 内容填写规范、齐全2、法人代表签名纸质版2份必要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一户一卡、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文字内容清晰,材料齐全原件纸质版复印1件必要(8)需要填写的表格范本、填写说明(见样表及填写说明)3、形式审查(1)审查标准:按照上表中每项材料的“要求”逐一审查2)审查要点: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分数、电子版扫描等3)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无4、容缺受理(1)容缺受理材料名称:无(2)材料补正时限:无5、承诺书(1)承诺书的内容:无(2)格式要求:无6、办理流程(1)网上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特殊环节-审核-办结(2)窗口办理流程:受理-审核-特殊环节-审核-办结(3)特殊环节:分管委主任审签7、收费标准及依据:无8、申请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1)权利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施行行政许可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赔偿5、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与厉害关系人都享有听证权,且不得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2)义务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勘查、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实施机关告知的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等,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