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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珍珠岩砂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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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膨胀珍珠岩砂浆施-I-过程质量控制 8.1一般规定 8.1.1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8.1.2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1.3预拌砂浆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结时间应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8.1.4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子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期施工的规定执行 a) 现场的砂浆拌合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b) 砂浆拌和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C c) 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d) 湿拌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验配确定 e) 湿拌可适当减少缓凝剂掺量,缩短砂浆凝结时间,但应经试配确定 8.1.5预拌砌筑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8.1.6预拌抹灰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墙、卫生间和厨房等宜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石膏预拌抹灰砂浆 8.1.7预拌地面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 8.1.8施工完成后的工程质量验收按相应的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8.2干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2.1储存 a) 干拌砂浆进场后,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批号分开存放,先到先用 b) 袋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并按不同品种、编号分别堆放,严禁混堆混用 t) 散装干拌砂浆在施工现场储存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筒仓应有明显标记,严禁混存混用 d) 干拌砂浆自生产日起,储存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日期,应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e) 干拌砂浆存放时间超过有效期,在使用前要进行复验合格,重新确定强度等级后才能使用 8.2.2搅拌 a) 现场搅拌时干拌砂浆及用水量均以质量计量,干拌砂浆用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用水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除水外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b) 干tbr,9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包装袋或送货单标明的规定搅拌时间的确定应保证砂浆的均匀性。

      砂浆应随伴随用,搅拌均匀 8.2.3使用 a) 干拌砂浆拌合料应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b) 干拌砂浆拌合物在使用前应尽量覆盖表面防止水份流失,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使用前再次拌合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超过使用规定时间的砂浆拌合物严禁二次加水搅拌使用 c) 干拌砂浆在使用前应检验砂浆的稠度,稠度应满足现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若发现泌水,应进行保水率检验 8.3湿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3.1储存 a) 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密闭容器内夏季应采取遮阳措施,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储存地点的气温,最高不宜超过37℃,最低不宜低于0℃砂浆装卸时应有防雨措施 b) 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加水 c) 储存容器标识应明确,应确保先存先用,后存后用,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禁止不同品种的砂浆混存混用储存容器应有利于储运、清洗和砂浆装卸 8.3.2施工 a) 各种用途砂浆的稠度选用,宜按表8.3.2中的规定选择 表8.3.2湿拌砂浆稠度的选用规定砌筑工程砌体种类 干燥气候或多孔砌块 寒冷气候或密实砌块砖砌体 80~100 60~80混凝土砌块砌体 70~90 50~70石砌体 30~50 20~30抹灰工程施工方法 机械施工 手工施工准备层 90~l00 100—110底层 80~90 70~80面层 70~80 90~100 b) 湿拌砂浆使用前的拌合及重塑: i) 湿拌砂浆在储存中如出现少量泌水现象,使用前应人工拌匀,如泌水严重应重新取样进行品质检验。

      ii) 重塑是指砂浆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因需方原因造成稠度损失,使用时稠度达不到施工要求,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经现场技术负责人认定后,可加适量水拌和使砂浆重新获得原定的稠度砂浆重塑只能进行一次 c) 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d) 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下次使用 9 产品与施-I-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验收检验是指对本规程规定的项目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以判定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预拌砂浆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9.1.2 预拌砂浆进场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对于干拌砂浆,尚须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及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于湿拌砂浆,尚须提交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9.1.3 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为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和复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工程施工方或监理方可对进场预拌砂浆进行有见证送检,或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交货检验的承担单位,其中包括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1.4 当判断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稠度、保水率和粘结强度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9.1.5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9.1.6进行预拌砂浆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9.2 干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9.2.1 干拌砂浆进场,应按表9.2.1对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在使用中,对干拌料有怀疑或出厂期超过有效期时,应进行复验检验项目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千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序号 种 类 检验项目1 干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2 干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稠度、保水率3 干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 表9.2.1 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9.2.2 取样与组批 a) 每一批次的干拌砂浆均应在供需双方人员在场确认的情况下,按本规程规定进行取样,取样量为4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供方保存至有效期,一份由需方按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b) 干拌砂浆应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干拌砂浆试验肘的稠度取值范围为:砌筑砂浆80±10mm,抹灰砂浆100±10mm,地面砂浆45±5mm。

      c) 组批按照表6.2.5-3的规定进行 d) 施工中的强度检验取样工作,砌筑砂浆应按GB 50203第4.0.12条规定进行;地面砂浆应按GB 50209中第3.0.18条规定执行 e) 冬期施工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留不少于1组与砌体同条件的试块,测试检验28d强度 9.2.3 合格判定及复验 9.2.3.1 各种干拌砂浆的试验结果如符合相应规定质量标准要求(表5.2.1~表5.2.3)的判为合格;若有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果只有一项不合格,则对留样进行复检,每一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时判为合格,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9.2.3.2 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为合格 9.2.3.3 袋装干拌砂浆在运送到工地时应无破包、受潮破包判定根据GB 9774中规定裂口处大于50mm或几处裂口合计大于80mm,或阀口外翻,均为破包如包装袋有明显水迹,并在袋里的干拌料可发现有结块的情况,可被认定为已受潮已破包或已受潮的材料可被退回 9.2.3.4 干拌砌筑砂浆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双方确认的封存样进行复验: a)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b)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c)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如果封存样超出有效期,则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对砂浆强度进行现场检测可采用GB/T50315、JGJ/T136的方法 9.2.4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干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 9.3 湿拌砂浆产品验收检验 9.3.1 湿拌砂浆进场,应按表9,3.1 对性能进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工地 表9.3.1 湿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序号 种 类 检验项目1 湿拌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2 湿拌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3 湿拌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 表9.3.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湿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交货检验项目 9.3.2 取样与组批 a) 用于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抽取 b) 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JGJ7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抽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抽取; c) 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m3。

      d) 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i)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按GB 50203中第3.4节规定执行;地面砂浆应按GB50209中第2.0.8条规定执行;如有争议实行见证取样检验 ii) 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iii) 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9.3.3 合格判定和复验 a) 强度、凝结时间的试验结果以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为合格 b) 稠度、保水率的试验结果以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余下的试样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仍为合格;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表5.3.1~表5.3.4的规定,则判为不合格 c) 对稠度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砂浆,需方有权拒收和退货 d) 对凝结时间或稠度损失不合格的砂浆,供方应立即通知需方 9.3.4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湿拌砂浆原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 9.4 施工验收 9.4.1 工程验收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为依据,对预拌砂浆及其施工质量有疑问或争议时,应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4.2 预拌拌砌筑砂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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