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pdf
4页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修正案)(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简称“北京学联”,英文译名“Beijing Student’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B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 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第二条本会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和帮助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 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同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北京市青年联合会第四条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大中学校 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 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服务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1、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 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 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2、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参与民主协商对话、民 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做党、政府和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3、引导和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4、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 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 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5、根据广大同学的特点开展学习、科研、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 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多种能力;加强基础文明建设,优化成才氛围6、开展校际交流,加强在京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包括港、澳、 台在内的各地区同学的联系,参加国际间学生和学生组织的交往,增进与 各国青年学生的友谊第六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 开展工作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在京的国民教育系列中的全日制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包括国家教育部门审批成 立的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学生会),承认本会 章程,经本会确认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的权利;4、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的义务;5、有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的义务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市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 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市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市学联成员团体三分 之一以上多数的同意,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市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议和批准市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3、修改本会的章程;4、选举市学联主席团;5、讨论和决定应由市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市学联主席团由当选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每届任期 五年,市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主席团的工 作由主席团推选的驻会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各单位有权对自己所派代表 进行更换,但需提交市学联主席团备案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由驻会执行主席召集主席团的职权:1、召集市学联代表大会;2、在市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市学联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市 学联的重大问题;3、聘请和解聘市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4、每年推选主席团驻会执行主席 1 一 2 名,在学联秘书处驻会工作, 任期一年;5、任命市学联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6、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领导市学联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条市学联秘书处是市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副秘 书长组成,执行市学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负责市学联的日常工作, 协调市学联各工作委员会;受主席团的委托,可对外代表北京市学生联合 会第十三条市学联设立大学、中专、中学和研究生四个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由市学联主席团任命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设主任和副 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由被主席团任命的单位派出代表担任市学 联主席团每年对其一部分成员进行调整选派单位有权对所派代表进行更 换各工作委员会受市学联主席团的领导工作委员会的职权:1、组织各自领域内全市性的活动,开展各自领域内的日常工作;2、联系各自领域内的会员单位,及时了解反映广大同学和学生会的意见 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同学排忧解难;3、进行调查研究,对重大问题向主席团提出决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主席团决议;4、行使主席团赋予的其他权力,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四章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 的群众组织凡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成 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必须坚持接 受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帮助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广大同 学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健康成才服务的宗旨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 各自的章程,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能, 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优化成才环境,使学生会、研究生会真正成为 广大同学联系党、政府和学校的桥梁纽带,成为广大同学参与学校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成为同学学习社会主义民主的场所。
第十六条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1— 2年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召集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修 改学生会章程;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成立常设工作机 构,亦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自律监察机构学生会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第十七条在京的高等学校和研究单位的研究生会,其组织机构可参 照本章程第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