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第四章消费税).ppt
40页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包装物的税收筹划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消消费税的税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消费税筹划的政策要点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一)兼营销售的征税规定; (二)包装物的征税规定;(三)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征税规定;(五)应税消费品换股、入股及抵债的征税规定四)征收环节的税收规定;(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二、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 u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u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同时,为拓展销路,该酒厂还将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出售(白酒、药酒各一瓶)2008年4月份,该酒厂的对外销售情况如下:请问,应该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2.案例解析 u如果这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为:(30×15000+60×10000+85×1000)×20%=227000(元)u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各自税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 粮食白酒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不变,只考虑从价定率部分(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粮食白酒: 30×15000×20%=90000(元) 药酒: 60×10000×10%=60000(元) 礼品套装酒: 85×1000×20%=17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90000+60000+17000=167000(元)u单独核算比未单独核算可节税: 227000-167000=60000(元)(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1.具体案例【案例二】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成套的化妆品销路更广,于是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组成包装成套的化妆套件进行销售。
每套化妆品套件的产品组成及成本如下:化妆品系列化妆套件香水一瓶(25元)指甲油一瓶(10元)口红一支(20元)护肤护发品系列面霜一瓶(30元)洗发香波一瓶(15元)香皂一块(5元)化妆工具: 唇刷及眼影刷各一支(共25元) 包装材料:纸盒、彩带(共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不征消费税 请问,如何进行这一成套化妆品的税收筹划?(二)具体案例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2.筹划思路 u如果该企业将产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再销售给商店,根据从高适用税率原则,该企业每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5+5+25+5)×30%=40.5(元)u如果该企业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店,再由商店包装成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则该企业销售的化妆品要缴税,而销售的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就不用缴税因此该企业销售相当于一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6.5(元)u每套化妆品套件可节税:40.5-16.5=24(元)(三)分析评价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n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非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的要尽量单独核算。
n企业应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或不同纳税义务的商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n如果必须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来避免非税产品和低税率商品纳税或从高适用税率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u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u包装物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1.政策依据(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u包装物押金则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包装物无论作价与否,随同产品销售并收取押金的,Ø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的,此项押金可暂不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Ø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并不再退还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2.筹划思路u关于包装物的筹划思路就在于如何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产品售价)之外,并使这一部分包装物既能全部或部分回收,同时又不具备纳税条件。
(二)具体案例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1.具体案例 某汽车轮胎厂某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每个轮胎耗用一个包装物,每个包装物的价格为50元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请问,如何进行该汽车轮胎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二)具体案例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2.筹划思路u如果企业将包装物作价连同轮胎一起销售,包装物应并入轮胎售价一并征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50/(1+17%)]×1000×3%=76282.05(元) u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并入轮胎售价中作价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每个包装物押金为50元,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轮胎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1000×3%=75000(元)(二)具体案例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对于包装物的回收,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Ø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企业退还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必缴纳消费税,企业可节税: 76282.05-75000=1282.05(元) Ø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能收回,企业无论是否退还押金,此项押金都要纳入销售额征税。
企业应就该押金补缴的消费税为: 50/(1+17%)×1000×3%=1282.05(元)但企业可以将该笔税款推迟一年缴纳,企业仍可以获得该笔补缴税款的时间价值(三)分析评价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u如果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是厂家,企业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就可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之外u企业也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让商家成为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 将包装的任务转嫁给商家这种方式更多的适用于成套消费品的出售 u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筹划关键在于尽量节省包装物成本,以减少税基(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1.政策依据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2.筹划思路 无论何种生产方式均要纳税,只是纳税环节稍有不同,通过构造不同的税基,从而使不同生产方式的应纳税额出现差异。
(二)具体案例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烟叶,价值150万元,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合计100万元,再由B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合计1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假设烟叶5万元/吨,单箱消耗40公斤),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暂不计,案例二、三相同)(二)具体案例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2. 案例解析 此卷烟厂属于自行加工生产,烟丝是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必纳税,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750×150+750×25×400×45% =3487500(元)税后利润为:(750×25×400-1500000-1000000-1000000-3487500)×(1-25%)=384375(元)(二)具体案例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案例二】 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价值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100万元,收回烟丝后继续加工为甲类卷烟,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
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二)具体案例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2. 案例解析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500000+1000000)/(1-30%)×30%=1071429(元)销售完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750×25×400×45%-1071429=2416071(元)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1000000-1000000-2416071-1071429)×(1-25%)=384375(元)(二)具体案例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共计2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二)具体案例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750×150+(1500000+2000000+750×150)/(1-45%)×45% =3068181.82(元)对外销售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为:(750×25×400-1500000-2000000-3068181.82)×(1-25%)=698863.64(元)(二)具体案例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三】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价值为3571429(1500000+1000000+1071429)元的已税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共计1000000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
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二)具体案例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2. 案例解析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750×25×400×45%-3571429×30% =2416071(元)税后利润为: (750×25×400-3571429-1000000-2416071)×(1-25%)=384375(元)(三)分析评价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n企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合的生产方式,从而达到税基最小,缴纳税款最少,利润最大n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进行连续生产时,应选择工业企业而不是商业企业n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金银首饰生产企业要尽量使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自行加工生产,以避免重复征税而减少利润 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1.合并合并 u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筹划中可以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缴纳时间u若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求关系,且两企业适用消费税税率不一样,则通过合并还存在减轻税负的可能。
2.分立分立 u我国税法对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有严格规定,而对通过设立的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产品如何纳税没有具体的规定u利用征税环节进行筹划的思路就在于利用独立核算的经销部来进行转让定价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案例1】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二)具体案例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 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2500=9000(万元) (二)具体案例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案 例 2】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每年都有比较固定的客户到工厂直接购买,销售量大约有5000箱(每箱 12瓶,每瓶 500克),每箱对外销售价格500元。
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筹划?(二)具体案例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u如果酒厂将白酒直接销售给客户,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0.5+5000×500×20% =530000(元)u如果该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厂按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5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0.5+5000×450×20% =480000(元)u可节税 530000-480000=50000(元)l筹划思路筹划思路(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该环节的筹划思路就在于如何改变计税依据,降低销售价格,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二)具体案例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某小轿车生产企业当月共对外销售小轿车10辆,其中5辆的销售单价为95000元/辆, 3辆的销售单价为100000元/辆,剩下2辆的销售单价为105000元/辆当月甲企业与其原材料提供厂乙发生了一笔物物交换的业务,甲企业以4辆同型号小轿车与乙企业交换其所需原材料该型号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请问甲企业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1.具体案例(二)具体案例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u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按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5000×4×9%=37800(元) 2.筹划思路u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按照当月销售小轿车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4辆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并将之销售给乙企业,然后购买原本用来交换的原材料,则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95000×5+100000×3+105000×2)÷10×4×9% =35460(元)u可节税 37800-35460=2340(元)(三)分析评价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u 因为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采用先销售后换货、先销售后入股、先销售后抵债的方法,按照双方确定的协议价进行交易。
u协议价一般为市场的平均价,这样就低于厂家的最高销售价,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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