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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新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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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泽玥15****2海阔
  • 文档编号:244749484
  • 上传时间: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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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 号)以及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 号),鼓励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享受政策对象) 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总部,分为企业总部与总部型机构 (一)直接认定 1、已被认定为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 2、已被认定为市级民营总部型机构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总部型机构 3、在本区设立,且被本区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 (二)区级认定 注册及税管地在本区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的,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销售、管理、金融机构领域,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组织 1、区级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2、区级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认定原则) 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动态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制度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一般认定条件 1、区级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注册及税管地在本区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的独立法人;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除本区外,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分支机构; (5)近两年不存在影响公司信用的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 (6)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2、区级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2500 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分支机构; (5)近两年不存在影响公司信用的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 (6)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二)特别认定条件 对属于本区主导或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可适当调整资产总额和营收标准 1、科技型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2)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5000 万元以上,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3)除本区外,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分支机构。

      2、销售型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2500 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3)除本区外,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分支机构 3、管理型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3)除本区外,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分支机构 4、金融类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经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监管的金融、新金融类企业; (2)除本区外,拥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区外虽无分支机构但承担总部相关业务的实际运营职责,且年度各类经济贡献合计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3)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或上海市金融行业协会评选行业年度全国排名前五十位企业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 (三)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企业按照要求向黄浦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并填写黄浦区民营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 (二)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工商联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民营企业总部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并上报区政府。

      (三)予以认定的,由区政府颁发认定证书 第七条 (资金保障) 黄浦区民营企业总部发展资金,纳入本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支持本区高端服务业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以及其他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民营企业总部 第八条 (评估与退出机制) 本区对已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每两年复核一次,由评审小组根据企业在市场监管领域的经营情况对其进行评估,设立评分指标,采用扣分退出机制,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扣除相应分数,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认定资格: (一)受到过行政处罚的(3 或 5 年内);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未按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 (五)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资助与奖励) (一)企业成功设立总部 1、对已被认定为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企业,建立区领导定向联系制度按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程度,给予企业一定的经营奖励 2、对已被认定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的企业,按产业领域对应原则,建立区相关部门定向联系制度按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程度,给予企业一定的经营奖励。

      (二)一次性奖励 1、鼓励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的区级总部升级为市级总部的,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企业相应的奖励资助 2、鼓励区内民营企业申报区级民营企业总部,对经认定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3、对经认定的区级总部型机构升级为区级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成功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开办补助 1、对新引进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根据其营收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与租金补贴 2、对新引进的经本区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经认定,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实缴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与租金补贴 (四)总部能级提升 鼓励本区民营企业总部提升能级,推动重点产业提质增效,提高区域经济发展质量对各类民营企业总部扩大经营和员工规模,提升能级的,根据其营收规模和经济贡献能级提升情况,经认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五)以上四类奖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同时申请 第十条(政策支持) (一)产业政策支持 鼓励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市、区相关产业政策,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安排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市级“专精特新” 企业,国家、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金融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由业务主管部门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 (三)人才支持 结合区内实际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国内优秀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贸易便利化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由业务主管部门在国内外市场拓展、通关便利、各类便利化促进措施试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五)配套政策支持 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对经申报审核认可的民营企业总部予以配套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黄浦区商务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三)本实施意见内容与国家、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扶持 重点不大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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