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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两汉法律布之于民考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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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秦两汉法律 “ 布之于民”考论徐 燕 斌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围绕中国早期法律公布的时间问题,学界存有争议对于先秦两汉法律是以何种形式公布的,至今鲜有关注结合新近出土资料与 《 周礼》 、《 左传》等传世文献的研究大体可以确定,法令在制定后予以公布是周秦之际的惯常做法,从 “ 宪刑” 、“ 悬法”到春秋时期的铸刑书与权量布法,都是这一做法在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到了汉代,法律 “ 布之于民”的形式更加多样,包括刻石、扁书、露布、粉壁及榜等,几乎涵盖了后世常见的各种形态整体而言,中国古代多数时期的统治者积极地将法律调整所涉及的利益群体纳入到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来,缘情布法,灵活务实,这是古代法律公布的特点关键词:出土文献 法律公布 权量自上世纪 3 0年代杨鸿烈先生提出中国法律公布始于郑国铸刑书以来,五十年间几成不刊之论,直到 8 0年代才有学者对此问题提出质疑,并由此爆发了一场历时三十余年的论战,至今未有定论同时,囿于此观点影响,对于先秦、秦汉时期公布法律问题的研究,至今未受到应有的关注所谓法律之 “ 公布” ,有其特定的内涵据 《 辞海》释义: “ 政府制定法律或命令,依一定之方式宣示于大众曰公布。

      ” 也就是说,法律的 “ 公布” 是指将成文法律 “ 布之于民” ,而非指仅对某个特定阶层的公开本文拟运用出土资料与传世文献的记载,对周秦两汉时期法律通过何种方式 “ 布之于民”做一具体探讨,以期对早期中国法律的公布问题进行重新审视一、西周法律 “ 布之于民”考杨鸿烈先生曾论及春秋郑国铸刑书之前,“ 法律仅为极少数人所掌握,绝不令一般人民·291·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识其内容” 〔 1 〕那么是否西周时代真如杨先生所云 “ 藏法于官”而不令民知悉呢?现有资料表明,西周法令不仅往往进行公布,而且形式丰富多样关于西周的法律公布,在金文中有一些旁证,这从西周时期与 “ 法”密切相关的几个金文字形可以略窥一斑如 2 0 0 5年公布的曾伯荺钺中,其铭文正面: “ 曾白 ( 伯)荺铸戚? ( 钺) ,用为民” ;铭文背面为: “ ,非历?井 ( 刑) ,用为民政” 此段铭文出现两次“ 刑” 按照黄锡全先生的看法,刑字下从 “ 贝” ,系自 “ 鼎”字演变而来而刑鼎二字合体为 “ 刑” ,则首见于金文,黄先生推测可能与铸刑鼎有关,〔 2 〕即将刑书铭之于鼎,用以示民这种做法,从字形来看颇类似春秋时期郑国的铸刑书。

      从 “ 刑”字义项的演变来看,“ 刑”字释为 “ 法度”是西周中期后才有的义项,〔 3 〕曾伯荺钺铸造年代大约为西周末,当时的 “ 刑”已可作为 “ 法度”之用如果黄先生所论不谬,则西周末期就已经有了铸刑书于鼎以示民的先例这种类似的用法,同样出现在可与 “ 法”同训的 “ 则”上 “ 则”在金文中常写作 “ ”( 召伯簋铭文) ,有时也作 “ ”( 段簋铭文) ,从字形推测其含义为用刀将法令刻之于鼎上,〔 4 〕与金文中的 “ 刑”义契合在 “ 则”由 “ 规则”衍生为副词的 “ 则”之意后,其在金文中仍保留了最初的字形如西周晚期的五年?生簋载: “ 唯五年正月己丑,?生有事,召来合事,余献妇氏以壶,告曰:以君氏令曰,余老止公,仆庸土田多,弋伯氏纵许,公宕其?,汝则宕其贰,公宕其贰,汝则宕其一,余惠于君氏大璋,报妇氏帛束、璜,召伯虎曰:余既讯,我考我母令,余弗敢乱,余或致我考我母令,?生则觐圭”( 《 殷周金文集成》 :4 2 9 2 ,以下简称 《 集成》 ) 此处出现了三个 “ 则” ,其金文皆写作 “ ” ,此三处的 “ 则”都可释为副词的“ 就” 在 “ 则”的演变过程中,虽然其涵义发生了变化,但字形与段簋之 “ 则”类似。

      由此我们推测,将法令以铸刑书的方式布之于民应不是春秋时期的首创,而是西周以来传统的延续〔 5 〕西周晚期的毛公鼎记载了当时法令公布的情况其铭文谓: “ 历自今,出入敷命于外,厥非先告父,父舍命,毋有敢 敷命于外 ” (《 集成》 :2 8 4 1 )此处 “ ”当释为从心·391·周秦两汉法律 “ 布之于民”考论〔 1 〕〔 2 〕〔 3 〕〔 4 〕〔 5 〕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达史》 ,商务印书馆 1 9 3 0年版,第 5 0页以下参见黄锡全:《 木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出土铜器铭文考释》 ,载襄樊市考古队等编著: 《 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 ,科学出版社 2 0 0 5年版,第 3 7 2页以下参见王沛:《 “ 刑”字古义辨正》 ,《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 0 1 3年第 4期,第 1 4页;王沛:《 刑名学与中国古代法典的形成》 ,《 历史研究》2 0 1 3年第 4期,第 1 9页参见王沛:《 刑鼎源于何时》 ,《 法学》2 0 1 2年第 1 0期,第 1 1 1页除金文中的 “ 刑” 、“ 则”二字有制定成文法的含义,与法含义相同的 “ 律”也有类似的含义。

      《 尔雅·释言》“ 律…,述也”下郝懿行义疏便说:“ 聿即律矣” 聿”在甲骨文、金文中也可找到证明聿字本作 “ ” ,象手提笔以刻画甲骨器物之状,其后方引申指刻画甲骨器物之笔,这是聿乃笔字在文字学上的根据这一点非常重要,后来的法律之 “ 律” ,正是从聿字的上述涵义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律字从 “ 聿” ,从字形来看,其意为将规则书写于某一载体之上,更有学者从甲骨文字形分析 “ 聿”可能指的就是带有锋刃的原始 “ 楗梃” 硬笔和契刻硬笔这正好与前文分析上古时期与法同义的 “ 刑” 、“ 则”暗合一般而言,上古造字源于对具体生活经验的认知与记录,“ 刑” 、“ 则” 、“ 律”这些在上古时期作为规范准则含义的文字,在金文中都含有用笔书写之义,这与成文法 ( w r i t t e nl a w ) 的概念相通,这种契合或在某种程度显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成文法( w r i t t e nl a w )转型远早于春秋时期的铸刑书,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文明早期法律的成文化为此后周秦法律的公布奠定了基础对于 “ 律”义的相关研究,参见祝总斌:《 律字新释》 ,《 北京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1 9 9 0年第 2期,第 1 5页以下;陈寒非:《 律义探源》 ,《 现代法学》2 0 1 3年第 3期,第 2 4页以下。

      秦省声 ( 精组真部) ,也可以读为精组歌部的左声或差声字,训为 “ 别” 其意为自今而后凡出入布命于外,须先告毛公,毛公舍命,乃能布命于外;不告毛公,毛公不舍命,不得别布政命于外〔 6 〕从铭文反映的内容来看,“ 毛公舍命”为当时法令公布的程序要求在传世文献中,也有不少西周时代法律 “ 布之于民”的记载如 《 尚书·酒诰》是周公在殷商故地颁布的禁令其开篇 “ 王若曰: ‘ 明大命于妹邦’ ” ,即明示 《 酒诰》所公布的范围是殷商故土卫国,意谓该禁令要向卫国全体国民颁示《 酒诰》中记录了禁令的内容:“ 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惟曰我民迪小子惟土物爱,厥心臧聪听祖考之彝训,越小大德 ”此处 “ 小子”指 “ 文王子孙” ; “ 有正有事”指 “ 群吏 ” ,也就是 “ 正官之下有职事之人” ;“ 我民迪小子”指 “ 民之子孙也 ” 〔 7 〕也就是说 《 酒诰》公布的对象不仅包括殷商遗民,同时也有周的官吏与国人,它要求官员、贵族除祭祀外不得饮酒,并告诫臣民须教导子孙不得浪费粮食,使他们一心向善,彰显美德《 酒诰》禁令根据对象的不同,其内容与公布的范围也有差异,法令只向具体涉及到的利益群体进行颁示。

      记载西周法律 “ 布之于民”的还有 《 康诰》 :“ 外事,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 ”又曰:“ 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 ”此处的 “ 陈” ,孔安国与孔颖达皆释为 “ 布陈” ,即公布;“ 臬”孔颖达释为 “ 准限之义,故为法也” 〔 8 〕周公要求康叔按照已经公布的法令裁断案件,做到 “ 义刑义杀” ,刑罚有伦又据 《 尚书·吕刑》 :“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孔安国疏:“ 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以布告天下 ”据孔疏之意,吕侯被穆王任命为司寇,穆王采用吕侯的建议,让吕侯参照夏的赎刑,制定刑书,吕侯以周穆王的名义布告天下〔 9 〕此处表明 《 吕刑》在制定之后也是曾经广为公布的需要说明的是,上述 《 酒诰》 、 《 康诰》与 《 吕刑》属今文 《 尚书》 ,历来认可度颇高,但其是否确为殷周信史却仍存较大疑议新近整理出版的清华简,在很大程度上为其可靠性进一步提供了佐证如 《 康诰》中的许多史实为清华简 《 系年》所证实〔 1 0 〕清华简 《 尹至》 、《 尹诰》 、 《 程寤》篇中很多的用词和语法与今文 《 尚书》中的 《 盘庚》 、 《 吕刑》是一样·491·法学研究2 0 1 7年第 6期〔 6 〕〔 7 〕〔 8 〕〔 9 〕〔 1 0 〕“ ”旧释为从心舂省声字,但据清华简 《 楚居》 载: “ 至鍳 ( 灵) 王自为郢 ( 徙) 居溪之上,以为?( 处) 于章 [ 华之台] 。

      竞坪王?立 ( 位) ,犹居秦溪之上 ” 又据 《 系年》谓: “ 盍 ( 阖) ( 庐) ? ( 世) ,夫( 差)王?立 ( 位) ”此第二处夫为夫差,自无疑议 “ 溪之上” 之 “ ” ,当从李守奎先生说读为“ 蟟” 此与鲁庄四年,楚武王伐随,“ 卒于賩木之下令尹鮭祁、莫敖屈重除道、梁蟟,营军临随,随人惧,行成 ”又阖卢入郢,昭王奔随,复国后灭唐,复居 “ 秦 ( 蟟) 溪” 与 《 水经·水》 水东北 “ 径上唐县故城南……旧唐侯国” ,“ 水又屈而东南流东南过隋县西县故隋国矣……有蟟水出县西北黄山……东南径隋县故城西……又南流注于”相合据此,“ ”当释为从心秦省声 ( 精组真部) ,也可以读为精组歌部的左声或差声字,训为 “ 别” 此与 《 尚书·康诰》 : “ 乃别播敷,造民大誉” 的记载颇为相契此处“ 别” ,《 经义述闻》读 “ 别”为 “ 辩” ,训为 “ ?” 别”与 “ 播”合用,有将法令 “ 布之于民”之意相关论述参见马楠:《 据清华简释读金文、尚书两则》 , 《 深圳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2 0 1 2年第 2期,第 6 0页参见 ( 汉)孔安国传、( 唐)孔颖达疏:《 尚书正义》 ,上海古籍出版社 2 0 0 7年版,第 3 4 1页。

      同上书,第 5 3 8页同上书,第 7 6 8页《 系年》第四章说:“ 周成王、周公既迁殷民于洛邑,乃追念夏、商之亡由,旁设出宗子,以作周厚屏乃先建卫叔封于庚丘,以侯殷之余民卫人自庚丘迁于淇卫 ”其与左传中相关内容可相互印证 ( 李学勤:《 清华简系年解答封卫疑谜》 ,《 文史知识》2 0 1 2年第 3期,第 1 4页) 另郭店简 《 成之闻之》两章中亦引 《 康诰》文,其与传世 《 尚书·康诰》大体吻合这些出土文献均可证明 《 康诰》的可靠 ( 李学勤: 《 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 ,《 烟台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2 0 0 0年第 5期,第 4 5 9页) 的,〔 1 1 〕清华简 《 耆夜》与 《 酒诰》中周公酒政的思想意蕴亦不乏相通之处〔 1 2 〕这些新近整理的出土资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 《 尚书》中相关记载的可靠性除 《 尚书》外,《 周礼》也记录了西周时期的法律公布《 周礼》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法律公布方式为 “ 宪刑” 据 《 周礼·秋官司寇》载:“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这里的 “ 宪邦之刑禁”就是 “ 宪刑” ,而 “ 刑禁”即所谓 “ 国之五禁” 其内容:“ 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 ”对于 “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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