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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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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90833354
  • 上传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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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 3.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受理本院(系)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并将拟变更情况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无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记录; 3.无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记录; 4.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 3.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受理本院(系)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并将拟变更情况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无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记录; 3.无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记录; 4.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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