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59页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第 2 页 共 60 页 目目录录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4-7 二本期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 7-8 三募集资金用途 ……………………………………………… 8-9 四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9-13 1、募集说明书 …………………………………………………9 2、评级报告 ……………………………………………………9-10 3、法律意见书 …………………………………………………10-11 4、审计报告 ……………………………………………………11-12 5、主承销商 ……………………………………………………12 五、项目情况……………………………………………………12 六、交易结构……………………………………………………12-13 七、信用增进情况 ……………………………………………… 13 八 与本期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3-59 1、期限及注册金额 ……………………………………………13-14 2、公司治理情况 ………………………………………………14-15 3、业务运营情况 ………………………………………………15-18 4、受限资产情况 ………………………………………………18 5、或有事项 ……………………………………………………18-55 6、近期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55-60 7、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60 九、结论性意见 ………………………………………………… 60 附:签字盖章页 ………………………………………………… 61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第 3 页 共 60 页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关于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2018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的 法法 律律 意意 见见 书书 致致: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根据本所与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 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 2018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超短期融资 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本期发行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 《短 融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以下 简称“《超短融业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 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 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下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和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 件和资料,包括发行人主体资格、发行授权与审批、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等。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期发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第 4 页 共 60 页 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或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 应的意见 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5、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期发行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之处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 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本所律师对这 些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资格。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必备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取得发行注册;同时愿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法人资格 经查询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第 5 页 共 60 页 代码为 9135020026013542XA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厦门市东港北路 31 号港务大厦 25 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平,注册资本 31 亿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法人资 格 2、非金融企业 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登记信息,发行人经营范围:经营、管理授 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涉及港口、码头、物流、信息、房地产、酒店、物业、 旅游、贸易、水产品加工等产业或行业的企业进行投资;依法为投资企业融资提 供服务,利用各种渠道筹措资金自主进行投资;对银行、信托、担保、保险等金 融服务及证券类企业进行投资;港口工程开发、建设及咨询;海上油污、水回收 处理、环境检测及油类分析、咨询业务;信息产品开发及销售、信息咨询及技术 服务,信息工程的开发建设及相关业务;其他与港口建设经营有关部门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是非金融企业 3、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查询交易商协会网站(),发行人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 八条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历史沿革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厦门市交通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系依 据 1997 年 7 月 25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7〕综 092 号”《厦门市人民政 府关于成立厦门市交通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成 立于 1997 年 11 月 4 日,原注册资本为 10,971 万元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第 6 页 共 60 页 2004 年 9 月,发行人接受厦门市财政局对原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 100% 股权的无偿划转,同时发行人更名为“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 2005 年 2 月, 发行人依据厦门市财政局“厦财企[2005]12 号” 《厦门市财政 局关于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调整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31 亿元, 业经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天健华天所验 (2005) NZ 字第 0007 号验资报告审验。
2005 年 3 月,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厦门国际港 务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5 年 12 月 19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3378.HK) 2006年4月, 发行人设立集团公司并更名为“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发行人补办出资人变更手续,出资人由厦门市财政局变更为厦 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国资委),出资比例为 100%,是 发行人唯一股东 2014 年 11 月,发行人住所地由厦门市东渡路 127 号变更为厦门市湖里区东 港北路 31 号港务大厦 25 楼 2016 年 6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由郑永恩变更为陈鼎瑜 2018 年 3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由陈鼎瑜变更为陈志平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5、有效存续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适当 核查了发行人近三年的经营记录,发行人自设立至今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历次年检,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其他 任何原因而应当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 人具备《管理办法》第二条、《短融业务指引》第二条和《超短融规程》第三条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第 7 页 共 60 页 规定的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发行的授权和批准二、本期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1、发行人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8 月 2 日通过【2016】25 号决议,同意发行人 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100 亿元人 民币超短融发行额度,具体期限根据发行人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 定;授权公司董事长陈鼎瑜就本次发行作出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发行人董事会应 由 7 人组成,但本次会议实到董事为 4 人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章程修改和公司所出资的重要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等事 项,董事会决议经董事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能将方案 提交出资人批准或审核”的规定,发行人本次申请注册及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由 5 名以上董事通过决议方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发行人只有 4 名董事参加会议 并通过相关决议,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2016 年 8 月 23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国资产 (2016)326 号】原则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额度不超过 100 亿 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 270 天的超短期融资券额度,筹得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发 行人及子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及项目配套资金 3、2016 年 10 月 19 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中市协注 [2016]SCP319 号《接受注册通知书》,同意发行人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 100 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年内有效,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在注 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 径披露发行结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拟申请注册发行额度不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期 限不超过 270 天的超短期融资券额度,虽然与会董事会成员人数不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