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docx
4页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 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 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 人”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均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法律关系那么,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呢?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合同法的技术合同一章有规定,合同法第33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那么,合作法律关系与委托法律关系的区别何在?合作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均有投入,这种投入即可以是物质上的,如土地、房屋、也可以是抽象的劳动即在合作法律关系时,合作的双方均可能是完成发明的人但在委托法律关系则不同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完成发明的人只能是受托人。
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章不仅对技术开发合同给出了定义,而且对因此产生的权利的归属也比专利法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确认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时,不能单单的依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还要考虑和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8条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合作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如下特点: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有协议的,按协议办; 2、如果委托合同中对权利归属没有约定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注1];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注2]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注3] 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 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 人”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均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法律关系。
那么,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呢?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合同法的技术合同一章有规定,合同法第33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那么,合作法律关系与委托法律关系的区别何在?合作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均有投入,这种投入即可以是物质上的,如土地、房屋、也可以是抽象的劳动即在合作法律关系时,合作的双方均可能是完成发明的人但在委托法律关系则不同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完成发明的人只能是受托人 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章不仅对技术开发合同给出了定义,而且对因此产生的权利的归属也比专利法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确认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时,不能单单的依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还要考虑和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8条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合作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如下特点: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有协议的,按协议办; 2、如果委托合同中对权利归属没有约定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注1];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注2]。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