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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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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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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   银行代销有什么内容呢?那么,下面是给大家的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开展,局部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为标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安康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视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提醒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别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那么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根底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效劳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八)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不得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   (九)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内控管理、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有效实施代销业务的内部监视检查和跟踪整改制度。

        (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约定妥善处理投诉、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十二)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制管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及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其他不符合合作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   (十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那么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与合作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总行与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合作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其总部授权并报总部备案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作机构提供代销产品和产品宣传资料的合规性承诺,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双方在风险承当、信息披露、风险提醒、客户信息传递及信息保密、后续效劳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和运营效劳接口   4.合作机构有义务配合开展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代销结算资金的平安性和双方客户交易明细的一致性   (十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系统接入或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分类技术标准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平安评估,并在本行与合作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十七)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在集团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代销产品准入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不低于其他合作机构   (十八)商业银行原那么上应当由其总行承当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代行代销产品审批职责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二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二十一)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者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二十三)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提醒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当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

      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提醒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二十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二十九)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那么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三十)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

      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承受培训或未到达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三十一)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应等重点销售环节   (三十二)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含录音录像文件),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十三)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置产品   3.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置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国务院金融监视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独立的团队或机构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   (三十五)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三十六)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催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三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三十八)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监会报送代销业务年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开展规划和根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遇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十九)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分。

        (四十)商业银行代销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xx年5月5日   去年5月份,银监会下发《关于标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禁止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禁止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如今,代销新规落地10个月,记者走访了北京地区局部银行网点并发现,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按照新规执行,有的银行网点打政策擦边球,仍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推介保险产品另外,虽然大局部银行网点都“晒”出了关于代理销售人员资质及其代销产品范围的公示,但个别银行网点存在公示缺位或缺乏的现象,需要客户主动询问才会出示   本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海淀区多家银行调查发现,多数银行都贴出了关于代理销售人员资质及其代销产品范围的公示,但有的银行网点关于此项内容的公示有些“羞答答”,甚至是“躲猫猫”,很难被储户直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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