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7296837196hvhz.docx
22页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可再生生能源法法百科名片片《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可再再生能源源法》已已由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第第十届全全国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第十四四次会议议于20005年年2月228日通通过,自自20006年11月1日日起施行行目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可再生生能源法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2. 第二条3. 第三条4. 第四条5. 第五条第二章 资源调调查与发发展规划划1. 第六条2. 第七条3. 第八条4. 第九条第三章 产业指指导与技技术支持持1. 第十条2. 第十一条条3. 第十二条条第四章 推广与与应用1. 第十三条条2. 第十四条条3. 第十五条条4. 第十六条条5. 第十七条条6. 第十八条条第五章 价格管管理与费费用分摊摊1. 第十九条条2. 第二十条条3. 第二十一一条4. 第二十二二条5. 第二十三三条第六章 经济激激励与监监督措施施1. 第二十四四条2. 第二十五五条3. 第二十六六条4. 第二十七七条第七章 法律责责任1. 第二十八八条2. 第二十九九条3. 第三十条条4. 第三十一一条第八章 附则1. 第三十二二条2. 第三十三三条修正案说说明1. 一、可再再生能源源法修改改的提出出2. 二、可再再生能源源法条款款修改的的原则和和主要内内容图书信息息1. 基本信息息2. 目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可再生生能源法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2. 第二条3. 第三条4. 第四条5. 第五条第二章 资源调调查与发发展规划划1. 第六条2. 第七条3. 第八条4. 第九条第三章 产业指指导与技技术支持持1. 第十条2. 第十一条条3. 第十二条条第四章 推广与与应用1. 第十三条条2. 第十四条条3. 第十五条条4. 第十六条条5. 第十七条条6. 第十八条条第五章 价格管管理与费费用分摊摊1. 第十九条条2. 第二十条条3. 第二十一一条4. 第二十二二条5. 第二十三三条第六章 经济激激励与监监督措施施1. 第二十四四条2. 第二十五五条3. 第二十六六条4. 第二十七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责任1. 第二十八八条2. 第二十九九条3. 第三十条条4. 第三十一一条· 第八章 附则1. 第三十二二条2. 第三十三三条· 修正案说说明1. 一、可再再生能源源法修改改的提出出2. 二、可再再生能源源法条款款修改的的原则和和主要内内容· 图书信息息1. 基本信息息2. 目录展开 编辑本段段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可再再生能源源法 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主主席令 第 三十三三 号 《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可再生生能源法法》已由由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第十十届全国国人民代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委员会第第十四次次会议于于20005年22月288日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20006年11月1日日起施行行。
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主主席 胡胡锦涛 20005年年2月228日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主席令令第 二十十三 号号 《全全国人民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务委员会会关于修修改〈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可再生生能源法法〉的决决定》已已由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第第十一届届全国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十十二次会会议于220099年122月266日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20110年44月1日日起施行行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主席 胡锦涛涛 20009年年12月月26日日 编辑本段段目 录录 第一一章 总总则 第二二章 资资源调查查与发展展规划 第三三章 产产业指导导与技术术支持 第四四章 推推广与应应用 第五五章 价价格管理理与费用用分摊 第六六章 经经济激励励与监督督措施 第七七章 法法律责任任 第八八章 附附则 编辑本段段第一章章 总则则第一条 为了了促进可可再生能能源的开开发利用用,增加加能源供供应,改改善能源源结构,保保障能源源安全,保保护环境境,实现现经济社社会的可可持续发发展,制制定本法法 第二条 本法法所称可可再生能能源,是是指风能能、太阳阳能、水水能、生生物质能能、地热热能、海海洋能等等非化石石能源。
水力力发电对对本法的的适用,由由国务院院能源主主管部门门规定,报报国务院院批准 通过过低效率率炉灶直直接燃烧烧方式利利用秸秆秆、薪柴柴、粪便便等,不不适用本本法 第三条 本法法适用于于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领域域和管辖辖的其他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家将可再再生能源源的开发发利用列列为能源源发展的的优先领领域,通通过制定定可再生生能源开开发利用用总量目目标和采采取相应应措施,推推动可再再生能源源市场的的建立和和发展 国家家鼓励各各种所有有制经济济主体参参与可再再生能源源的开发发利用,依依法保护护可再生生能源开开发利用用者的合合法权益益 第五条 国务务院能源源主管部部门对全全国可再再生能源源的开发发利用实实施统一一管理国国务院有有关部门门在各自自的职责责范围内内负责有有关的可可再生能能源开发发利用管管理工作作 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管管理能源源工作的的部门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可再再生能源源开发利利用的管管理工作作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有有关部门门在各自自的职责责范围内内负责有有关的可可再生能能源开发发利用管管理工作作 编辑本段段第二章章 资源源调查与与发展规规划第六条 国务务院能源源主管部部门负责责组织和和协调全全国可再再生能源源资源的的调查,并并会同国国务院有有关部门门组织制制定资源源调查的的技术规规范。
国务务院有关关部门在在各自的的职责范范围内负负责相关关可再生生能源资资源的调调查,调调查结果果报国务务院能源源主管部部门汇总总 可再再生能源源资源的的调查结结果应当当公布;;但是,国国家规定定需要保保密的内内容除外外 第七条 国务务院能源源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全国能能源需求求与可再再生能源源资源实实际状况况,制定定全国可可再生能能源开发发利用中中长期总总量目标标,报国国务院批批准后执执行,并并予公布布 国务务院能源源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前款规规定的总总量目标标和省、自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务院能源源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全国可可再生能能源开发发利用中中长期总总量目标标,会同同国务院院有关部部门,编编制全国国可再生生能源开开发利用用规划,报报国务院院批准后后实施 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管理能能源工作作的部门门根据本本行政区区域可再再生能源源开发利利用中长长期目标标,会同同本级人人民政府府有关部部门编制制本行政政区域可可再生能能源开发发利用规规划,报报本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实施。
经批批准的规规划应当当公布;;但是,国国家规定定需要保保密的内内容除外外 经批批准的规规划需要要修改的的,须经经原批准准机关批批准 第九条 编制制可再生生能源开开发利用用规划,应应当征求求有关单单位、专专家和公公众的意意见,进进行科学学论证 编辑本段段第三章章 产业业指导与与技术支支持第十条 国务务院能源源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全国可可再生能能源开发发利用规规划,制制定、公公布可再再生能源源产业发发展指导导目录 第十一条条 国务务院标准准化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制定、公公布国家家可再生生能源电电力的并并网技术术标准和和其他需需要在全全国范围围内统一一技术要要求的有有关可再再生能源源技术和和产品的的国家标标准 对前前款规定定的国家家标准中中未作规规定的技技术要求求,国务务院有关关部门可可以制定定相关的的行业标标准,并并报国务务院标准准化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 第十二条条 国家家将可再再生能源源开发利利用的科科学技术术研究和和产业化化发展列列为科技技发展与与高技术术产业发发展的优优先领域域,纳入入国家科科技发展展规划和和高技术术产业发发展规划划,并安安排资金金支持可可再生能能源开发发利用的的科学技技术研究究、应用用示范和和产业化化发展,促促进可再再生能源源开发利利用的技技术进步步,降低低可再生生能源产产品的生生产成本本,提高高产品质质量。
国务务院教育育行政部部门应当当将可再再生能源源知识和和技术纳纳入普通通教育、职职业教育育课程 编辑本段段第四章章 推广广与应用用第十三条条 国家家鼓励和和支持可可再生能能源并网网发电 建设设可再生生能源并并网发电电项目,应应当依照照法律和和国务院院的规定定取得行行政许可可或者报报送备案案 建设设应当取取得行政政许可的的可再生生能源并并网发电电项目,有有多人申申请同一一项目许许可的,应应当依法法通过招招标确定定被许可可人 第十四条条 电网网企业应应当与依依法取得得行政许许可或者者报送备备案的可可再生能能源发电电企业签签订并网网协议,全全额收购购其电网网覆盖范范围内可可再生能能源并网网发电项项目的上上网电量量,并为为可再生生能源发发电提供供上网服服务 第十五条条 国家家扶持在在电网未未覆盖的的地区建建设可再再生能源源独立电电力系统统,为当当地生产产和生活活提供电电力服务务 第十六条条 国家家鼓励清清洁、高高效地开开发利用用生物质质燃料,鼓鼓励发展展能源作作物 利用用生物质质资源生生产的燃燃气和热热力,符符合城市市燃气管管网、热热力管网网的入网网技术标标准的,经经营燃气气管网、热热力管网网的企业业应当接接收其入入网。
国家家鼓励生生产和利利用生物物液体燃燃料石石油销售售企业应应当按照照国务院院能源主主管部门门或者省省级人民民政府的的规定,将将符合国国家标准准的生物物液体燃燃料纳入入其燃料料销售体体系 第十七条条 国家家鼓励单单位和个个人安装装和使用用太阳能能热水系系统、太太阳能供供热采暖暖和制冷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务院建设设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国国务院有有关部门门制定太太阳能利利用系统统与建筑筑结合的的技术经经济政策策和技术术规范 房地产开开发企业业应当根根据前款款规定的的技术规规范,在在建筑物物的设计计和施工工中,为为太阳能能利用提提供必备备条件 对已已建成的的建筑物物,住户户可以在在不影响响其质量量与安全全的前提提下安装装符合技技术规范范和产品品标准的的太阳能能利用系系统;但但是,当当事人另另有约定定的除外外 第十八条条 国家家鼓励和和支持农农村地区区的可再再生能源源开发利利用 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管管理能源源工作的的部门会会同有关关部门,根根据当地地经济社社会发展展、生态态保护和和卫生综综合治理理需要等等实际情情况,制制定农村村地区可可再生能能源发展展规划,因因地制宜宜地推广广应用沼沼气等生生物质资资源转化化、户用用太阳能能、小型型风能、小小型水能能等技术术。
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对对农村地地区的可可再生能能源利用用项目提提供财政政支持 编辑本段段第五章章 价格格管理与与费用分分摊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