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巴县档案》看清末“庙产兴学”与佛教团体的反应.doc
15页从《巴县档案》看清末“庙产兴学”与佛教团体的反应 内容摘要:“庙产兴学”运动是近代影响佛教发展的重要社会运动本文以《巴县档案》为基本史料,选取巴县在清末执行“庙产兴学”政策为考察对象,对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的诸多面相进行较为细致的梳理,从具体个案中分析、了解地方官员、寺僧及庙会首事的态度,以达到了解此一运动运行的实态之目的关键词:“庙产兴学”;《巴县档案》;反应;清末作者简介:梁勇,历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教授 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宣布废停科举、兴办学堂,培养人才巴县城乡社会,各类官立、公立、私立学堂“蔚若云兴”[1]在新式学堂的办理过程中,笔者已经专文探讨了由于办学经费的筹措,乡村社会的权势发生的某种转移[2]在本文中,笔者尝试从“庙产”原有的管理者或拥有者——佛教团体的角度,来看他们对新式学堂办理的态度及应对之策,并对此一运动过程中地方官员的角色作初步探讨,最终达到多角度理解“庙产兴学”运动之目的[3] 一、“庙产兴学”之议的提出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二(1901年9月14日),清政府下诏办学,谕令“将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4]。
此一政策不久便在巴县得以实行光绪二十八年(1902),四川总督岑春煊札饬通省清查书院、义学资产,作为兴办学堂的基础,“惟是欲创新基,必先清查旧底,始有下手之处”[5]1903年,巴县农村各场镇废除义学,开办新式学堂,“书院、义学之名无存矣”[6] 由于各州县原有的书院、义学为数不多,完全不能满足办理新式学堂的需要为此,清末各地方大吏、维新派官员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解决之道巧合的是,他们都提出了提拨庙产经费作为学堂经费的意见光绪二十四年(1898)五月,康有为呈《请饬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建议将乡村淫祠改建为小学堂他以广东为例,称“乡必有数庙,庙必有公产”,如将这些庙改为学堂,以公产为“公费”,则“年至六岁者,皆必入小学读书”[7]同样,张之洞在《劝学篇》也称,可以将“佛道寺观”改建为新式学堂,并提出了具体的提款比例,即每县的寺观提取十分之七改为学堂,而改为学堂的寺观,其田产“学堂用其七,僧道仍食其三”[8] “庙产兴学”之议一经提出,便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1901年前后,《申报》等报刊发表了大量有关“毁庙兴学”的评论,如是年八月初六日,《申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毁寺观以充学堂经费议》,内称“夫今天下之蠹国而病民者,莫若僧道,而各府、州、县之寺观、淫祠,或数倍于书院,或数十倍于书院……今宜特下一令,严禁二氏之教,凡男僧女尼,悉令蓄发还俗……寺院屋产悉没入官,充作学堂经费”[9],“惟有以各省之寺庙为各省之学堂,事既易行,理尤极顺”[10]。
有的也从经费上谈到了“毁庙兴学”的益处,“地方公款,各有专属,全废固属不能,酌提亦非不易……而地方之庵庙寺观,无论为大为小,尽数毁之,在乡者或以其地栽种树木,或以其地开垦作田,在城镇者或改为民房、店铺,岁收其值归入学堂”[11] 同时,这一观点也得到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绅士阶层的支持1904年初,四川一乡绅在给学务处的报告中说,学堂创办之初,经费和校址都很难筹划,而僧道二氏却占用了大量的地方公共资源,“私利独大”,并且养了一群懒惰之人,希望将“庙田以充学费,因寺宇而为学堂”庙产兴学”逐步成为部分产、官、学界的共识[12],认为此举“是以空门之财化为实业之用,开民智而不病民力现在筹款维艰,若不亟为学堂谋,将来恐亦比提为他项之用,以地方公产办地方公益”[13]如《四川官报》发布《劝办学堂说》:“把本乡应占的神会、庙业、斗秤及书院、义学的旧款让出,全给与贫户办蒙学,贫户又加以应自出的学费,零星凑集,便成局款[14]对此,什邡县增生刘瑞云亦称,“各属兴设学堂,款项不足,大率议提庙会、戏剧、酒食无益之费,以为挹注”[15] 二、巴县办学的过程 咸丰以降,清政府财政压力与日俱增,根本无力由国家投资在地方进行大的公共建设,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之后,更是如此。
张百熙、荣庆等人在《学务纲要》就小学堂经费一节称,“此时各省经费支绌,在官势不能多设……既当督饬地方官,剀切劝谕绅富,集资广设”[16],即希望地方绅士能够担当起办理小学堂的责任其实,就各类新式学堂的建设来说,清政府实行就地筹款的原则在办学层次上,实行分级分区办学,即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分别由中央、省、县三级负责办理[17]巴县各乡村小学,主要也是靠提拨庙产来兴办的,“镇乡小学,系地方私立,呈准备案,经费多提拨庙产、神会或抽收斗息或抽取红庄,其大较也”[18]由于方志编纂者的“无意”忽略,略去了各新式学堂建立过程中的诸多细节,难以估计庙产等地方公产在新式学堂建立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下面通过巴县档案的相关资料对此一细节进行梳理 按照《奏定学堂章程》,州县办学,分区办理,巴县共分为城区、东区、南区、西南区、东南区、西区、西北区共7个学区各区办理学堂经费“就地筹款,官不经手”1904年8月,巴县城乡各庙与办学绅士达成协议,签署《庙捐章程》,在巴县县城文昌宫设立僧会总局,负责每年向各庙提取办学经费,庙产僧会统一管理、提拨,举荐僧会莲蓬为主办,僧圣安、性悟、慧宫为帮办,主持提拨庙产。
僧会将巴县境内的寺庙分为10单(即10个片区),每单设僧总1人负责征收僧会成立不久,就通饬各庙,“将庙产造册,明晰注定收租多寡,应捐租谷若干”[19]如廉里八甲福寿庙僧超文就负责该甲的经费征收[20]庙产的提取比例为每年收入的五分之一但这个比例只是一个临时的方案,从资料来看,当时双方对此提取方案都不甚满意僧方不愿意缴纳此款,而办学绅士一方又觉得提取的款项太少,比例过低 “庙产兴学”之初,曾发生一小插曲1904年,浙江巡抚聂缉椝饬令将杭州龙兴寺改建为工艺传习所,引发外交纠纷1905年4月,光绪下诏“凡有大小寺院及一切僧众产业一律由官保护”,“地方要政不得勒捐庙僧”[21]巴县各庙僧人借机“欲不缴此款”[22]并上书县令傅松龄要求豁免庙捐[23]可见光绪帝的这份上谕给地方提拨庙产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四川总督专门发文解释这份诏书的适用程度,大体意思是说,上谕要求保护的是在国家正祀之列的寺庙财产,“至于地方公庙及各省会馆资业”,因为都是由众人捐献而成,“仅供焚献,与方外生计毫无关碍”,当然就不在上谕要求的保护之列[24]时任巴县县令傅松龄坚决支持莲蓬、圣安等人的意见,将寸光“械责四百”收押待质。
而四川各类庙产,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庙产主要是清初各省移民来川之后向寺庙捐献的田产构成,其性质颇为复杂,有为族产性质的,也有会馆性质的,但基本上都是公捐而成,因此都在提拨的范围之列[25]这份解释法令,打破了寺僧欲通过光绪这份上谕保护庙产的企图巴县县令最后以大慈寺僧寸光“把持谷捐,情属可恶”为由,当场掌责400,收押20余天结案 从档案资料来看,四川抽取庙产的比例各地不一,上限占庙产总数的4/5,下限止于张之洞所主张的3/101908年,四川总督将全省提拨庙产的比例进行了统一,各场庙产、会产岁入的十分之四作为本地学费[26] 《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27]可能为巴县劝学所调查统计的城乡学堂简明表,该表详细罗列了巴县各学区学校数量、校制、经费、管理、教员、学生、学科及开校年月,可以说是巴县晚清办学成果的总汇该表的经费一栏,详细提供了各学堂的经费来源及具体数额,表一即是对《巴县城乡学堂分类简表》经费栏进行的简单归类,借助表一尝试地发现巴县学堂中由庙产等地方公产创办的学堂在整个学堂中的比例,及其与学堂性质之间的关系 从上表可以看到,官立学堂都由劝学所拨款,每年均有常款,而民立学堂主要靠征收学费来维持日常管理。
和“庙产兴学”相关的主要为公立学堂,其资金来源,据简单的汇总,有庙产会银成分的123所,约占总数的56%;有捐献成分的35所,约占总数的16%;抽厘的66所,约占总数的30%;行会捐助9所,为总数的4%;居民集资的16所,为总数的7%;将地方公款或义塾田产转换使用的44所,约占总数的20%[28]这些数字让我们知道,提拨的庙产为地方办学堂主要的经费来源 三、地方官员——庙产兴学的积极推动者 “庙产兴学”能够得以在全国顺利地推行,与地方官员的积极推动有密切关系按照《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学堂的办理成效与地方官员的政绩相关,“自科举废后,学堂为地方官考成所系”[29],将官员任内兴办学堂的数量作为考核官吏的重要内容之一[30]1903年,锡良就任川督,即发文通饬各府、厅、州、县赶办学堂,若有“玩泄固执之辈,虽朝夕督责,犹多漫不经意;今再宽以岁月,必付坐忘;迨开学届期,依然如故……无论官绅,定干严处,断不宽贷”[31] 1905年,四川总督对各州县的学堂办理情况进行了汇总,并对其中办理得法及毫无章法的部分州县官员提出了表彰与批评,这里试摘数例如下图: 上引数位知县仅是受表彰或惩罚的县令中的一小部分,从此5人所受的奖惩来看,清政府已将办学的成果与官员的仕途结合起来,这无疑促使了官员办学的积极性。
如受到记大功表彰的巴县县令傅松龄,上任后即“谕令三里分立小学六馆”[32]又如重庆铜梁县县令黄德润,数月内就筹集到办学经费一万多两,设立公立蒙学数十所、女学4所,“凡七八岁至十岁幼女均送入学读书习字、学算”[33] 《东方杂志》等报刊杂志当时也辟专栏,对办学成效彰著的县令进行了报道如前面谈到的长寿县县令唐我圻上任不到一年,便因设立蒙学80余处,筹款80余串,被作为办学典型而受到《东方杂志》的宣传[34] 在上述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地方官员对“庙产兴学”的态度的大致倾向,就不言自明了下面我们以县令对有关案例的判词中来看县令对“庙产兴学”的态度 个案一:光绪三十四年,巴县虎溪场学董邱厚基以认捐的学款屡催不缴为由,控告庙会首事罗源盛、王至诚等人在事情还未完全弄明白的情况下,学董邱厚基请求县令叫罗源盛等人补齐应交之学款,县令即批“理合照补,勿庸率请唤追”[35]当庙会首事继续拖延不给,邱厚基请求县令派差追缴,县令批“禀□额款,断不能任其抗欠,准签差唤追”,即发给差役执照拘捕罗源盛、王至诚等人[36] 个案二:宣统元年6月,举人胡为楷等人向巴县县令报告本城字圣宫住持了尘平时素行不法,要求将该僧驱逐,并将庙宇改建为女子师范学堂。
县令周庆壬在诉讼文书中批示道,“庙宇均系公产,无论僧道住持,一有不法,即应斥逐充公,此正办也并认为“此时值朝廷注重兴学,女子师范及实业学校,尤刻不容缓巴县地基甚不易得,字圣宫僧人了尘将庙宇押当为嫖赌之资,地方首人先无一人论及,岂竟毫无闻见,殊可怪叹候即如禀,签逐充公,一面谕令劝学所赶急筹款,将庙地请回,兴速学堂,以洗污浊面广教化[37] 从上述两案可以看到,县令对于“庙产兴学”完全持支持的态度清政府下令全国广办学堂,所需经费甚多咸、同以降,地方州县财政完全到了捉襟见肘的地步,根本没有多余的款项移来办学老百姓这方面,各类税外加税层出不穷,就四川来说,就有津贴、捐输、三费、新老厘金以及铁路捐输、昭信股票等等清地方政府能够筹集学款的渠道,无非三种,提拨、罚缴、征捐,后两者属于与民争利,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而提拨庙产,则属“以公济公”,操作相对来说更为容易 在某些情况下,地方官员甚至同意将在国家正祀范围之内的庙宇也改作学堂光绪三十年12月,璧山县职员李光谦、李禾生,巴县监生万邦贞等人在给巴县令的呈词中说,此前他们曾向巴县县令禀请在关庙设立民立小学1座,得到了批准,并将占据庙宇的各类闲杂人员逐出了寺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