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导则.doc
27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4年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导则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本导则适用于对加油加气站[包括公路加油加气站、水上加油加气站(船、岸基站)]的安全评价本导则不适用于橇装式加油加气站、农业加油点和流动加油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重大危险源辩识》 GB18218-2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237《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294《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SB/T10390《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 AQ3001 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3.1.3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3.2 被评价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3.2.1 应提供的检查资料:a)安全评价委托书;b)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c)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d)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e)新、改、扩建加油加气站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f)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g)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合格报告;h)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场所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i)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j)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水上加油加气站还需提供海事、渔业等部门占用水域批准文件和船检部门出具的船检证书3.2.2 被评价单位的周围环境图、平面布置图3.2.3 设备、设施相关登记、检测等技术文件4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4.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4.3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4.4 《XXX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5 安全评价程序5.1 前期准备工作5.1.1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规定的文件。
5.1.2 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5.1.3 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5.2 现场检查和评价5.2.1 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5.2.2 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影响的范围5.2.3 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a)安全管理;b)总图布置;c)工艺及设施;d)电气装置;e)加油、卸油作业5.2.4 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对现场设施、装置和防护、管理措施进行检查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水上加油加气站除陆上加油设施采用上述检查表外,还应针对码头、加油船另行制定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进行检查评价(供参考的检查表见附录B、附录C) 5.2.5 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a)安全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b)总图布置和站场与站房方面的对策措施;c)工艺及设施方面的对策措施;d)消防与电气安全方面的对策措施;e)其他的对策措施5.3 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确认已符合要求5.4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6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6.1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6.1.1 安全评价的依据。
6.1.2 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6.1.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评价单元的划分6.1.4 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6.1.5 分析评价6.1.6 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6.1.7 整改情况复查表(见附录D)6.1.8 评价结论:a)符合安全要求;b)不符合安全要求6.2 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7 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7.1 封面(见附录E)7.2 封二(见附录F)7.3 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委托书复印件7.4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见附录G)7.5 目录7.6 正文7.7 附件(本导则3.1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件)专心---专注---专业附录A:加油加气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一、安全管理项目检 查 内 容类别检查记录结论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A2、安全检查制度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A4、安全用电、用火管理制度A5、电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A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A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A8、值班制度B9、水上加油船安全规定B10、岸基加油加气站安全规定。
B安全生产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A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A3、计量员、加油员安全生产职责B4、电工安全生产职责B5、机修工安全生产职责B安全操作规程1、接卸油作业操作规程A2、配、发电操作规程A3、加油操作规程A4、计量操作规程A5、水上储运作业防火操作规程A6、水上加油加气站收油规程A安全组织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A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预案演练B从业人员资格1、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A2、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A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A4、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证B二、总图布置项目检 查 内 容类别检查记录结论站址选择1、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A2、加油加气站的设置及等级,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3.0.3的规定A3、加油加气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4.0.4的规定A4、按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建设的加油加气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阻隔防爆装置。
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当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的规定A5、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B平面布置平面布置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的规定:①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②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③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A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A3、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5.0.8规定A4、加油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A5、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②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③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B6、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B7、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②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③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B8、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B暖通建筑1、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②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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