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拆分付汇逃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税款.docx
4页佣金拆分付汇逃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税款(2013-07-12 16:05:54)转 载 ▼标签: 转载分类: 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佣金拆分付汇逃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税款作者:税眼朦胧佣金拆分付汇逃避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税款来源:中国税网阅读提示:以下案例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组织编写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一书,供大家参考学习案情概述企业通过拆分付汇的方式,将大额付汇化整为零,以逃避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同时,对于企业支付的所谓境外“佣金”,税务机关通过深入调查和逐层分析发现,原来就是以前年度对外支付的“产品设计费”,改头换面的真实目的就是想逃避“特许权使用费”税款扣缴义务和纳税义务相关事实大连 W 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 公司”)成立于 2006年,主要经营镀锌炉的生产、组装、调试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于 2007 年进入首个获利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 3 万美元以下付汇信息进行专项核查中发现,该公司 2008 年 12 月和 2009 年 4 月分别向境外母公司 A 集团支付两笔“佣金——顾问费”,金额分别为 20800 美元和 102942 美元。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 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3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3 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W公司向境外 A 集团支付 102942 美元,超过 3 万美元,按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但经询问,W 公司并没有申请办理过这类证明没有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外汇如何付出去呢?税务人员随即展开了调查案件处理1.“佣金”拆分付汇通过查看付汇对应的银行水单发现,W 公司在 2009 年 4 月 3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向境外付汇四笔,每笔金额都不超过 3 万美元,但收款人都是境外 A 集团汇发[2008]64 号文件规定了单笔金额超过 3 万美元以上的要开具税务证明,而没有对什么情况属于“单笔”作出详尽规定W 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将大额付汇分拆成不超过 3 万美元的小额付汇,称其每笔付汇都是“单笔”,堂而皇之办理了付汇手续。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 W 公司没有办理《税务证明》而又能将大额款项支付给境外 A 集团的问题针对上述事实,企业的解释有两点:一是从 2008 年年底开始,公司的销售主要是采取由中间人联系客户,将客户需要的设备型号通过发给工厂,工厂对中间人支付佣金支付境外 A 集团的顾问费就是由于 A 集团给 W 公司介绍、联系境外客户而支付的佣金,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劳务,款项本身不应当在中国纳税二是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费时费力,用拆分付汇的方式既缩短了时间,又节省了办公成本调查人员对企业解释疑惑重重:到 2008 年年底,W 公司成立已逾两年,销售网络已经成型,且该公司 2006 年成立、2007 年就开始盈利,发展形势较好为什么突然间要废弃原先的销售网络而通过中间人进行销售呢?付出的款项是否是真实的“佣金”呢?2.“佣金”原来是“产品设计费”通过调阅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查人员发现 W 公司在 2007 年时与 A 集团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两笔,且自行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了企业所得税通过对比 W 公司 2007 年和2008 年两年的成本和销售费用构成发现,2007 年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产品设计费”在 2008 年没有了,而 2008 年的销售费用中多出了“佣金——顾问费”。
经过进一步核实,调查人员发现 W 公司生产镀锌炉的技术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由于产品的特殊性,W 公司一般是根据客户特殊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因此拥有技术人员是 W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前提按此思路,调查人员查阅了员工花名册后,发现 W 公司并没有自己的设计技术人员由此,调查人员怀疑“产品设计”环节应该是由 A 集团在境外完成的,W 公司支付的“佣金”实际上就是“产品设计费”,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企业将“产品设计费”替换为“佣金”,目的是逃避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义务调查人员向 W 公司索要了当年的“委托设计合同”,发现合同上明确注明由境外 A 公司负责产品设计,W公司负责生产经过调查人员宣传税收政策和据理力争,企业承认“佣金——顾问费”就是“产品设计费”,且为了不引起税务机关注意,将其分为四笔分别付汇最终 W 公司补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84684.03 元,滞纳金 21627.69 元案例启示针对有些企业拆分付汇以逃避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核查 3 万美元以下付汇项目税收征管情况同时,定期了解企业新情况和新动态,对属于应代扣代缴的项目要早做监控,及时处理对于企业对外支付的各种名义的费用,要对其经济实质、真实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分析,确保企业正确适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