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四章(4).docx
3页土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规知识第四章(4)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依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力量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力量、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与无民事行为力量 1.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完全民事行为力量,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力量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推断行为力量的根本依据,因此已经成年且精神状况完全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可以独立进展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这一条规定包含两种状况:第一种为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其次种为特别的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人,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是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那些“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人。
他们被“视为”完全行为力量人,也就是说,这只是一种法律推定,当他们不再参与劳动,不能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就丢失了作为完全行为力量人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力量 限制民事行为力量,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力量或局部民事行为力量,指法律给予那些已到达肯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识别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力量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可以进展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各种必要的社会学问和社会活动阅历,不能充分预见其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意义,应当对其民事行为力量加以限制这些进展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的数额等方面加以认定一般来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如下方面的活动:1)进展满意其日常生活需耍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2)从事只取得利益而不担当义务的行为,如承受赠与嘉奖。
3)承受以自己行为的获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其次款规定:“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可以进展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类精神病人,虽然已经成年,但是由于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熟悉和推断自己行为的意义及后果,也要对其民事行为力量进展相应的限制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展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的数额等方面加以认定 3.无民事行为力量 无民事行为力量,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力量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展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都没有成熟,对其行为的性质和相应的后果缺乏熟悉和推断力量为爱护他们的利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只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展必需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力量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展民事活动。
这类精神病人,虽然已达成年,但是由于精神障碍或者错乱,不能正确熟悉和推断其行为的后果和法律意义,因而法律也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对于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必需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进展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