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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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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内容:内容:共八章共八章共八章共八章 六十三条六十三条六十三条六十三条•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附则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区用药医嘱单         第四条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但不得使用但不得使用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遵医嘱遵医嘱遵医嘱” ”、、、、“ “自用自用自用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

      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 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超剂量超剂量超剂量使用时,应使用时,应使用时,应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 g)、毫克()、毫克()、毫克()、毫克(mgmg)、微克)、微克)、微克)、微克((((μgμg)、纳克()、纳克()、纳克()、纳克(ngng)为单位;容量以升()为单位;容量以升()为单位;容量以升()为单位;容量以升(L L)、毫升()、毫升()、毫升()、毫升(mlml))))为单位;国际单位(为单位;国际单位(为单位;国际单位(为单位;国际单位(IUIU)、单位)、单位)、单位)、单位(U)(U);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中药饮片以克(g 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试试用用期期人人员员开开具具处处方方,,应应当当经经所所在在医医疗疗机机构构有有处处方方权权的的执执业业医医师师审审核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说明书中的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处方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注明理由•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外,麻醉药品注射剂,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仅限于医疗机构于医疗机构内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麻醉药品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一次常用量;控缓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日常用量 第一类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日常用量 第二类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不得超过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得超过7日常用量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张处方为1日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其处方权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处方保存期限为1 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2年,麻醉药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 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第五五十十四四条条  医医疗疗机机构构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按按照照《《医医疗疗机机构构管管理理条条例例》》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的的规规定定,,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并并可可处处以以50005000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情情节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三)使用未取得药学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一)未取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方资格的医师擅自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医师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二)医师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三)药师未按照有关规定调剂麻醉药品、(三)药师未按照有关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生行政部门给予生行政部门给予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警告警告警告或者责令或者责令或者责令或者责令暂停暂停暂停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吊销吊销吊销其执业证书:其执业证书:其执业证书: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处方的;处方的;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谢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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