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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pdf

29页
  • 卖家[上传人]:雨水
  • 文档编号:147544116
  • 上传时间: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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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 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 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 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 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降职;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 6 个月; (二)记过, 12 个月; (三)降级, 18 个月; (四)降职、撤职,24 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 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 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 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 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 响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 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 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第八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在决定给 予其撤职处分时, 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 因违纪违规受到查处而被免职的,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因 其他原因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 处分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 )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九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 , 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 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 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 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 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 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 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 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 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 同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 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 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 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 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 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 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具有本规定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 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 处分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 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 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 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 可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 日起 30 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受理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 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被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 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 的,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 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在 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 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根 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 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 察看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拘役期满释放后 尚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 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 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 察看处分的, 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 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 长的一种处罚后, 表现好的, 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 (薪酬) 等级; 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五条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 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察 看期内的, 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 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 当的劳动报酬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 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取 消待遇、免职、责令辞职、解聘、禁入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等组 织处理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组织处理意见一般应由人事部门根据监 察部门查清的违纪违规事实,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 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扣发工 资(薪酬)、奖金等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 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 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 理的职责和权力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纪律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 部门负责提出, 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

      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 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 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 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 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 述和申辩; (五)将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 移送审理; (六)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呈交单位或 者部门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 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七)将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 议,作出处分决定; (八)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 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九)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管理规定,不认真进行 可行性研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 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者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 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 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险评估,不执行有关决策、计划、 审批程序,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建设、技术引进及改造、扩大生产 经营规模,或者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 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该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者无法使用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 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的; (三)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施工、验收工作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质量 监督、管理和检查,放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的; (五)在工程项目结算中,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 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六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 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进 行虚假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参与招标的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 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司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招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全部 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第三十七条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违章操作、违章施工、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技术标 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公司或消费者利益造成 危害的; (三)违反规定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物被侵吞、 挪用、盗窃、诈骗、丢失、损坏、变质、浪费的; (四)未取得有关资质、权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国家行 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五)违反税务管理规定,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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