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重要名词解释.docx
7页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种专门术语,指内容互相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规定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行管辖而形成的法律合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第三章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重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种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内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辨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合用的范畴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林(意思自治,国私天才)——达让特莱(严格属地主义)荷兰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胡伯(三原则,其中第三个原则创立了出名的国际礼让说){19世纪的国际私法发展史}3、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批判了法则区别说,主张各国互相依赖合用法律,使一种法律不管在哪国产生都是用一种法律解决法律冲突的措施就是对每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拟定其性质,然后按照这一性质,求得其应合用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4、国籍说法——意大利——孟西尼(主张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提出三大原则:1)民族主义原则——国籍原则,凡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要合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即属人法2)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原则,尊重人的自由,有关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合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3)公共秩序原则——属地主权原则5、国际礼让说—美国—施托里(继承了荷兰法则区别说)主张解决的三个原则是:1)一国在其领土内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和审判权2)法律无域外效力3)根据一国礼让原则,一国法院可在不危机本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合用外国法6、既得权说—英国—戴西主张法律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一国考虑合用外国法时只根据外国法已经合法获得的权利并非外国法自身,英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现代国际私法发展史}7、本地法说—美国—库克8、政府利益说—美国—柯里讲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即两国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发生了冲突以外两者体现的政府利益没有和有发生的冲突觉得只有在真实冲突的状况下才会发生法律冲突即对政府利益的分析,哪国有合法利益就合用哪国法律,若两国均有合法利益,合用为法院地国的法律;如果两国有合法利益,而无合法利益的第三国为法院地国时,既可以合用法院地国法律,也可以合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觉得应合用的法律。
9、最密切联系说—美国—里斯产生于美国司法判例内容: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从质和量的角度对该法律关系的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中心地所属的法律即为该 法律关系所应合用的准据法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1、冲突规范:又称法律合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合用何种实体法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2、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或连结根据是指法律冲突借以拟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合用何种法律的根据常用的连结点涉及: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债务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婚姻举办地、立遗嘱地等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合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3、系属公式:把某些解决法律冲突的的规则固定化、公式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法律合用原则,以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冲突问题4、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拟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国内实体法或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是国际私法一种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第五章 合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1、辨认:又称“定性”或者“分类”,是指在合用冲突规范时,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自身进行解释,以拟定应当合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2、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合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应合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或者她国的法律,最后法院以法院地国法律或她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3、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运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合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合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4、公共秩序保存:又称公共政策,体现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主线利益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合用外国法时,因其合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斥其合用的一种制度5、公共秩序保存制度:法院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需要,保存不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合用外国法,或者保存不对外国的司法祈求予以协助,或者保存在某些涉外领域直接合用内国法等6、外国法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为合用外国法而查明或者拟定外国法内容的制度查明外国法是合用外国法的前提第六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及其财产未经其批准,其她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用扣押,强制执行或者其她强制措施。
涉及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第九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合用1、国有化: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其政策和法令讲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一般觉得国有化有三种形式:没收、征收、征用2、信托: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足以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自己的但愿和规定,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第十章 跨国破产的法律合用1、破产普及主义: 又称普遍性原则,与单一破产理论相联系,指一国的破产宣布具有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所为的破产宣布的效力不仅及于破产人在内国的所有财产,并且及于破产人在外国的财产;与破产有关的一切利害关系人,无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到内国破产宣布的约束具域外效力,如今占主流)2、破产属地主义:又称地区性原则,与复合破产理论相联系,指一国法院所做的破产宣布效力仅限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位于其她国家的财产不应受到影响,它们仍应保存在破产人手中,除非被财产所在地国的债权人扣押或财产所在国开始另一破产程序只具属地效力无域外效力)第十七章 涉外婚姻与侵权的法律合用1、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容许其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缔结婚姻的制度。
2、跛脚婚姻:在一种波及两个国家法律的涉外婚姻关系中,婚姻方式只符合其中一国法律的规定,那就将浮现同一婚姻在一国有效而在另一国却不被承认的“跛脚婚姻”的现象第十八章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合用有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合用原则的两种重要制度1、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种整体根据同一种法律合用原则确立准据法,即继承合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2、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辨别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合用原则拟定准据法,即动产合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合用物之所在地法3、国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法》第31条: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常常居所地,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第二十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国际司法协助:国际私法协助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祈求,代为履行某种诉讼行为,或者提供某些司法方面的协助,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2、域外送达:一国法院根据国际公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其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3、域外调查取证: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的批准下在法院国境内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4、属地管辖原则:又称地区管辖原则,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主张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其所属国境内的一切人、物以及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享有管辖权5、属人管辖原则:同样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强调诉讼当事人的国籍,主张一国法院对于波及本国国民的涉外民事案件都享有管辖权尚有专属管辖原则、合同管辖原则6、平行诉讼:又称“双重起诉”、“诉讼竞和”,指相似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似事实以及相似目的同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7、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平行诉讼与诉讼的竞合)对于外国已经受理的相似当事人基于相似事实和相似目的的诉讼,后受理法院承认外国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效力而回绝或终结本国诉讼的制度8、挑选法院:是英美法上的一种术语,系指运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种最能满足自己诉讼祈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本章背面三个为李桌韫同窗在其袁发强版里提到,其她的各章名解梁和袁都提到了) 其她:1、侵权双重可诉原则:指对于发生在法院地领域以外的被诉称侵权的行为,必须法院地法律与行为地法律均觉得是侵权行为,法院才将其作为侵权之诉受理。
2、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或在选择无效的状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多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合用的一项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