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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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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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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问题
    •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节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节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种因素与国外有联系2、国际私法的规范重要涉及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重要涉及如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献的体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涉及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涉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国内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措施?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悲观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种人同步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状况,悲观冲突就是一种人没有国籍的状况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种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合用有常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常常居所的合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悲观冲突时,合用其常常居住地法律法律5、住所冲突的解决措施?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她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常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常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拟定的,以其常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种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自然人常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目前的居所地法作为常常居所地法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因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规定合用的现象实质是有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因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7、法律冲突的种类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悲观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8、法律冲突的解决措施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互相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第六章、冲突规范9、“不动产的所有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答: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该冲突规范的范畴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关系,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连接点是不动产所在地1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答: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合用某国法律的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不直接规定合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种可推定的系属,据此寻找应合用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单边的连接点是明确的,双边是抽象的;双边一般具有普遍合用性,单边一般只规定特殊问题11、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答: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都是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中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重叠冲突规范要同步合用,而选择冲突规范则则一合用;其中可以任意选择的称为无条件的选择合用冲突规范,需要按顺序选择的称为有条件的选择合用冲突规范第七章、准据法的拟定12、程序问题合用法院地法的理由答:(1)法院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2)程序问题合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3)程序问题合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需要13、辨别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义答:(1)国际私法中,一种问题被辨认为程序问题应合用法院地法,被辨认为实质问题应合用准据法;(2)不同国家、学者对于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见解不一;(3)辨别的目的在于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合法。

      14、准据法的概念特点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特点:可以拟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经冲突规范指引;是具体的法15、准据法的选择措施答:依法律性质决定;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依比较损害措施决定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16、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措施答:涉外民事关系合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合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7、公共秩序保存答:公共秩序保存指法院地国按照冲突规范合用外国法时,其成果将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就排除外国法的合用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合用的否认或防备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合用而直接合用内国法的肯定作用特性:具有不拟定性,实行灵活性和伸缩性,有助于法官根据本国利益需要,随机应变,但不得滥用立法措施:间接限制、直接限制、合并限制第九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1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法的有关规定答: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合用常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用常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根据常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用行为地法律,但波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布失踪或者宣布死亡,合用自然人常常居所地法律19、其她有关规定答:(1)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合用定居国法律2)定居国外的国内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如行为在国内境内所为合用国内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合用定居国法律3)外国人在国内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依国内法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4)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合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合用其住所地法律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20、物之所在地法的合用范畴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合用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土地、附着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她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合同选择动产物权合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21、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答:船舶原则:旗国法例外:优先权合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此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合用原登记国法民用航空器原则:登记国法例外:优先权合用法院地法运送中的动产意思自治优先—运送目的地法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法权利质权质权设立地法第十二章 债权关系的法律合用22、合同之债《合同合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②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 ③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④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股份转让合同;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的合同; 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公司资产的合同;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她合同。

      《合同合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性的一方当事人常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她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合用合同签订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签订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合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她多种加工承揽合同,合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合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5)动产租赁合同,合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合用质权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合用贷款人住所地法8)保险合同,合用保险人住所地法9)融资租赁合同,合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建设工程合同,合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11)仓储、保管合同,合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12)保证合同,合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3)委托合同,合用受托人住所地法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合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15)拍卖合同,合用拍卖举办地法16)行纪合同,合用行纪人住所地法17)居间合同,合用居间人住所地法2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答: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合用: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法律合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用当事人合同选择合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合用当事人共同常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常常居所地的,合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24、侵权之债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合用25、国内有关涉外继承准据法的规定答: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常常居所地法,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26、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答:(1)对人诉讼管辖权与对物诉讼管辖权;(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3)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后者为法院的连结点选择);(4)强制管辖与合同管辖27、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答: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合同管辖原则28、国内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1)一般地区管辖: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国内境内,国内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地区管辖:对被告不在国内境内的合同纠纷和其她财产权益纠纷 A、合同缔结、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B、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权C、财产所在地管辖权D、合同管辖权E、应诉管辖权(3)、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2)港口作业纠纷;(3)遗产继承纠纷;(4)外商投资纠纷第二十八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9、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1)原判法院具有合格管辖权(外国法辨认) (2)诉讼程序公正(根据外国法院判决所根据的程序、外国法辨认) (3)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外国法辨认); (4)必须是合法的判决(欺诈、枉法裁判无效;内国法辨认); (5)不与内国法院所作同一争议的判决相抵触; (6)原审法院合用了合适的准据法; (7)存在互惠关系; (8)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30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院提出祈求;(2)外国法院依双边公约或互惠原则提出祈求;(3)时效为半年(法人)或一年(自然人)。

      4)依国内民诉立法与有关规定审查;(5)不违背国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6)审查合格的,裁定承认其效力;(7)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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