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doc
15页美国纺织品服装技术法规(2011年9月更新)(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纺织品纤维标签> 纺织品成分标签法(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5 U.S.C. §70)> 羊毛产品标签法(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8)> 毛皮产品标签法(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 69)> 纺织产品标识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6 CFR part 303)> 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16 CFR part 300)> 毛皮制品标签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1. 上述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产品都应该加贴标签,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 纤维名称和含量、产地国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
2. 适用范围16CFR303适用于以下产品:服装(除帽子和鞋子)、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 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垫、带有头标的 旗子或面积大于216 in2(13.9 dm2)的旗子、软垫、所有纤维、纱线以及织物、家具套与其他用于家 具的罩布或床罩、毛毯与肩巾和睡袋16CFR303不适用以下产品:《羊毛产品标签法》中规定的产 品,家具装饰用填充物,由于产品结构需要而加入的内层或夹层、填充物,经硬挺整理的装饰带、 服装的贴边或衬布,地毯的底布,地毯下面的填充物或衬垫,缝纫线及绣花线,鞋子和套鞋类中的 纺织品,帽子、提包、包装和包装带,灯罩,玩具,女用卫生产品、胶带布、尿布等…次性使用的 非织造布产品,带子、裤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尿布衬垫,涂层织物 16CFR300所指的羊毛产品为含羊毛的所有产品(包括回收羊毛),包括服装、毯子、织物、纱线和 其他产品在纺织品中未包括的产品如帽子和拖鞋,如果含有羊毛,则必须接受羊毛法规的管制 16CFR300不适用于对地毯、小块地毯、垫子或家具装饰布的制造、装运、以装运为目的的交付、 销售,也不适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个体。
3. 纤维名称根据法规规定,无论是天然纤维还是化学纤维,标签上都应该标识其属名在标识化学纤维时, FTC 是按照 16 CFR Part 303.7 (Generic names and definitions for manufactured fibers)和国际标准 ISO 2076:1999 (Textiles —Man-made fibres —Generic names )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纺织产品中 含量为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如:cotton棉)、rayon (粘胶纤维)> silk (丝)、 linen (亚麻)和nylon (尼龙)含有毛皮动物的毛发或纤维,旦其含量占5%或以上时,则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fiber (纤维)、hair (毛发)或blend (混纺)等词来表示例如:80 percent Rabbit hair, 20 percent Nylon (80%兔毛,20%尼龙)若纺织产品包括含量占纤维总质量的5%或以上的羊毛或 复用羊毛时,则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说法来指定或表示此类纤维羊毛(wool)是指出自绵羊或羔羊、 安哥拉山羊(Angora goat)>克什米尔山羊(Cashmere goat)>骆驼(camel)、宰驼(alpaca)、美洲驼(llama)、 骆马(vicuna)等动物的毛。
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 组分的合成纤维(可能是喷丝前混合或喷丝后回合的产品),应采用适当而真实的叙述性的术语, 来表示所要求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两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 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说明纤维中的成分,以及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百分比若此类纤维 的成分是基质一原纤结构,则术语“基质一原纤纤维”或“基质纤维”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 信息示例: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100%二组分纤维(65%尼龙,35%涤纶)80% Matrix Fiber (60% Nylon, 40% Polyester)80%基质纤维(60%尼龙,40%涤纶)15% Polyester15%涤纶5% Rayon5%粘胶纤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最近修订《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Textile Fibr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的规则和规定,在「聚酯纤维」(polyester)现时的定义下增设新的通用纺织纤维子类名称和释义。
新 增设的子类名称为triexta,适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PTT)制的纺织 纤维由2009年3月26日起,商家可在纺织品标签内以通用名称triexta标示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 纤维16 C.F.R. Part 303: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Amendment of Rule 7(c )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Act lb Establish A New Generic Fiber Subclass Name - Triexta - and Definition Within the Existing Definition of "Polyester" For A Subclass of Fibers Made From 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 ("PTT"))4.纤维成分含量标识4.1含量标识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他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识,如果产品中含 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
1)纤维标识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大小进行标识,如:55%Cotton55% 棉45%Rayon45%粘胶纤维(2) 单一纤维的标识:如果产品只由一种纤维组成,可用All或100%标识,如“All Wool”或 "100% Wool”;(3) 5%规则:通常情况下,只需标识重量百分比在5%及以上的纤维,5%以下的纤维可用“other fiber"或“otherfibers”来标识,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商标4.2特殊规则(1) 装饰品的标识含有装饰品成分的服装或其他纺织品的标识方法在法规中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进行规定当装饰 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分没有特殊说明H寸,产品成分标签应该标识为 “装饰品除外”,并按规足进行标识;当装饰性部分或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由多种纤维 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识;虽然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但在产品其他部分 有特殊说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2) 修饰物的标识当修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百分比的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识当装饰品 组成产品的一个独立部分H寸,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识。
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不超过5%, 应表示为''装饰部分除外”,且在标签或发票加以上说明当要表明装饰部分占总量的百分比时, 应说明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3) 绒毛及绒毛制品的标识对于绒毛织物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以下方式在标签上说明:应将织物正面或绒毛的纤 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说明,表示出纤维各自的百分比,并标明正面与背面的比率4.3纤维含量允许偏差(1) 纺织品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识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超出允差范围则构成误导,除非公司 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则不适 用此规定比如,一件衬衫是由97%的丝绸和3%的涤纶组成,不能标识为“100% Silk”2) 羊毛产品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允许的偏差范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 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造成时,法规认为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FTC 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品的3%的允许偏差5. 产地标识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管制的产品必须标识出产品的生产国:对于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出加工的 国家或生产国;完全由美国制造的产品标识为“Madein U.S.A.”或其他相同含意的短语;原料进口 但在美国制造的产品,在标识出加工地或生产地为美国的同时,还必须标识进口成分的产地;产品 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国外制造时,应该分别标识。
6. 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身份的标识根据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纺织品标签除标识纤维成分含量和产地国外,还必须标识出制造 商、进口商或/和经销商等公司名称或注册登记号(RN), RN号码是美国FTC对美国的制造商、进 口商、经销商等办理和注册的号码对进口产品,制造商的身份可按照以下方式标注:国外制造公 司的名称;进口商名称或RN号码;批发商名称或RN号码;对于经批准的零售商,可标零售商名 称或RN号码7. 标签加贴要求所加贴的标签应使欲购买者易于看到、看清和看懂纤维含量信息的排版或字体应大小相同, 且醒目程度相同其他信息不能具有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不能减小、削弱法规要求的信息或 与之发生冲突要求标签固定在每一件纺织产品上,当有特殊要求时,则固足在产品的包装上在 产品整个营销过程中,标签应是醒目的且持久地固定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带有衣领的纺织产品,必 须有标示出原产国的标签,该标签固定在后领窝内侧中部,或固定在接近衣领内侧中部的另一个标 签的位置上纤维含量及注册标识号(RN)或公司名称,可标示在标有原产国的标签上、或标示在固足于服装内面或外面的几个标签上不带衣领的纺织产品,所要求的信息应标示在醒目并易接触 到的标签上,或标示在产品内面或外面的儿个标签上。
原产国必须标示在标签正面;其他被要求的 信息标注在标签的正面或反面,并且是醒目的包装的袜类产品,当包装上有标识,且信息同样适 用于包装中的每一件产品,且以包装出售时,则不要求在包装内的每一个袜类产品上都要加上标签 8.毛皮产品标签法规概要8.1标签内容要求根据毛皮产品法规要求,毛皮产品的标签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动物名称;制造商、进口商或 经销商的名称或RN号码;进口毛皮产品的产地国家;产品是否经过了染色或漂白;产品中其纺织 品和羊毛纤维的含量(如果含有)8.2标签的构成标签尺寸应不小于4.5 cmX7cm;标签必须在达到消费者手中前有足够的牢固性;标签上法规 规定的信息的字号必须不小于12号(约1/3 in.),每部分信息的字体应该同样大小和明显8.3标签内容的顺序毛皮是否是天然的、染色的或漂白的;毛皮是否修剪过(可选择项);动物来源国家(可选择 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