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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诉讼应裁定终结诉讼_程序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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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05308430
  • 上传时间:2021-10-28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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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冒名诉讼应裁定终结诉讼冒名诉讼是指未经他人同意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行为冒名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妨 碍诉讼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冒名诉讼具有诉讼形式外表具有合法性、诉讼目的 不正当性、诉权行使的过程具有隐秘性和欺骗性冒名虚假诉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 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乂损害了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 诉法)对冒名诉讼的处理没有应有的规则,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分岐较 大,笔者结合实践,谈一下自己关于冒名诉讼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冒名诉讼应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理由如下:对于冒名诉讼,实践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裁定驳1门1起诉;2、按撤诉处理驳 I门I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 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I门I起诉适用 于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冒名 诉讼在诉讼形式上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因此它不属于上述11种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对于已 经起诉的行为,发现上述11种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驳网可冒名诉讼在司法实践遭 遇的情形是,(1) 对于没有提起诉讼的原告,法院怎么能驳I门I呢?驳1门1的话,驳1门1的裁定是送给被 冒名者,还是送给冒名者呢?送给被冒名者,人家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我没有起诉任何人, 我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没有或者根本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冒名者提起的诉讼为什么 要送给我驳I门I起诉的裁定呢?送给被冒名者的话,说不定还会限制被冒名者的某些权利?(有些案件撤诉后再重新起诉是有期限限制的如离婚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重新起诉有 半年时间的限制)送给冒名者吧,冒名者也会有疑问,既然已查明我是冒名起诉人,不是 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享有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查明是冒他人之名虚假诉讼,再送给驳I门I 裁定已亳无意义2) 如果在诉讼中发现了冒名诉讼的行为,对于案件中具有真实身份的原告(即被冒 名人),如果被冒名人愿意继续参加诉讼,是否可以适用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案件可否 继续进行下去?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首先:由于冒名诉讼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即要达到 损害他人的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实践中既使发现了冒名诉讼,也不宜适用对无权 代理行为的追认。

      冒名诉讼者是为了获取被冒名人的不正当利益,利用欺骗的隐秘手段进行 的诉讼和真正的被冒名者进行的诉讼可能会有较大的区别,冒名诉讼者进行的诉讼也许达 不到被冒名人想要的诉讼结果如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可能与被冒名者自身经济状况不相符 合,或不合常理如充许被冒名者参加到诉讼中来,也许会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方 面进行相应的变更,这些变更有些是有时效期限的,不能因为冒名者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 而剥夺被冒名者相应的权利充许被冒名者参加到己经进行的诉讼中来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 麻烦和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其次:如果允许被冒名者继续参加诉讼,,立案时冒名者所交 的诉讼费,结案方式如果是调解或撤诉的话,所收取的诉讼费应减半收取,如果将冒名者所 交的诉讼费退还一半给被冒名者的话,被冒名者会不当得利,冒名者经济上会遭受损失,特 别是在标的额比较大的时候,对冒名者是不公平的退给冒名者也不合适,因为己杏明冒名 者与案件亳无关系所以笔者不赞成被冒名者迫认冒名者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也不赞成以 实际权利义务享有人的身份继续进行诉讼3) 如果被冒名人不愿意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主动变更原告为被冒名人, 因为相应的民事规则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能依职权主动迫加被告或建议原告增加相应的 被告,但不能依职权主动变更原告。

      如发现原告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不符 合起诉条件,就应驳回起诉现遇到的情况是,冒名人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条件的,只是 没有经过被冒名人同意,也未经被冒名人授权所以在这神情况下,既使被冒名人不愿意参 加诉讼,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4) 被冒名人不愿参加诉讼,法院能不能给没有起诉的被冒名人送达相关手续?被冒 名人虽然是真正意义上当事人,但因为他没有起诉,也不愿参加诉讼,所以就不能给他送达 相关法律文书,也不宜用传票来传被冒名人•来参加诉讼,只有对案件当事人才能话用传票, 给没有起诉的人送达传票有“侵权”之嫌既使传票送达后,被冒名人拒不参加庭审,法院 也不成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己 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冒名诉讼 的情况是,被冒名人根本就没有起诉,没有进行民事诉讼,他不愿意参加诉讼的行为,与法 律规定的按撤诉的情况不一样,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所以也不宜按诉处理如果列被冒名者为原告,则与被冒名者未起诉的事实相悖,如果裁定驳回其起诉,那 么该裁定书既不能向被冒名者送达,又不能向起诉者(冒名者)送达,导致无法结案。

      而且 冒名者一旦不服该裁定,又无法提起上诉其次是如果列冒名者为原告,冒名者与其起诉的 被告之间亳无利害关系,将其列为原告缺乏程序法上关于原告成立的最基础依据对于冒名 诉讼行为予以驳回起诉或按诉处理都不太合适在冒名诉讼中,如果发现了冒名诉讼的行为 会导致诉讼成为不必要,因而诉讼终结当然在情理之中,笔者认为应裁定终结诉讼程序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 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可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 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迫索赡养费、扶养费、抗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上述四种 情形中并没有笔者所谈的冒名诉讼问题冒名诉讼有自己不同上述四种情形的特征,虽然有 不同的地方,但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比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把与上述四种 情形一致的内容借鉴过来,使冒名诉讼情形可在终结诉讼中得到应用比如申请再审的自然 人死3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此 为没有相应的原告来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只好裁定终结而冒名诉讼与此有 异曲同工之处,即冒名者身份被识破后处于无人要求诉权的状态,诉讼程序进行不下去或己 无进行的必要,将诉讼程序终结当然在情理之中诉讼终结时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作定论,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未得 到合理解决的话,将冒名诉讼行为予以终结诉讼程序,会不会限制被冒名者的诉权因为诉 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日裁定送达当 事人之口起或宣布之口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笔者认为,冒名诉讼应不受此规定的 限制,因为此原告(被冒名者)非彼原告(冒名者),终结诉讼裁定限制的是冒名者的诉讼 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冒名者提起的诉讼而限制被冒名者重新进行的诉讼行为从法律后果上 看,将冒名诉讼予以终结诉讼程序并不影响被冒名者重新进行诉讼现在面临的的问题却是民诉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中并没有笔者所谈的冒名诉讼问题,笔 者认为,既然冒名诉讼和民诉法规定的可以终结诉讼的四种情形有相同之处,我们可比照、 借鉴而适用可以终结诉讼的四种情形,所以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137条中增加一项即:对 于冒名诉讼行为予以裁定终结诉讼,以便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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