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诚寿险案败诉法理分析与思考.pdf
5页信诚寿险案败诉的 法理分析与思考许崇苗(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北京 100035)? ? [关键词] ? 信诚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 寿险理赔案; 保险责任? ? [ 摘? 要] ? 全国时间最短、 标的最大的信诚保险公司个人寿险 300万元给付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保单未签发,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信诚保险公司认为, 保单未签发,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该起案件的广州天河区法院则认为, 这份保险合同已成立、 有效, 信诚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构成违约, 判决信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利息对该起案件的处理, 可以说众说纷纭, 也引出许多法律上的理论问题, 如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追溯保险和保险公司不及时签发保险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值得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和探讨, 以指导保险和审判实践活动同时, 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 一、 案例简介2001年 10 月 5 日, 谢某听取信诚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 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 保险投保书 , 指定其母作为受益人,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 5 份附加合同其中 1 份为!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 200 万元。
2001 年 10 月 6 日, 信诚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 , 谢某按信诚保险公司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 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 11 944 元信诚保险公司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 17 日进行体检10 月 17 日下午, 谢某在信诚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2001 年 10月 18 日凌晨 1时许, 谢某与朋友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 不幸被歹徒刺死这时距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 体检完成不到 10 个小时, 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2001 年 11 月 13 日,该保险的受益人谢母按主合同给付 100 万元、 附加合同给付 200万元的标准, 向信诚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 年 1 月 14 日信诚保险公司及相关的再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 根据主合同, 同意给付主合同保险金 100万元; 同时信诚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 故拒绝给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200 万元2002 年 1 月 15 日谢母拿到信诚保险公司声称按! 通融赔付∀支付的 100 万元保险金2002 年 7 月16 日谢母将此案诉至广州天河区法院, 请求判决信诚保险公司支付! 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 200 万元,以及延迟给付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二、 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法院的认定保单未签发,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 信诚保险公司已经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 主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在本案庭审时,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 退一步讲, 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 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作出给付100万元保险金的理赔意见主合同既然约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 那么这个规定也适用于附加合同被告信诚保险公司认为, 信诚和各保险公司一样, 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元的高额人寿保险, 需要谢某通过体检、 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后, 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而谢某死亡时, 保? ? [ 收稿日期] ? 2003#06#06? ? [ 作者简介] ? 许崇苗, 法学博士,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法规处副处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司保险条款备案签字唯一法律责任人49? 2003 年第 9 期?? ?? ?? ?? ?? ? 保险研究∃法律险公司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 所以, 不能判定他是否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
因此, 信诚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未成立, 附加合同的 200 万元保险金当然不必给付信诚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出, 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 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 保险公司之所以给付100 万元, 是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规定的! 特殊情形∀, 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 做的是一种! 通融赔付∀, 是出于其经营理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 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而法院认为, 对于主险合同, 由于谢某与信诚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 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且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 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 谢某已履行因此, 法院认定这份保险合同已成立、 有效, 信诚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对于给付金额达 200 万之巨的! 信城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 信诚保险公司对所有投保人在投保前就预先制订好的、 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中的!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这一文句, 没有约定信诚保险公司将在何时同意承保、 用什么方式承保, 表述不清, 实属不明确, 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所以, 法院认定附加合同不仅成立, 而且已经生效了法院同时还指出, 谢某应信诚保险公司的安排做了体检, 就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至于信诚保险公司需凭他的体检报告、 财务资料作健康和财务审查, 这是信诚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法律并未对此作强制性的规定因此, 法院否定了信诚保险公司提出的! 未同意承保∀的主张, 也不认为信诚保险公司事先给付谢母的 100 万元是通融赔付, 指出信诚保险公司只给付主险的 100 万元、 拒绝给付附加险的 200 万元, 属于违约所以, 判决信诚向该保险单的受益人谢母给付保险金 200万元及利息信诚保险公司到场签收判决书的律师表示, 对一审败诉的结果, 将考虑是否上诉三、 对该案的法理分析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 法院的判决无疑有一定的根据, 但同时引出了许多法律上的理论问题,如追溯保险公司不及时签发保险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值得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和探讨, 以指导保险和审判实践活动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要对该案的判决结果进行评价, 首先要弄清楚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问题笔者认为,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能简单地混为一谈。
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又称投保与承保一般来说, 投保是一种要约; 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投保的意思表示, 是一种承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所谓保险合同成立, 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我国?保险法 第 13 条中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但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不同的, 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要件, 将宣告成立, 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 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 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 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法的保险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没有实质意义, 而违法的保险合同虽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 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 保险合同若要生效, 则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态度和评价。
保险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根据?保险法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一是主体必须合格; 二是内容必须合法; 三是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四是代理订立保险合同, 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五是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即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保险合同来说, 具备上述生效要件的, 一般合同自成立时便生效当然, 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在保险合同中,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支付保险费或其他事实作为合同生效之条件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以支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在投保人支付全部或者第一期保险费前, 保险合同不生效,也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 也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来说,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 具备生效要件才能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 保险责任才能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法 第 l4 条规定: !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不一致, 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现行的保险条款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合同生效时开始按照该保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而现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则规定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踏入本保险单上指定的航班班机的仓门开始, 可见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不一致总结起来,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可以一致, 也可以不一致, 但50保险研究∃法律 ? ?? ?? ?? ?? ?? ? 2003 年第 9 期?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应迟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且保险责任开始一般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前提条件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 虽然保险合同可以成立、 生效, 但保险责任一般不开始, 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保险人没有接受投保人的投保, 但提前收取款项的情况, 例如有的保险需要体检, 在体检前, 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缴纳的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从合同订立的角度分析, 实质上保险公司没有对投保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约进行承诺也就是说, 保险合同没有成立, 更谈不上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也许有人提出, 根据现行?保险法 第 13 条的规定, 签发保险单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而是保险人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 我国?保险法 的规定并不排斥当事人把签发保险单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在保险实务中,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之前, 往往不发承诺通知, 而是把保险单既作为承保的凭证, 也作为承诺的通知在信诚保险公司给付案中, 信诚保险公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没有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开对于这一点, 可以从其他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得到印证, 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 ∀该公司保险条款的规定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 并把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以, 法院认为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 没有约定信诚保险公司将在何时同意承保、 用什么方式承保, 表述不清, 实属不明确, 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即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二) 关于追溯保险的问题信诚保险公司败诉的另一原因是主合同条款中有规定的! 特殊情形∀, 这种! 特殊情形∀就是追溯保险所谓追溯保险, 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时间的保险如在人身保险实务中, 在保险人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