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讲解.ppt
111页《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讲解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今日主题目录•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合同成本 • 第三节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 • 第四节 完工百分比法及其运用 • 第五节 新旧比较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 • 建造合同的定义 • 建造合同的分类 • 基本要求 •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 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 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 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 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 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 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 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 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 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 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 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 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 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
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相 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 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 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的定义 Ø 建造合同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条规定:“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 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 、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的资产从其功能和最终用途看,可分为两类:一 类是建成后就可投入使用和单独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如 房屋、桥梁、船舶等;另一类是在设计、技术、功能和最 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由数项资产构成的建设项目,只 有这些资产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时,才能整体发挥效益 建造合同的定义Ø建造合同的特征 ð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 )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 定 ð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 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ð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ð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造合同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Ø 固定造价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 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1: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 造一座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办公大楼的总造价为1000 万元该项合同即是固定造价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 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80公里的 高速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该项合同也 是固定造价合同 建造合同的分类Ø 成本加成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 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 价款的建造合同” 例2: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 造一艘船舶,双方商定以建造该艘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 ,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成本加上实际成本的1%计取该项 合同即是成本加成合同再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 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段地铁,合同规定以建 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另加800万元计取工程价 款该项合同也为成本加成合同 建造合同的分类Ø两类合同的区别 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 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
固定造价合同的风 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 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 分类 建造合同的分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 (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 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 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 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 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 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 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 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建造合同的分类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1)、(3 )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2)类类似 于成本加成合同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 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 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 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企业会计准则 第15号——建造合同》将建造合同划分为 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基本要求 Ø应当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正确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 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造合同有其多样性,通常 ,建造一项资产要签订一个合同,有时,建造数 项资产只签订一个合同,或者为建造一项资产或 数项资产而同时签订一组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对同一企业来讲,确定不同 的会计核算对象,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 基本要求例如:某建造承包商同时签订了一组建造合同,在执 行合同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如果将该组合 同单独分别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就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因此,为了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防止人为操纵利 润,《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此专门作了 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 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 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 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基本要求Ø 必须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的判断建造合 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 可靠地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 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 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 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 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 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对一项建造合同而言,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 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基本要求Ø必须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 作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 、报废、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 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 ;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 部消耗定额;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 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 基础 基本要求Ø必须准确计算合同成本 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 须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对于为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必须进行科学、 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 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 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 限。
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 本代替实际成本 基本要求Ø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实施 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 、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 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 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 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 预计发生亏损,应计提损失准备对于上述会计 事项,可设置下列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基本要求ü工程施工 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 本和合同毛利该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 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 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 结平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 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基本要求ü工程结算 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 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 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 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 科目对冲后结平。
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 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 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基本要求ü机械作业 核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及其内部 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 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 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 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 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 本科目可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 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基本要求ü应收账款 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 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收的 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 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 的贷方 基本要求ü主营业务收入 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 ,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 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ü主营业务成本 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 ,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 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基本要求ü存货跌价准备 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 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 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有关合同 分立与合同合并的条款,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 会计核算对象的规范确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 象,对于准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损益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一级建造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 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会 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由于在一组合同中,有的项目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则 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项目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履行, 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为 了避免合同的不同组合对损益计算的人为影响,《企业会 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的条件 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符合合同分立条件的,必须将一 组合同分立开来进行会计处理;凡是符合合同合并条件的 ,必须将一组合同合并为单一合同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四条规定:“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 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 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 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 利润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企业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了合同分立 的条款,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 造合同》规定的合同分立的原则,确定建造合同 的会计核算对象;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 签订一组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 合同》规定了合同合并的条款,企业应按《企业 会计准则第15号—。






![河南新冠肺炎文件-豫建科[2020]63号+豫建科〔2019〕282号](http://img.jinchutou.com/static_www/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