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公安执法主体情况调研.doc
10页1森林公安主体执法情况调研报告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多年来,临沧森林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一、森林公安执法现状森林公安机关作为公安机关派驻林业部门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桥头堡” 和“森林云南” 建 设的重任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关 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建立云南生态安全屏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办理了许多案件,发挥了临沧森林公安在建设“森林 资源大市、林业产业强市、林业景观美市”中的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2000 年 4 月 14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林业厅联发的《关于对云南省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林2联发字[2000]第 16 号文件明确了,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受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专门机关,确定了对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
1998 年 4 月 29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根据《森林法》第 20 条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 39 条、第 42 条、第 43 条、第 44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98 年 6 月 26 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以及在 2001 年 4 月 17 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 号文件规定,除《森林法》第 42 条外,临沧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办理违反《森林法》第 20 条授权的林业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都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进行办理2001 年 5 月 9 日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确定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共 19 种,明确了刑事执法权限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3在法律上,森林公安执法的权利并没有被明确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20 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 39 条、第 43 条、第 44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从法律上看,森林公安的职责虽然很大,但法律并没有授予相应权力进行保障,仅仅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可以代行部分行政处罚权,严格讲在行政执法主体上连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不算这样必然导致职权得不到有效履行比起其他法律规定的警察职责权限、机构设置的明确规定,显然有明显区别森林公安的权力及为有限,主要是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和林业刑事案件的侦查而这两类案件均来源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授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两个主管部门的授权,森林公安手中将没有任何执法的权力,变成穿着警服的林业工作者,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授权又极为有限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处罚权上根据《森林法》第 20 条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 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 39 条、第 43 条、第 44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这个授权规定,1998 年 6 月 26 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另外,在 2001 年44 月 17 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个规定,森林公安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 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又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可见,法律并未赋予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森林法》第 20 条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应属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但《森林法》并未明确授权,而又必须再经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这道理程序才可以取得有限的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在执法中,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将得不到有效保障首先,由于执法主体复杂导致的民警执法身份问题从以上国家林业局对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共可分两类:一是依据《森林法》第 20条和国家林业局授权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若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执行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时,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算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5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受相应得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可以使用警戒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而第二种情况,森林公安机关完全是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个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不享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的因此,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机构,也勿需单独承担相应得行政责任,此时森林公安民警的身份应该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森林公安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上的执法主体和身份模糊,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不能把警察所特有的权限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即把森林公安民警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显然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二)森林公安刑事、治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森林公安刑事案件侦查的权力也是来源于公安部门的授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0 条规定: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根据 20016年 5 月 9 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林公安负责侦查办理刑法规定的 19 类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是按照目前我国的森林公安体制,是林业部门内设的一个机构,称为森林公安局或森林公安分局因此,除大面积林区少数森林公安局外,大多数情况下,森林公安机关还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的条件因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森林公安必须和地方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下,才能充分行使刑事侦查权森林公安治安案件查处的权力也来源于公安部门的授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1 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但在具体办案中,由于管辖范围和体制的原因,基层森林公安机关较少行使治安行政处罚权而县一级的森林公安机关虽然拥有治安管理裁决权,却缺乏实战能力,无法充分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限治安管理处罚权的缺乏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面对使用暴力威胁、妨碍执行公务、殴打护林员等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时无法有效迅速的打击,给予法律的制裁,往往需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由地方公安机关给7予打击这样不但影响了打击力度,而且降低了森林公安的执法权威为有效解决当前生态保护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更有利于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应当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给森林公安机关,以解决森林公安代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所引发的执法主体模糊的问题另一个方法就是森林公安不再承担行政案件的查处,专对刑事犯罪进行打击,规范统一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形成精简、高效、权威、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三、解决森林公安执法中存在的思考执法是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石,是生命线要把公正执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严密地制定执法工作规范,把每一项执法行为都纳入制度规范的轨道突出重点,规范执法程序制度、监督制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真正取得成效坚持创新,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新制度每出台一项新的法律法规,每健全一项新的规范制度,都要及时组织培训学习,使培训学习成为增强广大民警法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掌握规章制度的有效途径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1、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8中,因不同的执法观念会导致不同的执法结果,只有更新执法观念,在思想上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意识,才能有利的打击违法犯罪2、要确立“程序、证据”并重的观念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
在执法中,不但要在实体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的非法做法,充分体现民警法制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办案民警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尽快提高侦查办案的能力,充分适用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按证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取证,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要切实转变执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立身之本,严格依法办案,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平等对待各类执法主体,防止发生执法偏差 为转变不适应森林公安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学习习惯、工作方法,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履行职能,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9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森林公安执法队伍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民警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自觉抑制物质利益的诱惑和人情关系的干扰树立森林公安的良好形象,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大练兵活动为契机,立足岗位,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狠抓一线办案民警的学习培训工作。
努力营造勤学多思、钻研业务的浓厚学习氛围,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为规范执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是提高刑侦工作的科技含量,实现信息共享、快速传输和开展网上作战能力必须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提高发现和侦查犯罪的技术能力总之,森林公安民警必须确实做到“懂林业、懂法律、懂侦查、懂科技”,充分 发挥办案部门及民警在预防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中的四大职能作用三)健全执法制度,实现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的治本之策围绕森林公安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把制度规范与教育提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办案民警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以信息化提升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执法办案动态管理、全程控制、责任落实,实行领导着力,层层抓制度,层层抓落实,这样在教育整顿中,活动才规10范,效果才明显森林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