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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过错管理与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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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23464198
  • 上传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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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责任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责任认定及执法质H:评价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的结果是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虽评价的依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针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给予相应的内部行政处理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开展的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税收执法质虽评价是对税收执法情况的专项评价,统一纳入税务系统绩效指标体系中,适用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虽评价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进行监控,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虽评价工作与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督质效,注重成果共享,减轻基层负担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虽评价的组织领导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督察内审部门的局领导担任,成员部门包括督察内审、办公室、法制、人事、监察等部门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督察内审部门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督察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督察内审、办公室、法制、人事、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第十一条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一)研究审议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相关制度;(二)研究审议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特殊、重大事项;(三)研究审议评价结果和结果运用方案;(四)向党组提交领导干部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五)其他需研究审议事项。

      第十二条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一)拟定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相关制度;(二)组织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工作;(三)提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见;(四)组织税收执法质虽评价并提出结果运用方案;(五)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辩,组织调查核实,并形成结论;(六)提请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中的特殊、重大事项;(七)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及结果运用决定;(八)指导、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九)其他日常工作第十三条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在研究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虽评价相关工作时,本人是执法过错责任人、被评价机关负责人、被评价人员,或者与执法过错责任人、被评价机关负责人、被评价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第十四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包括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认定对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认定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第十五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二)税收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三)税收执法人员是否取得执法资格;(四)税收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五)税收执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税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税收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八)税收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九)税收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完整、适当;(+)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规;(^一)其他税收执法合法合规情况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在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中分别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设置统一的责任认定考核指标,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增减或者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责任认定考核指标第十七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应当按月实施责任认定按照以下方式实施:(一)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定期扫描税收业务,获取税收执法数据和过错信息;(二)过错信息推送至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三)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对推送的过错信息核实、申辩、确认,并予以反馈;(四)责任认定结果告知相关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第十八条以下税收执法问题应当纳入责任认定范畴:(一)税务机关监督部门开展督察、审计、巡视等工作确认的税收执法问题;(二)税务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发现并确认的税收执法问题;(三)审计、财政等外部监督部门查出的税收执法问题;(四)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反映并查实的税收执法问题;(五)通过其他形式发现的税收执法问题。

      税务机关监督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配合外部监督部门以及负责核查舆论、社会公众反映问题的部门应当自确认税收执法问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结论性文书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结论性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四项的规定实施第四章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二十条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五)责令待岗;(六)调离执法岗位;(七)取消执法资格上述追究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提出适用过错追究形式的意见,经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执行涉及特殊、重大事项的,提请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涉及领导干部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提交党组审议第二十二条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执法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进行税收执法责任认定及质虽评价,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过错责任追究:(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者有争议而导致执法过错的;(二)因执行上级税务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而导致执法过错的;(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导致执法过错的;(四)因业务流程或者税收业务相关软件存在疏漏或者发生改变而导致执法过错的;(五)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其他有证据证明自身与执法过错无关的情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一)首次发生,情节较轻,后果轻微,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有效避免损失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一)同一自然年度内已经被追究的同一执法过错再次发生的;(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且数额较大的;(三)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乂无正当理由的;(四)执法过错发生后瞒报或者不米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调查的;(六)因执法过错形成涉税负面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因执法过错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八)因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未支持原行政行为的;(九)其他应当加重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执法过错涉及两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的,应当根据执法过错的具体情形确定执法过错责任人,并区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执法过错责任界定,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研究;情况特殊、重大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第二十八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已经调离至税务系统其他单位的,原有权追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第二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适用批评教育的,由执法过错责任人主管领导实施,留存谈话记录,并由责任人签名确认;(二)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留存手写书面检查原件,并由责任人签名确认;(三)适用通报批评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正式行文;(四)适用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有关部门,记录相关情况;(五)适用责令待岗的,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六)适用调离执法岗位的,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内不得重返执法岗位,重返执法岗位前应当接受适当形式培训;(七)适用取消执法资格的,应当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由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责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年内不得重返执法岗位,重返回执法岗位前应当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记录,统一保管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资料第三十条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陈述意见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告知执法过错责任人第三^一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自确认执法过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第五章税收执法质虽评价第三十二条税收执法质虽评价包括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评价对税务机关的评价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评价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实施第三十三条税收执法质虽评价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税收法制、税务稽查等税收业务中的税收执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在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中分别设置评价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人员的统一指标体系,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增减或者修订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评价指标第三十五条税收执法质虽评价指标体系应当依据以下数据来源和相关重要因素科学设置:(一)税务机关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税务机关责任认定考核指标自动扫描后形成的结果、本单位税收执法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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