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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物业管理收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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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3966010
  • 上传时间: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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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己经2011年8刀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O一一年十月八日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金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 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为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 原则第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 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 笔计价收取。

      收费标准应为与服务项H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 对应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半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半在物业服 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H、收费标准等有关 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半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 调节价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 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 节价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 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因索制定相 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吋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半根据半地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 整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 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 报半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吋应半提交下列材料:(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资质证书复印件;(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 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五) 批准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六)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的会议纪要;(七) 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居委会、 派出所、非营利性的社区活动中心)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 房屋建筑而积计算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而积计算,自物业交付业主Z日开始计收,以 刀、季、半年或一年为交费时限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结构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 收物业服务费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库(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 计收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Z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屈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 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项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委托单位应半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委 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票据, 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八条 业主应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吋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 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十九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二十条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吋,业主应半结清物业服务费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 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主 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所得收益和资金使 用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收费标准 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协商约定,报当地价格主 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己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第二十三条业主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或者装修人员收取 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室内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 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 卅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设施 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 服务收费成本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小修和更新、改造 费用,应由所有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实行出入证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半为业 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T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者因遗失、损 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 费具体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管理面积或者 管理服务标准变化等情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FI和收费标准做相应 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己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金业承接物业服务项H吋,应对物业服务范I韦I、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收,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及公众责任进行保险的,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等有关单据进行 公示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 业服务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改善经营环境,为业主提供质价 相符的服务第三十一条对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有争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 业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业主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权向半地价格、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 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各企业、事业或者其它单位独立的住宅小区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而是由本单位或者下属机构进行物业服务的,可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等形式,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参照本 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己与物业服务金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 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ZH起施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建 设厅关于卬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 702号)同吋废止发改价格[2003] 1864号各省、口治区、宜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卬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 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 所收収的费用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 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管理工作具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 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口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案,制定相应的棊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 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 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 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収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 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式第-I•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 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扌舌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 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 •般包括以下部分: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収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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