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docx
3页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3)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