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车间高处作业安全规范.docx
5页高空作业安全规范(修订)1 .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了规范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2.1 术语和定义2.1.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1.2 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2.1.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2.1.4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 2c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5C2.1.5 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低于表 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表1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电压等级(kV)10以下20 〜354460 〜110154220距离(m1.722.22.5342.2 高处作业分级 2.2.1 高处作业的分级2.2.1.1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2.2.1.2 作业高度在2m< h<5m 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2.1.3 作业高度在5m
4.1.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4.1.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4.1.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 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4.1.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 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 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4.1.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4.1.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 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 和电源开关4.1.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 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 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 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1.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 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4.2 作业安全要求4.2.4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IV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4.2.5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4.2.6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 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4.2.7 在彩钢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 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2.8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 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 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4.2.9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 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 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4.2.10 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 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 止坠落措施4.2.11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 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2.12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 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4.2.1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4.2.14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生产部(设备管理) 负责审批5.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生产部(设备管理)负责审批5.2.1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5.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5.2.3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 业5.2.4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5.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安全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5.3.1 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5.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5.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5.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5.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5.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5.4 作业单位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 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生产部(设备管理)留存, 保存期1年5.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 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 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 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