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婚庆礼仪行业协会管理章程.doc
8页南京婚庆礼仪行业协会章程(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京婚庆礼仪行业协会,(英文名:Th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for Nanjing Wedding Ceremomy 宿写: PANWC)第二条 本团体是一个由从事婚庆礼仪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南京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播知识,交流经验,规范市场,共同发展第四条 南京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南京婚庆礼仪行业协会住所设在南京市小火瓦巷59-110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南京婚庆礼仪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1. 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的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2.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3.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4. 组织行业内交流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5. 开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6. 开展经营管理和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7.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会员入会程序和权力、义务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自愿加入本会(三)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婚庆礼仪方面的企业以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 支持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四) 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商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纳与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制订工作计划;(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 须得到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政治素质好;(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于70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本会会长、 常务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的职责:1. 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 决定分支机构专职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会费; 2 企业资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和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商贸局、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市商贸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消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商局审查批准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时应进行清算,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以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本社团终日后的佘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干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1日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为核心,在组织机构、施工措施、安全生产上进行了组织落实,本技术文件将作为今后指导施工生产的依据该工程将列为我公司昆山地区的重点工程,实行以合同工期为目标的项目法施工,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保竣工、保质量、保后期服务。
